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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原区长情妇受贿获刑5年 法院未认定自首

来源:综合 作者: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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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昌平原区长情妇受贿获刑5年

  与昌平原区长佟根柱共同受贿1100余万元

  昌平区原区长佟根柱伙同情妇、延庆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工作人员庞建贞,在办理土地开发手续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共同收受财物共计1100余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庞建贞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去年底,佟根柱因受贿罪已在二中院获刑11年。

  案情

  收受开发商千余万

  55岁的庞建贞原是延庆县八达岭特区办事处一名工作人员,比佟根柱小9岁,二人自1994年起保持情人关系。佟根柱经常带着庞建珍出双入对,在公开场合并不避讳。庞建贞曾供述称,佟根柱给她买过首饰等,其子结婚时还给了10万元,并将一套房子过户到其子名下,后由她售出。

  据悉,当初市纪委电话约谈佟根柱至办案地点,了解核实其家庭财产异常问题。佟根柱主动交代了单独或伙同其情妇庞建贞受贿的事实。去年1月16日,庞建贞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法院查明,2005年至2012年间,庞建贞明知其特定关系人佟根柱(已判刑)利用担任昌平区区长、昌平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史某经营的中港国际公司获取土地开发项目,办理土地开发手续等事项谋取利益,在史某向佟根柱表示感谢的情况下,伙同佟根柱收受史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21万元。

  其中,史某于2005年在庞建贞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安排庞建贞持有中港国际公司40%的股份。2009年,庞建贞征得佟根柱同意后,收受史某以退股补偿名义给予的1000万元,后归个人支配。2011年,庞建贞与佟根柱商量购买史某经营开发的延庆上都首府家园房屋。经庞建贞运作,史某以低于市场价82万余元的价格,向佟根柱出售房屋一套。2012年,佟根柱通过庞建贞收受史某以办理高尔夫球卡为名给予的39万元。

  审理

  法院未认定自首

  庞建贞当庭认罪,辩护人为其做罪轻辩护,认为其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认罪、悔罪和积极退赃表现,建议减轻处罚。

  法院查明,有关部门对佟根柱的调查中已掌握了庞建贞伙同佟根柱的受贿问题,后电话通知庞建贞接受组织调查。在调查初期,庞建贞虽未回避其与佟根柱之间的情人关系,但未能及时、主动交代伙同佟根柱受贿的事实。经过组织批评教育,方能如实交代,不符合自首的规定。

  本案中,为他人谋利由佟根柱利用职务便利单独实施,庞建贞无转达请托等行为,收受财物则是在史某与佟根柱之间具有行受贿意思的前提下,通过庞建贞的运作最终完成的。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庞建贞虽有参与行为,但主要起帮助作用,处于从属地位,符合从犯认定标准。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庞建贞所具有的从犯、如实供述、退赃及认罪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庞建贞长期占有并使用绝大部分受贿款项获取利益,在适用财产刑时对该情节酌予考虑。最终,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庞建贞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新闻链接

  佟根柱

  获刑11年

  去年12月22日,佟根柱被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万元。判决书显示,佟根柱单独或伙同庞建贞,在土地项目开发、企业改制、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中为他人牟取利益,并收受三家企业贿赂1500余万元。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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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奕燃 UN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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