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办公点在县城繁华地带。
一份由湖南郴州汝城县政府作出的“调查报告”,成了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部分退休职工8年来的心结。
2002年,汝城县自来水公司由国有改制为公私合营。该公司多名职工后来发现,两名私人股东涉嫌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控制了改制后的公司,并将其变成私人的赚钱工具,而原职工大部分被买断工龄。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取的官方材料显示,两名私人股东还利用与汝城县官方签订的“不平等合同”,4年内从企业提走近600万元分红,而国有股份则在2002年至2013年的十余年间颗粒无收。
两名私人股东在2002年入股时,一人为原郴州市委副书记宋甲武的弟弟,一人为郴州市政协委员。
多名原自来水厂的职工为此上访,汝城县政府于2007年组织调查并形成上述“调查报告”,但该报告一直未予公开。
职工们从私下得到的这份“神秘”报告中,发现了种种“内幕”。8年来,他们几次向县政府提出公开“调查报告”,遭拒;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开,立案亦被拒。
直到2016年4月,法院终于立案受理这起状告县政府信息不公开的“民告官”诉讼。此时,已是立案登记制实施近一年后。
6月13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该案。
不予公开的“调查报告”
对于汝城县自来水公司于2001年启动的改制,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职工邓柏松称,至少有46名职工对此严重不满,联名写信到中纪委。
2007年,汝城县政府经研室根据县政府安排,组织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县审计局、县法制办等5个单位对“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在2007年7月20日形成了一份“调查报告”。
但这份调查报告一直未公开发布。职工们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信息得知,这份“调查报告”暴露了一个关键信息:汝城县自来水公司下属的汝城县龙泉制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公司”)被郴州市联合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联公司”)以4248万元收购时,审计局进行审计发现,“没有发现任何付款收据和转账依据,原自来水公司也没有该项转让收入。”
邓柏松称,他们因此要求政府公开这份“调查报告”。
2008年5月4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职工黄由俭、邓柏松等5人向县政府提出通过县电视台或县政府网站公开上述“调查报告”,遭到拒绝。理由主要是,这是政府经研室人员的调研材料、个人观点和意见,是提供给领导的参考性意见,对内、对外都没有法律效力,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事后,职工黄由俭私下拿到这份“调查报告”。但这并非“光明正大”的公开,所以他们仍不服气,向法院起诉政府信息不公开。
澎湃新闻发现,黄由俭获得的这份“调查报告”并没有盖公章。但另一份盖有“汝城县建设局”公章的材料,几乎全文引用了整个“调查报告”。
这份材料是《关于黄由俭上访事件的回复》,时间为2007年8月29日,较清晰地梳理了汝城县自来水公司的改制情况。
私人股东被指“空手套白狼”
上述回复材料显示,2001年,“汝城县城镇引水工程”被列入湖南省城镇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经省计委批准立项。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是:由汝城县自来水公司内部职工入股206万元,申请扶贫贷款700万元,省引导资金100万元。
2001年8月,龙泉公司注册成立,作为引水工程项目建设的运作主体,注册资本4248万元。
不过,由于种种原因,上述方案没有实行。材料显示,2002年3月,郴联公司开始与汝城县自来水公司洽谈引水工程合作事宜。郴联公司的两个股东分别是宋玉林、朱小波,前者为时任郴州市委副书记宋甲武的胞弟,后者为郴州市政协委员。
2002年12月25日,汝城县建设局作为甲方,与乙方郴联公司签订《合资合同》,撤销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组建汝城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方以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有效资产及国家拨款入股,乙方以投资龙虎洞水库引水至桂枝岭水厂等双方认可的新建工程入股。
签订上述合同的同时,宋玉林、朱小波又与汝城县自来水公司签订了“股东转让协议”。协议称,宋出资2166.48万元,朱出资2081.25万元,共4248万元购买汝城县龙泉制水有限公司。
此后,龙泉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为宋玉林,“全面接管汝城县原自来水公司的生产经营”。
不过,来自汝城县城建局的材料显示,龙泉公司被收购时,没有任何付款收据和转账依据,原自来水公司也没有该项转让收入。
多名原自来水公司的职工认为,宋玉林未出资即接管了该公司的资产,是“空手套白狼”,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2014年12月12日,汝城县人民政府向郴州市纪委做相关“情况汇报”时,对此解释称:“龙泉公司成立后,融资意向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原自来水公司也未注入任何资金和资产,因而龙泉公司实为一个既无任何资金、也无任何资产的空壳公司,只是作为一个融资平台存在。”
6月12日,朱小波对澎湃新闻说,他们收购龙泉公司,目的是“便于向上争取资金”。6月13日,邓柏松、朱宾谋、范善志在郴州中院。
4年提走近600万
龙泉公司虽是个空壳,但仍是经政府批准的引水工程项目建设的运作主体,也因此很容易争取到资金。
汝城县建设局的材料显示,2003年到2006年,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以城镇引水工程的名义,向上级先后争取到了650万元国债资金。其中,无偿资金400万元,低息国债引导资金200万元,项目启动引导资金50万元。这650万元在资产评估时被列为龙泉公司股金,占2005年底公司总资产的29.3%。
龙泉公司的另一个资金来源是贷款。2003年3月25日,汝城县建设局与郴联公司再次就有关问题补充签订《合资合同》,2003年4月18日,龙泉公司以兴建城镇饮水工程的名义,向汝城县农业银行申请扶贫贴息贷款500万元。
朱小波向澎湃新闻确认了以上资金来源。他同时介绍,据郴州同兴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12月对龙泉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汝城县国有股份股本金为原自来水公司的资产846.25万元,占公司36.32%;汝城县龙泉股份股本金为投资龙虎洞引水工程的工程款1483.69万,占公司63.68%,为控股方。而2005年8月15日,国有股份变更为599.68万,所占股份减持为27%,民营股本变更为1620.97万,所占股份增加到73%。官方资料显示,这个变更缘由主要是部分职工持有股份从国有股份中剥离。
建设局的回复材料中,还提到了县建设局与郴联公司签订的《合资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条款。如“确保龙泉制水有限公司的投资回报率不低于10%”,“公司资产回报率达不到10%,乙方优先分配股份红利至10%,剩余红利甲方分配”。
澎湃新闻从农行汝城县支行向郴州市分行的请示材料得知,这个10%优先回报条款,被列为龙泉公司获得农行500万贷款的重要条件。也正因为这个条款,从2002年原自来水公司被接管后至2013年的十余年间,国有股份没有分到一分钱红利。
汝城县建设局的材料还介绍,“
私有控股方只顾自己利益,2003年至2006年,先后提走597.53万,平均每年提走140.59万元的纯利,导致公司无力进行供水基础设施修建和扩大再生产。”
政府人员无人出庭应诉
“宋总(宋玉林)考虑到他哥哥是市委领导,2007年把股份退了出来。”朱小波介绍,此外,他们觉得650万元国债中,其中400万元的无偿国债算作龙泉公司股本金不妥,于2009年从中减掉了。
郴州新闻网2016年5月7日转发《郴州日报》文章《企业家的“读书缘”——记第二届全国“书香之家”汝城县自来水公司朱小波家庭》,文中称朱小波是汝城县自来水有限公司董事长,也是一名经济师,一直将读书作为自己每天的必修课。
6月12日,汝城县财政局国资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2013年开始,国资中心没有再执行《合资合同》的不平等条约,而是同股同筹,开始分红了,去年就分到30多万元红利。
但自来水公司的老职工仍然不服。自2008年以来,多次申请公开县政府的调查报告,被拒绝,前往法院立案也被拒。
2016年4月,邓柏松三人向法院起诉县政府,请求依法公开那份已存在多年的“调查报告”。这次法院受理了。此时,已是立案登记制实施近一年后。
6月13日郴州中院的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县政府委托一名代理律师参加,未派政府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原告律师曾技芝问,“调查报告”里对职工的一些疑问都有答案,为什么不能公开?
被告律师蒋洪辉回应,该“调查报告”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且现自来水公司出资情况属于企业商业信息,并非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而且原告已经知晓了“调查报告”的内容,坚持按其方式公开,“是有目的性的”。
邓柏松并不否认这种“目的性”。他说,上访十多年来,他们已经了解了很多“内幕”,但有关部门并没有“光明正大”地公开,“应该揭开这个盖子,让全县人民都看到,引起上级的重视”。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2014年12月12日,县政府向市纪委的“情况汇报”中,在介绍到郴联公司宋玉林时,还特意在括号内注明,“公司法人代表,原郴州市委副书记宋甲武的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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