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成派出所侦破刑事案件数量的任务,派出所民警制造假材料,捏造一起毒品贩卖案件、一起盗窃案件。城关区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民警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民警提出上诉,请求免于刑事处罚。昨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完成案件数量任务安宁一民警虚构两案
原判认定,2014年12月23日,安宁公安分局刘家堡派出所副所长高建国(另案处理)带领民警禹维远等人抓获毛某某、田某某等10名吸毒人员,并于当日对毛某某、田某某等人做出了强制戒毒二年的决定。
在将毛某某、田某某等人送往强制戒毒所之前,被告人禹维远为了完成本所侦破刑事案件数量的任务,与毛某某、田某某商量,让毛某某承担一起虚构的贩卖毒品刑事案件,让田某某承担一起虚构的盗窃刑事案件,并向二人保证:通过控制毒品数量和盗窃金额,让两人可能判处刑期都在六个月以内。承担刑事责任后,二人就不用接受二年的强制隔离戒毒。
毛某某、田某某同意后,被告人禹维远当即虚构了2014年11月底、12月23日,毛某某在安宁区元台子国资委29佳园附近两次向王福生贩卖毒品,遭人举报后被抓获的案情;又虚构了2014年12月23日,田某某在安宁区赵家庄121路公交车终点站扒窃何某某手机时被发现,并被当场抓获的案情。做完讯问笔录后,毛某某、田某某被送往戒毒所强制戒毒。
担心东窗事发当事民警上报领导
2015年1月21日,经安宁区检察院批准,毛某某被执行逮捕。被告人禹维远意识到毛某某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超过其承诺的刑期,担心毛某某在审判阶段翻供,遂向高建国详细说明了其虚构毛某某贩毒案、田某某盗窃案的全部事实。高建国要求禹维远把后续事宜处理妥当。毛某某被提起公诉后,禹维远前往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单独提审毛某某,告诉毛某某虚构的贩卖毒品案可能被判处的刑期不止六个月,并交代其不要翻供。2015年3月23日,安宁区法院以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1月27日,经安宁区检察院批准,田某某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23日,田某某被提起公诉。5月7日,安宁区检察院以案卷材料缺乏田某某前科材料为由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禹维远被立案后,安宁公安分局于2015年5月29日撤销田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依法做出再审决定书,决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毛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构成徇私枉法罪民警获刑成定局
2016年3月17日,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禹维远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王福生在明知案件系伪造的前提下,以证人身份在禹维远制作的虚假的询问笔录等材料上签字捺印,亦构成徇私枉法罪。故一审判决被告人禹维远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福生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宣判后,禹维远提出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自己主观恶性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工作具有特殊性,请求免于刑事处罚。兰州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禹维远的行为不仅造成无罪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对司法机关的威信造成极大的破坏,原审法院量刑适当。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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