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债13年而未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今年6月13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决定,将该省长甸镇政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是法院系统针对各行各业“老赖”设计的“黑名单”,通常供金融机构等单位参考,政府被纳入其中极为少见。
在2003年的前述生效终审判决中,该镇政府被判决赔偿商人周胜喜247万元。由于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247万元的本金加利息已翻了数倍,周称是3700万元,长甸镇党委书记王晓轩近日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这个数字不到1000万元。不过,各方都认可的是,13年来,镇政府仅陆续赔偿了大约100万元。
多家法院曾介入执行判决,但结果多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晓轩说,判决的执行镇政府“始终没放弃”,他们也在和县里沟通,希望最近能和周胜喜面谈赔偿事宜,解决好这件事情。
此前,该镇镇长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这笔欠债的本息已经累积到一个天文数字,镇政府财力有限,估计要还200多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表示,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如果超过一定时间不执行,可以追究上级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当把要履行的判决纳入政府预算;可以追究被执行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限制相关领导在任期间的消费,例如不能坐飞机、高铁等。
买企业买到490多万元债务
1997年,彼时55岁在银行退居二线的周胜喜花220多万元,买断了一家原本由长甸镇政府镇办的砂轮厂。他与镇政府签订了《买断砂轮厂协议书(草签)》,两个多月后,双方又正式签订了《长甸镇砂轮厂产权整体出售合同书》,按照合同规定,砂轮厂的全部债权债务也转给了他。
合同中,根据宽甸县审计师事务所的评估结果,砂轮厂总资产约1055万元,总负债996万元,“差不多资债相抵,零资出售”。周胜喜回忆,他之所以竞买这家有近千万负债的企业,是因为“县里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搞资产评估,县委开论证会,证明资产和负债都是实的”。据他所知,厂外还有400多万元应收货款,如果能收回货款,启动砂轮厂不成问题。
几个月后,他发现这笔应收货款成了“呆死账”。原来,在清产核资期间,由于原砂轮厂的6位销售人员不负责任,“未取得债务人的欠款证明”,导致一部分应收账款未及时清欠,一部分清欠回来的应收账款未及时入账。
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则查明,清产核资期间,负责人伙同原长甸砂轮厂个别领导“故意做假账、假表,虚列费用支出、侵占货款等手段隐匿财产,给原长甸砂轮厂造成388.7540万元经济损失”。
由于未能如愿运作砂轮厂,周胜喜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2年,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周胜喜的损失是他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而不是由于长甸镇政府违约造成,因此,应由周胜喜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委托丹东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砂轮厂那时的产权损失为491.68万元。
220多万元买来的却是490多万元的债务?周胜喜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该省高院撤消原判,判决镇政府在3个月内负责将周胜喜所购买的原长甸镇砂轮厂所欠银行贷款中的247.1679万元从1997年11月30日起办理债务转移,由镇政府授权经营公有资产的部门承接此笔债务。
判决称,镇政府如果不能按期办理上述债务转移,对周胜喜在247万元范围内,从1997年11月30日起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天是2003年12月8日,周胜喜清晰地记得,那天是其接手砂轮厂的“第6年1个月零8天”。
多家法院未解决“执行难”
可直到现在,长甸镇政府也没有偿还完这笔赔偿。
长甸镇政府曾向媒体介绍历年还款情况,2005年至2016年10年间,镇政府已分几十次偿还欠款,其中最大一笔为15.1万元,最小的一笔5000元,总偿还金额为106.5万元。
记者了解到,13年间,先后经辽宁省高院、沈阳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沈阳铁路中级人民法院、丹东铁路运输法院等多家法院移送管辖或交叉执行,却始终没有实质性进展。
2009年,一名全国人大代表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转给辽宁省高院。辽宁省高院给该代表回复称,丹东铁路运输法院在执行该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执行人周胜喜的申请,于2006年3月13日向周胜喜发放了债权凭证,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另有答复称,镇政府提出每年偿还周胜喜3万~5万元,周胜喜不同意。周胜喜和镇政府也想过其他办法,比如,请政府想办法凑钱作为启动砂轮厂的先期资金,“先把企业搞活”。他认为,砂轮厂的底子好,只要能正常运转,赚回欠款不成问题。
但是,与还款一样,“凑钱”同样没有如愿。
多种压力之下,砂轮厂逐渐被逼向绝境。除了买断砂轮厂时投入的220多万,周胜喜为启动砂轮厂又搭进不少钱。2006年,苟延残喘了6年零8个月的砂轮厂被银行收回,抵顶负债中的欠款。
另一方面,赔偿的利息越积越多,“执行难”将镇政府的赔偿金额推向了“天价”。2009年6月,长甸镇政府向上级政府的一份《关于长甸镇砂轮厂转制产生债务给予补助的请示》显示,现债务已累积高达1300万元,“而我镇每年可支配财力匮乏,的确无力执行法院判决”。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镇政府近日被纳入“黑名单”
“按照目前累计的数额,以镇政府的偿还能力,就算不再计算利息,也要还200多年。”今年3月,长甸镇政府宣传部阎姓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长甸镇党委书记王晓轩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为解决此案,他们也在与周胜喜及其亲属积极磋商。而在应赔偿金额上,王晓轩并不认同周胜喜所说的3700万元。他说,镇政府请了会计事务所计算,结果“1000万元都不到”,当年本金247万元,如今利息为490多万。
该镇政府宣传部阎姓工作人员则表示,一方面,他们将与周胜喜协商并积极偿还债务;另一方面,他们也将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这个案件这么些年了,我已经是山穷水尽,没有钱去折腾这件事。”74岁的周胜喜和砂轮厂牵绊了近20年,政府迟迟不还欠款,他向丹东市中院提出申请,将镇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周胜喜的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民说,他们已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书,目前也在寻找镇政府有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今年5月,记者电话联系该法院负责执行工作的人员,但对方表示“电话里不能谈案件的事”。
彼时,丹东市中院执行局负责登记案件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领导说如果符合条件的话,不会耽误当事人的任何事情,会恢复执行的。”至于具体恢复执行的时间,该工作人员表示“只有承办人知道”,但不方便透露给媒体,并称承办人会与当事人沟通。
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青锋认为,该案件反映出基层政府的法律意识不强,不尊重、不执行法院的判决。青锋说,政府机关在执行法律判决的问题上普遍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周胜喜的代理律师刘志民认为,作为镇一级人民政府,长甸镇政府应积极偿还欠款。
本报北京6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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