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取得新成效。201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向法院提出刑事抗诉19783件,比前三年的总和上升16.60%。
这19783件刑事抗诉案,均为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而提出的。其中,按二审程序提出抗诉17243件,占87.16%;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540件,占12.84%。就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提出抗诉16783件,占84.84%;就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提出抗诉3000件,占15.1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从抗诉质量和效果看,法院审结刑事抗诉案件13537件,采纳抗诉意见10791件,同比上升13.89%;在采纳抗诉意见的案件中,共改判7130件,同比增加34.38%,改判率52.67%,同比上升9.16个百分点。职务犯罪案件抗诉力度进一步加大,三年共提出抗诉3000件,同比增加19.24%;采纳抗诉意见率75.95%,同比上升3.31个百分点。
工作成效的取得,是各级检察机关共同努力的结果。这位负责人表示,最近三年,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进一步明确刑事抗诉工作思路,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监督理念,坚持维护司法公正与维护司法权威并重的监督观,注重抗诉数量、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
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坚持把刑事抗诉工作作为“主业”来抓,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加强裁判审查,严格落实“三书会审”审查机制,即收到一审案件判决书后及时对比起诉书、公诉意见书发现错误裁判并提出监督意见,落实职务犯罪一审判决上下级检察院同步审查机制等。突出监督重点,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冤及无辜、放纵犯罪等司法不严不公案件,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影响民生民利案件,以及影响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的典型案件。坚持合力攻坚,对重大、复杂抗诉案件,实行检察长、副检察长带头办理,上级检察院挂牌督办。
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狠抓刑事抗诉工作质量和效率,着力增强监督实效。严格抗诉标准,严把抗诉条件关、抗诉审查关,对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下级检察院提出抗诉不当的,上级检察院依法撤回抗诉,2013至2015年共撤回抗诉1808件。改变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查形式,注重办理抗诉案件的“亲历性”。坚持全面审查犯罪事实、案件证据、法律适用和审理程序,坚决排除非法证据,2013年至2015年,法院审结的刑事抗诉案件中,从原判无罪改判为有罪的157人,从有罪改判为无罪的22人,改变原判刑罚的10502人。提高办案效率,认真贯彻最高检《关于调整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的期限的通知》,加快审查进度,缩短审查周期。增强监督效果,注重完善诉讼监督机制、化解矛盾。认真贯彻最高检《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加强抗诉法律文书说理。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近三年来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新要求,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不断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通过深化抗诉法律文书公开,组织开展优秀抗诉案件评选、加强出庭工作等途径,提高了公诉人员抗诉能力与水平。通过健全业务指导机制,加强了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对抗诉案件的分类指导和重点指导。通过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机制,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营造了良好监督环境。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将认真贯彻全国检察长会议和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刑事抗诉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来抓,着力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不断开创抗诉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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