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李某在自家院内搭建了60余平米的钢架结构花架,被城管认定为违建要求其自行拆除。李某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后,李某将顺义区政府和顺义区城管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昨天记者获悉,顺义法院已受理此案。
李某诉称,他家住在顺义某小区,顺义区城管认定他在自家南侧院内搭建的钢架结构是违法建设,并在今年1月4日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其无条件自行拆除。他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于今年3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城管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予以维持。
李某认为,他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他拥有自家南侧一层小花园的使用权,“只要我不搭建临时棚,无论在花园养花种草或搭建花架,都是我享有的权利”。
李某说,他所建钢架结构既不住人又不存物,就是养花的支撑物,不属于建筑物和构筑物,与违法建设有本质区别。仅依据该钢结构达到60余平方米就将其列为建设工程的范畴,缺乏法律依据。
顺义区城管辩称,本案查处事实清楚,原告新建的建筑面积达60余平方米的钢架结构建筑物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区城管适用法律无误。
顺义区政府辩称,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下,原告擅自建设钢结构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城管在履行立案、勘验、查询、告知等程序后,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给原告,上述事实均有证据证明。故原告起诉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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