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克莱斯勒官方声明称,天津港事故中的部分全损车辆,经测试评估,确定不可能通过维修手段使车辆达到乘员安全操作和使用的标准,不应再进行销售。
今年1月,大地保险公司对这批爆炸车进行公开拍卖,成都一平行进口汽车车商,以340万元拍下10辆。另一家成都车商,则以33.3万一辆的价格,从其他销售商中购入了20辆。虽然已经通过技术手段将部分爆炸受损车辆恢复“原貌”,但成都车管部门已经明确表示不能够为这批爆炸车辆上牌。
车商负责人:
知道是“爆炸车” 以为可上路
“已经修好3辆了,修车已经都花了12万……”该车商一位负责人李阳(化名)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今年1月28日他们通过拍卖购得10辆在天津港爆炸事件中受损的克莱斯勒大切诺基车型,虽然拍卖时被告知这批爆炸车来源是去年天津港爆炸现场,但卖方仍然完整提供了车辆的《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海关货物进口证明》、《车辆一致性证书》——这在从事进口汽车销售10多年的李阳看来,按以往经验来说,车管所应该允许车辆在恢复原貌后进行上牌并上路行驶。然而直到现在,成都车管所也不允许这批车辆上牌。
“如果相关部门不允许销售这批车辆,原本我们考虑的是公司员工自用或者由公司上牌后以租赁的形式投入租车行业。”李阳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我们买回的爆炸车大多数车体结构和发动机、变速箱这类大件并未损坏,而对于修复完成车辆的安全性和功能性,我们进行了相关评估测试,我们认为完全能够达到相关标准。”
而据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在成都还有其他的商家也购入了该批次爆炸车。“我们公司以33.3万一辆的价格,从其他销售商处购入了20辆‘爆炸车’。”成都另一家不愿透露公司名称的汽车销售商负责人庞先生告诉记者,现在车辆几乎修复完成,修车费平均每辆5万元左右,却被告知不能上牌,车也无法销售。于是,他们和一些车商代表正在向大地保险公司进行维权,试图通过司法途径将问题解决。
车管部门释疑:无厂商鉴定报告,不允许上牌
昨日,记者联系到成都车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其对商家遇到不能上牌问题作出了解释。该负责人表示,该车商购买的受损车属于天津港爆炸事件中受损严重的车辆,厂商曾明确表示不可能通过维修手段达到乘员安全和使用的标准。而这部分车在保险公司赔付后只能作为零部件处理,不能够整车销售。“这部分车维修后,没有厂商出具的鉴定报告,车管部门不允许上牌。”该负责人告诉记者。
“这些车都是进口车,需要由原厂商进行检测是否达到出厂标准,并出具符合标准的鉴定报告。”该负责人表示。对于车商提出“是否可以通过车管所对自行修复的车辆进行上线检测,评估是否达到相关标准”的申请,这名负责人表示,车管部门没有相应的检测资格。
购车协议:明确告知是受损车 未涉及上牌问题
对于这类质损车,克莱斯勒曾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了说明:在天津港事故中的1321辆全损车辆,已经通过理赔交给了保险公司,克莱斯勒明确告知保险公司,该批车辆经测试评估,确定不可能通过维修手段使车辆达到乘员安全操作和使用的标准,不应再进行销售。
虽然这份声明早在2015年12月就已发出,而这批车拍卖是今年1月。但李阳等车商表示,未了解到这个官方声明,拍卖时卖方及合同中也没有说这批车不能整车销售。那么,委托拍卖行拍卖这批车辆的卖出方,是否明确表示这批车辆能否上牌?记者获得了一份某公司购买该批受损车的协议。协议的名称为“非商品车购车协议”,协议里有“此车辆为爆炸受损车辆,受损情况甲方(买方)已经实地查勘并认可车辆现状;此车辆有关单商、商检单,一致性证书,钥匙缺失,无发票,无质保”等约定。对于这批车辆能否上牌的问题,该协议中并未涉及。
昨日,记者联系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并未接受记者采访。
律师说法
如拍卖时已向竞拍人明确,后果由买方承担
如存在隐瞒,买方则可以进行退货或索赔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介绍,“天津港爆炸受损车”应属标的物瑕疵,委托人在拍卖过程中如果已向竞拍人明确,那么保险公司拍卖流程,并无违规,后果由买方自行承担;但是如果对方存在隐瞒,买方则可以进行退货或索赔。
“理赔后,保险公司有权处理该批车辆,但是应该作为残值进行处理。”四川合骏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刚表示,卖方应当告知车辆属于残值,残值可以是报废车或者是零部件可以再利用的车,而协议中并没尽到完全的告知义务。
买方知道该车为受损车辆,应该考虑到车辆是否能够上牌的后续问题。如果卖方当时承诺可以上牌,那么应当让其出具相关证明,否则也存在违约行为,买方可以解除买卖合同。(记者 刘逢源 张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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