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讯(记者 王琦)“连霍高速义昌大桥爆炸垮塌案”二审有果。5月24日,省高院认为,一审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中,1人被判处死缓,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5年11月12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张根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薛运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翟工厂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郭转玲、唐进虎、唐雪琴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唐振生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保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郭转玲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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