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王女士做理疗时,因理疗仪漏电不幸身亡。在了解到漏电理疗仪是出自“华夏理疗培训学校”(简称理疗学校)后,王女士家人将该理疗学校校长齐某告上法庭,并一审获赔47万余元。判决后,齐某不服提起上诉。
昨日上午,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齐某称理疗仪系教学所用,无法提供生产厂家信息。法官还当庭拆开一台未开封理疗仪的包装箱,里面没有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
“涉事学校”否认卖理疗仪
2013年2月3日,王女士在接受满某使用理疗仪理疗过程中死亡。鉴定结果显示,王女士系电击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满某后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据了解,满某在受审时供述,这台印有“华夏理疗培训学校监制”的理疗仪,是他从该理疗学校购得。
王女士家人说,鉴定结果说明理疗仪存在漏电的严重质量问题。同时经调查涉事理疗学校并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也不具备法人资格。
王女士家人认为,理疗学校校长齐某作为学校负责人,非法办学且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王女士死亡,因此将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47万余元。
此案在丰台法院一审开庭时,自称只是中医爱好者,名义上办学校,实际上只是开办了一个网站的齐某说,满某非法行医使用的理疗仪并非从自己处购买,而且死者死因鉴定结论事实不清,理由不充分,“没有说明究竟是怎么触电,是不是理疗仪漏电”。
此外齐某称,涉事理疗仪标明“教学专用”,也已经说明了理疗仪的使用范围、环境和条件,满某自行用于理疗与其无关。
一审法院:“教学专用”不能免责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齐某以理疗学校名义开办网站,但未注册成立学校,故应对以学校名义作出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对于印有“学校监制教学专用”字样的理疗仪,齐某作为监制者应保证该理疗仪的产品质量,以及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由于与满某认识的齐某没有举证证明涉案理疗仪与其定制的理疗仪有区别,法院认为,涉案理疗仪事实上已经脱离了教学环境,齐某应对涉案理疗仪脱离其控制流入市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责任。涉案理疗仪上印有“教学专用”字样不能成为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理由。
此外王女士的死亡原因是电击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而涉案理疗仪是王女士在死亡前身体接触的唯一通电仪器。齐某无法提交涉案理疗仪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资料,不仅不能证明涉案理疗仪符合国家对产品生产许可的强制性要求,且导致产品质量鉴定无法进行,法院推定涉案理疗仪存在产品缺陷。
丰台法院一审支持了王女士家属的诉求,判令齐某赔偿王女士家属47万余元。宣判后,齐某不服,提起上诉。
现场
法庭开箱“验”货 理疗仪系“三无产品”
“想给离开的妈一个交代”,王女士的儿子张先生介绍,从事发、一审再到二审,这件事情已过去三年多,母亲至今未火化。
张先生说,母亲之所以选择在满某处做理疗,主要是收费低廉,认识的人,做一次收30元到50元,如果经人介绍,在满某处买他们的“生物菌”产品,会免费做一两次理疗。
事发前,就母亲到满某处做理疗,张先生曾劝过母亲,但王女士觉得没什么大问题。
“监制方”理疗学校校长齐某称,理疗学校曾培训过拔罐、推拿、按摩,2012年涉及理疗仪器的课程,每年设置课程4、5期,每期招学员10多人。为了教学,他购买了30台理疗仪,通过这些理疗仪,学生可自己电疗循环体验。
齐某说,在机身上写“学校监制”是为了让学生看到,学校有能力制造仪器,但目前30台理疗仪中的10余台已经损坏。
齐某称,理疗仪是通过生产厂家的业务员购买,对厂家的名称、负责人等信息均无法当庭提供。且购买时未注意过生产许可、合格证等材料。齐某称自己只负责贴标,不是生产者。
法庭上,齐某将一台未开封使用过的理疗仪当庭出示,经法官当庭开封查看,该包装箱内没有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证件。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