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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探望权”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女子成“精神老赖”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 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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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因“探望权”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四川女子成了“精神老赖”

  “我没欠别人钱,也无经济官司在身,又不是“老赖”,法院凭什么对我‘限高’(高消费)? ” 成都单亲妈妈蔚女士对此感到困惑。

  2016年5月1日,蔚女士在探亲过程中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无法购买到动车票,随后得知原因是“未履行离婚协议中让前夫每月探视两次孩子的约定”,被法院列入了最高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此,她的一切高消费均被限制,包括乘坐高铁。

  而她认为,“探视权”是一种精神权利,法院因此对她采取的“限高”措施已经延伸到了经济层面,“于法无据”。

  但负责该案的法官却解释,在人们通常的观念里,“老赖”一般为欠钱不还的人,但在法律上,指的是所有“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

  对此,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夫妻离婚因孩子探视权而被“限高”虽不适合,但也并非毫无依据。这起执行案件的关键在于,女方是否履行了协议约定。

蔚女士和她的孩子。
蔚女士和她的孩子

  离异妈妈被“限高令”困扰

  蔚女士发现,她于4月15日就被列入了最高法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到5月1日才发现。她说,4月初购买了今年“五一”回家探亲的机票和到转火车回去的单程票,但等到需要返程时才发现,她的身份证已经买不到火车票了,她因此没能按时回单位上班。

  蔚女士认为,法院对她执行的这项强制措施已经给她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若“限高令”不解除,接下来,她将面临无法购买机票、申请房贷,以及孩子就学择校等诸多问题。她现在最担心的是,被单位安排出差需要坐飞机或高铁怎么办;她想购房,父母已经帮着把首付准备好了,可是办不了房贷。而她现在和父母住在出租屋里。

  但蔚女士说,这一切问题的“症结”根本就不在她这里,“我积极履行了相关义务,但对方(申请人)自己不来探视,却要我履行探视约定,我如何履行?”

  据蔚女士介绍,她与前夫宴男(化名)于2012年结婚,两年后有了孩子。2015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无法调解,协议离婚。

  据成都市武侯区法院2015年7月30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显示,双方当时达成的协议是,孩子随女方蔚女士生活,男方每月向蔚女士支付孩子生活费4500元,教育及医疗费双方各承担50%,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同时,男方每月探望孩子两次,每次不超过48小时;春节期间,每两年探望一次,时间为整个春节法定假日期间。孩子上学后,寒假、暑假各有一半时间的探望权。

  “不到一个月,男方就向法院提出‘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8月31日法院就立案执行。”蔚女士说,实际上,这一个月里男方已经在她的邀请下探望了三次孩子,“简直无中生有,我对他这样做的真实目的表示怀疑。”

  蔚女士向澎湃新闻记者出示了2015年7月30日至8月31日期间,宴男每次来探望孩子与她联系的微信、短信以及父子俩一起玩耍的照片,以证明自己的确履行了相关协议。
蔚女士被法院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蔚女士被法院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承办法官:“履行协议约定就可以撤销”

  “强制申请立案之后到现在,男方再未主动和我联系过来探望孩子的事,他自己不来,这个也算我不履行协议吗?”蔚女士坚持自己没有不履行协议约定。

  对此,记者联系了蔚女士的前夫宴男,他对澎湃新闻记者说:“相关证据都提供给法院了,法院已经做出了认定,法律是公正的,详细问题去问法官。”

  据成都武侯区法院负责该案的法官张绍忠介绍,2015年8月,男方向武侯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男方称,调解书生效后,女方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在男方申请了探视权执行后,蔚女士亦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蔚女士称,离婚后,男方一直拒绝支付孩子生活费、早教费、医疗费用共计20433.6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法官张绍忠说,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均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将这些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且这一规定在2015年作了修订,明确了“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后,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以及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座位”。

  张绍忠称,男方在认为探视权未得到保障之后,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月支付4500元的生活费减至2000元,因此,男方也因拖欠抚养费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但在法院的协调下,男方给付了拖欠的抚养费,法院就撤销了。如果女方也如约履行协议,法院也会依法撤销,并且对以后的生活不会有任何影响。

  该法官说,在人们通常的观念里,“老赖”一般为欠钱不还的人,但在法律上,指的是所有“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

  法学专家:探视权与给付生活费不应混同

  蔚女士的代理律师郭刚说,虽然蔚女士和孩子的父亲已经离异,但作为孩子父母这一身份永远变不了。终究也还算是一个家庭的纠纷,无论是男方还是法院方,明显都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这根本不利于矛盾的缓和。

  而一名要求匿名的的律师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这是一个不好评价的问题。在他看来,“探视权”是因为亲属关系而产生,不具有财产执行内容,采取“限高”手段还是欠妥。可不这样又面临着另一个问题:法院用什么手段来敦促或者强制当事人履行这类生效的法律文书?

  对此,澎湃新闻记者采访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他说,“探视权”被限制高消费看上去不合适,但既然最高法有这么一个司法解释,所以也还是有依据的。就这个案子,给生活费与探视权本身是两码事,不应该扯到一起。

  目前,蔚女士对成都武侯区法院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一事提出了异议。成都武侯区法院称,执行组已将此案卷宗转交审理组,是否中止执行“限高令”,需等待进一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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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永刚 U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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