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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收40万帮“捞人”获刑 构成诈骗罪被判4年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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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民警收40万帮“捞人”获刑 构成诈骗罪被判4年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今年40岁的岳某曾是东城区东交民巷派出所民警,其受朋友张某所托,先是收受了40万元答应帮忙“捞人”,后又收取了张某20万元,答应将一孩子的户口从海淀迁入至东城区,帮孩子上史家小学。记者昨日获悉,岳某因犯诈骗罪、受贿罪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张某因犯诈骗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收40万“捞人”没起作用

  海淀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岳某、张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有国家领导人关系,可帮忙“捞人”为由,骗取涂家3姊妹办事费用。其中,岳某参与诈骗数额40万元,张某参与诈骗数额100万元。

  2013年3月,涂家3姊妹通过他人委托张某找人“捞人”,其通州有一朋友,因为拆迁时打人被抓了。随后,张某找到岳某,看能否帮忙问问情况。

  随后,岳某找到通州预审的郝某,郝某回复称,这个案子不属于他们组管。在将情况告诉张某后,张某又提出请岳某找关系帮忙,如果司法机关能从轻处理李某,将李某判为拘役,或是管制,并能令李某在2013年5月1日前能获释回家,一个月后能将案底销了,家属愿意出费用。

  岳某收了张某拿来的40万元,并开始联系通州预审、管教等关系,但最终岳某没能顺利“捞出”李某,甚至李某何时受审的消息都没拿到。

  2013年12月,李某被通州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该案宣判后,张某告诉岳某称,因为李某家属认为岳某在“捞人”一事上没起到作用,故要求退钱。岳某便分两次退给张某30万元,并承诺等忙完孩子上学的事情后,再退还剩余的10万元。

  帮进名校落户受贿20万

  海淀法院查明,在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岳某收取了张某转交的20万元“办事费”,为一名户口在海淀区的孩子将户口迁入到东城区东交民巷,这样孩子便可依据北京市小学生划片就近入学政策,进入史家小学本部读书。

  张某证言显示,当时他拿着孩子的户口找到岳某,岳某以其孩子舅舅的名义,将该名孩子的户口迁到了其本人位于东交民巷派出所的户口本上。

  岳某在接受公安讯问时供述,2013年底,其是拿着孩子的户口本到派出所找到一户籍民警,岳某对该户籍民警称,孩子想上史家小学,需把户口先落在自己名下,办完后就迁走。

  因认为孩子本来就是北京户口,岳某也是自己单位的同事,该户籍民警便为孩子办理了户口转入手续。

  孩子母亲证言显示,其本来接到张某方面的消息,称孩子的资料已经输入到史家小学的电脑系统里,孩子已经“占好坑”了。2014年5月,其为孩子进行网上登记,还直接填写了孩子户口在东交民巷这个地址,然而,孩子最终未能进入史家小学就读。后来,她被张某家人告知,张某和办事儿的岳某因被人举报都被抓了。

  因诈骗罪受贿罪获刑4年

  相关审批表显示,岳某在1996年4月10日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工作,警衔是三级警督。自2002年10月24日至事发,其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交民巷派出所民警。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岳某及张某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岳某行贿,而岳某又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故两人的行为又分别构成行贿罪、受贿罪。

  2016年5月29日,岳某因犯诈骗罪、受贿罪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款21万;张某因犯诈骗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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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龙 UN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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