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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6间房屋被强拆 7年后状告拆迁方索赔666万

来源:昆明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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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协议还没签6间房屋就拆了 7年后业主状告拆迁方

  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没有拿到一分钱补偿款,谢女士家的6间房屋就被强拆了。如今,谢女士家被拆房屋的土地上已建起了高楼大厦,但因对被强拆的房屋性质、面积、补偿金额存在争议,谢女士家与拆迁方展开了长达7年之久的拉锯战。如今,谢女士家将拆迁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拆迁方赔偿222平方米商铺或者赔偿666万元损失。7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环城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拆迁纠纷案。

  案件由来

  7年了没拿到丝毫补偿

  谢女士家原本在昆明市南窑村双龙大院有6间房屋,2008年双龙大院被列为了拆迁范围。谢家人称,2009年,在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前提下,他家的6间房屋就被强拆了。

  “我们被拆掉的是商铺,可拆迁方说只能按照商品房1比1.3的比例赔偿我们,我们觉得不合理,就没有签字。”

  谢家人认为,云南腾达运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是昆明南窑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主体,其实就是拆迁方,小区的开发商。腾达公司强行将他们的6间商铺拆除,7年来,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今年3月,他们将腾达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222平方米商铺或赔偿666万元损失。

  记者了解到,在谢女士家等业主被强拆房屋的土地上,如今已建成了鑫都韵城小区,但谢女士家不仅没拿到一分补偿款,也没安置到一套房子。

  性质之争

  原告称被强拆的是商铺被告称只能按住宅补偿

  被强拆的房屋究竟是商铺还是住宅?

  7日庭审时,原告向法庭出示了1992年和1993年的两本房产证。第一本房产证上显示,房子坐落于双龙大院211号,面积为85平方米。第二本房产证上显示,房子坐落于该院的212号,面积为85平方米,备注一栏中注明:“该房屋系第一层”。

  谢家人称,211号和212号代表了他家的两套商铺,购买商铺的时候,每套商铺被分成了3小间。当年,办理房产证是村上统一去办理的,每3间商铺办了一本房产证。

  谢家人说,如果是住宅,工商部门不可能给他们颁发营业执照。在太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也证实了他们的房屋是商铺。

  为此,原告认为,应该按商铺的标准赔偿损失,并以新建商铺每平米3万元的销售价计算,被告应当赔偿他们666万元损失。

  腾达公司辩称:当年双方多次协商,可谢女士家不愿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他们没有办法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强拆。其实,他们不是实际拆迁人,原告方告错了对象。

  原告反驳说,他们向法院提交了多份当年被告与其他业主签订的拆迁合同,上面明明写着,与业主签订拆迁合同的主体就是腾达公司,他们并没有告错人。被告说,其他人的拆迁补偿协议与本案无关,并坚持认为原告房产证上记载被强拆的房屋是住宅,只能按照住宅的标准进行补偿。

  面积之争

  原告说实际有222平方米被告辩称只有170平方米

  被强拆的房屋面积究竟有多大?

  谢家人称,当年整个小区有几十套商铺,办房产证的时候,为了省钱,面积就没有按照建筑面积办证,而是按照套内面积登记,所以面积“缩水”了,被强拆房屋的实际面积是222平方米。

  被告辩称,被拆房屋房产证上记载的面积是170平方米,他们认为只能按照这个面积进行补偿。

  此案未当庭判决。

  评论:

  拆迁纠纷扯了7年为何不诉诸法律

  7年的拉锯战,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其实都是彼此难以承受之重。更关键的是,增加了取证难度不说,也让本不必迟到的正义,人为地迟到了7年。

  7年前的一天,在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前提下,谢女士家的6间房屋被夷为平地。7年了,在那块谢家人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已经建起了高楼大厦。因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双方展开了长达7年之久的拉锯战。如今,谢女士一家一纸诉状将“拆迁方”告上法庭索赔666万元。昨日上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环城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拆迁纠纷案”。

  7年前拆的到底是商铺还是住宅?建筑面积是170平方米还是222平方米?拆迁补偿款究竟应是多少?诸如此类问题,如今来看,法律最终自会作出公正的裁决。唯一让人纳闷的是,为何在这7年中,拆迁纠纷的双方就没人诉诸法律呢?

  是没有法律纠纷吗?显然不是。谢女士一家对于拆迁补偿一直坚持着自己的诉求:其一,有多份证据证明“我们被拆掉的是商铺,可拆迁方说只能按照商品房1比1.3的比例赔偿我们,我们觉得不合道理,就没有同意这样的补偿方案。”其二,房产证上记载的面积虽然是170平方米,但实际上是222平方米,这是因为“当年整个小区有几十套商铺,办房产证的时候,为了省钱,办证的面积也没有按照建筑面积办证,而是按照套内面积办证,所以面积‘缩水’了。”

  但这些诉求明摆着在当初没有得到拆迁方的正面回应,不然也就不会出现强拆的事情。而强拆又恰恰是问题的引爆点。谢家人所言属不属实,诉求合不合理,恐怕不能只听一面之词,而如果谢家人所言属实,虽然拆迁方说“是谢女士不来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来,我们没有办法才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了强拆”,但显然也经不起法律的推敲。也就是说,自强拆之后,在这场博弈中,双方已是鸡同鸭讲。既然谁都认为自己掌握着“真理”,为何当初不直接向法律求助呢?

  纠缠7年之后诉诸于法律,对于双方来说诚然也可以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但7年的拉锯战,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其实都是彼此难以承受之重。更关键的是,增加了取证难度不说,也让本不必迟到的正义,人为地迟到了7年。

  当然,这也是当下拆迁事件中的通病——其实不只是拆迁一方,很多居民也是如此,不相信法律或者说第一时间不知道向法律求助。这并非法治社会之福。在此背后固然需要完善制度笼子,加强法律的刚性约束,但也离不开每一位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须知唯有法律之剑才能涤荡一切不公不正,最终也才会获得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春城晚报 记者熊波 评论员刘孙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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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窦远行 UN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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