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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 系八年来首次修订

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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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 系八年来首次修订

  环境保护部6月12日在其官方网站披露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各方意见。这是《水污染防治法》施行8年来,首次大规模修订。

  编制组介绍,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2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8年来,在标准规划、监督管理、工业和城镇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制度措施,深化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仍然突出,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的创新点在于,提出了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筹协调,系统考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地表水与地下水并重,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经济等多种手段。中央与地方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协调发力,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尽责,社会和公众全面参与,共同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建立兼顾流域和行政区划特点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建立生态流量保障制度,提出对废水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排入废水的管理要求,增加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定等。征求意见稿还厘清政府、排污单位和社会公众等主体及政府各部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环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预留空间。

  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国将实行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国家建立流域-生态功能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体系。完善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明确国家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功能定位,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重点行业或领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根据地方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和地方经济、技术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基于技术经济评估和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两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完善目标评价考核规定,增加了评价考核、限期达标、区域限批、环保督察和离任审计等要求。

  编制组介绍,征求意见稿强调“防在前,治在后”,新增了八方面预防性规定,包括建立健全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预警体系和机制;建立江河流域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增加规划环评规定,与建设项目环评协调发挥好空间和行业准入作用;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体现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加强风险防范;借鉴《大气污染防治法》,在部分产品质量标准中明确水环境保护要求;在地下水保护、良好水体保护方面进一步落实保护优先原则等。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绿色信贷、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水生态环境补偿等经济手段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的财政投入,加强水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国家鼓励建立水污染防治基金,支持绿色信贷,对水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等方式,建立跨行政区域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环保部表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保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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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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