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下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苍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特大跨省拐卖儿童案。被拐卖的26名婴儿经多次转手,层层加价,不法分子从中牟利,主要涉及云南、浙江、福建等地。《法制日报》6月17日案件版刊发了庭审报道。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检察官王玮作为案件承办人,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了办案过程中那些不为人知的细节,以及她的所思、所感、所悟与建议。
讲述人: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检察官王玮
当你某天走在街道或公园门口时,你是否曾见过一些扭曲着身体做出种种高难度杂技动作的乞讨儿童,他们脏兮兮的小脸上面无表情,眼神清澈而空洞。你有否看过电影或者媒体报道的那些因孩子突然被拐走而陷入精神崩溃、倾家荡产踏上漫漫寻儿路的父母。
拐卖儿童、打拐,这几个字眼在现实社会中相当敏感,而此类案件也日益受到社会大众关注。
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我接手承办章某某等35人拐卖儿童案。看着两座山丘一般的案卷,我如往常的习惯,先看一下起诉意见书,再把所有案卷目录大致翻看一遍。了解到35名犯罪嫌疑人涉及出卖人、收买人、介绍人、临时抚养人、接送人等,其中数名在押、数名取保,数名70来岁年纪较大,数名少数民族可能需要请翻译,公安机关认定的数十起不法事实均涉及跨省拐卖,转手交易环节繁多,犯罪嫌疑人之间无固定组织,拐卖对象均为婴儿,案卷证据大多为言词证据。
阅卷所思:传统思想致拐卖儿童犯罪猖獗
这类案件,可能大家最关心的是婴儿是哪里来的,通过怎样的方式拐卖,如今他们怎么样了?在阅卷之初,这也是我最想知道的。审阅案卷过程中,我同时也在思考拐卖儿童犯罪猖獗的原因。
从案卷反映,本案犯罪嫌疑人大多来自农村,属于文化水平低下的无业贫困人群。婴儿来源的一条主线,是从云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拐出,经多次转手、层层加价贩卖到福建、浙江等地。
众所周知,云南怒江相对贫困,其中不乏有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情形。本案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行为人身上找原因,有生活贫困、迫于生计的原因,也有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利铤而走险的因素,亦有贪得无厌、道德败坏的情形。经济原因导致人伦道德观念的丧失,精神文明受忽视,吃不饱饭养不起娃的地区,精神层面的重视度必然受影响,整日奔波于生计、发愁于生存问题的家庭必然无暇顾及人性、道德的高度与温度。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所说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然一定的物质条件亦决定精神世界的高度。这是现实问题,所谓一定的物质条件应当限于在贫困线上下挣扎的人群,而不是指已经满足基本文化生活需求的人群,后者的犯罪发生缺乏客观因素,只能从主观分析。如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李某某夫妇二人均为退休医生,返聘于私立医院,家庭经济状况良好,两个女儿均已成家各自独立,作为母亲与妇产科医生的李某某没有为人母的良心与医者仁心,却利用职业便利私下贩卖婴儿,历时多年,这只能解释为一种利欲熏心,道德败坏。
本案被拐26名婴儿,其中男婴有21名,从案卷反映,男婴价格明显高于女婴很多,这是由收买方市场需求所决定。从本案的收买人情况分析,除部分人是由于无法生育外,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传宗接代而不惜重金收买男婴。
办案过程中,为监督、纠正婴儿安置情况,我们曾实地走访了位于福建霞浦盐田的两户收买人家庭。那是两户渔民家庭,安家于简陋破旧的鱼排之上,俗称“水上人家”。其中一户,6个孩子,5个女儿,最小的男孩也就是之前收买来的男婴,穿着整洁、颈上戴着银链,两条小船承载了他们一家10口的起居日常。
另一户,同样的破旧鱼排,在收买男婴之前也已经生育了3个女儿。他们将多年积累的辛苦钱冒险给了人贩子,就是为了购买一个传宗接代的希望。
贫穷困苦等生存现实可以导致人权道德意识受忽视,卖方可能获取的巨大非法利益,与买方因受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传统思想影响产生的异常需求,构成了拐卖儿童犯罪猖獗的主要原因。
讯问所感:嫌疑人家庭各有悲欢冷暖
审阅案卷材料之后的提审讯问程序是最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的环节,在与这些犯罪嫌疑人的接触中,时常能感受到各种悲欢、冷暖,也总会有一些犯罪嫌疑人能留在你的脑海中,挥之不去。
本案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范某,双脚残疾,以替人修补鞋子为业,与丈夫犯罪嫌疑人肖某一同拐卖儿童,最终夫妻二人均被抓获。
提审范某时,时值严冬,范某对自己的不法事实一概辩解否认,充满倔强的脸上带有一丝愤恨的神情,称自己自小残疾,很不容易。可以看出由于身体残疾,范某从小吃了很多苦,坚强、倔强,言谈粗暴。由于家庭贫寒,夫妻均被关押,没有人给她送一双合适的保暖的鞋子。我问她家里还有什么人,她答说还有3个孩子,大的才读小学。最后,她请求我们转告亲戚一定要好好照顾她的3个孩子,说这话时范某已经声音发抖。看到拖着残疾的双脚艰难走出审讯室的范某,我的内心是沉重的。
或许生活曾带给范某很多困苦,包括眼下自找的“牢狱之灾”,可是,在记挂自己孩子的同时,范某是否想起,被她们拐卖的婴儿的生父母,以及由此改变的婴儿的一生呢。
面对铁门,被关押的范某可能会觉得上苍对她不公,但希望她在对自己孩子的牵挂中能多些反思。
对于经历过同样磨难的人,一些人会想着以不当手段报复社会、报复他人以发泄心中的不愤情绪,一些人会想着以旁门左道改变现状,也有一些人会克服困难,积极建立、寻找自己内心的幸福。
庭审所见:最后陈述阶段大多表示认罪
2016年6月15日,该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26名、辩护人31名、指控犯罪事实26节,庭审历时三天三晚。
虽然起诉前讯问接触了每一名被告人,但当26名被告人一起被带上法庭整齐坐在面前时,还是有些让人触目:这里面大部分人来自偏远乡村且大多是文盲,有拄着拐杖挪上法庭的,也有腿脚残疾被背着上法庭的,9人年龄60岁以上,其中有一家三代也有夫妻子女同堂。
年届古稀的被告人陈某某被带上法庭时,旁听席一阵骚动并伴随着一片啜泣声,有人低声叫着“阿姆”。
被告人陈某某是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的被告人章某某的母亲,因帮助章某某照看被拐婴儿而涉案。满头白发、粗糙的双手握着拐杖,充满褶皱的脸上挂着木讷的神情,那是农村劳作大半辈子的老人的典型形象。
与他一同涉案的除了儿子章某某外,还有开车接送章某某买卖婴儿的孙子章某。
另外,备受外界关注的女医生被告人李某某在法庭上仍然百般辩解,除了对其中部分事实拒不供认外,还辩称自己是帮助他人介绍转卖弃婴,并没有从中获利,甚至以“做好事”的道德者形象自居。
31名辩护人也从公安机关取证程序、被告人主观不明知不构罪、将拐卖行为以民间收养混淆等方面提出各种辩护理由。
公诉人依据法律,通过当庭针对性地讯问及示证,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各种辩解一一进行驳斥,揭露其犯罪本质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辩解从其对婴儿去向的不关心、婴儿来源的可疑性、交易场所的隐蔽性、交易价格的有权决定、辩解的不合理等方面进行分析,揭露其辩解的虚假与行为的恶劣,指出其还违反医院的正常工作程序、违背医生的职业规范、职业道德,多次贩卖婴儿,包括将身体存有缺陷的婴儿从医院抱出贩卖,更是对他人及婴儿自身的巨大伤害,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建议依法严惩。
同时,对部分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受家人影响而犯罪、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从犯,建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上予以从轻考量。
情感矛盾:打击犯罪和儿童保护陷两难拐卖人口的残忍,直观体现在将人作为买卖的标的,由此造成了很多现实与情感上的两难。
这种两难在儿童拐卖中体现非常明显。打拐越深入,被拐儿童的安置问题就越迫切。如果说打拐是手段,那么解救被拐儿童就是目的,而解救之后的安置才是重点。
这种安置主要包括:查找生父母期间的临时安置,一段时间找不到生父母之后的长久安置及找到生父母之后拒绝接回的安置等。
实践中,部分打拐解救儿童是生父母卖掉的,解救后的安置成为一大问题。所谓的安置,不是简单的一项活动,这背后涉及到监护制度的设计以及对社会福利救助体系建设的考验。
2015年8月,民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文件规定,对于打拐解救的儿童,应当首先寻找其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及时送还,查找不到的应送社会福利机构或救助保护机构临时抚养,并采集血样、发布寻亲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可进行送养。
实践中,我国很大比例的打拐解救儿童均安置在收买人处抚养,包括该规定实施后,由于部分地区福利院设施的欠缺,公安机关仍然将儿童临时寄养在收买人处。
事实上,很多孩子在被解救前已经与收买人家庭生活了一段时间并建立了亲密感情,将孩子强行送交福利院反而会对其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比如,本案犯罪嫌疑人中的8名收买人,来自两户农村家庭,都是女方不能生育想要一个孩子,经多方借钱一家人买了一个婴儿。
审讯其中一名母亲时,她说,“我女儿一直不会生,以前的夫家不要她了离婚了,这次结婚后,还是生不出孩子,如果不去领个孩子,夫家对她也会不好的”。
审讯女儿时,她最后肯求,“能不能不要把孩子领走,我很喜欢这个女儿,我们生活了好多个月,已经有了感情,我会好好照顾她的”。
看到她恳求的表情与语气,我知道她是真心舍不得这个女婴,并且把她当成了自己的亲生孩子一般去照顾,我的内心是很想答应她的。从现实考虑,孩子已经跟他们生活了一段时间,都建立了感情,如果继续由她暂时抚养会比较有利,如果强行将孩子带离送到福利院,短时间内将不利于孩子。
尽管他们的目的是想要一个孩子,尽管该被拐儿童可能是父母遗弃,就算送交福利机构也可能无法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尽管在同情心影响下我有种种理由,但是大脑非常清醒坚决地指示不允许。
这是个案所引发的一个两难选择——在更好地实现打击犯罪和儿童现实最大利益之间进行取舍。
也许从本案个案来看,继续暂养在收买人处似乎有利于儿童的现实利益,但从整体与长远来看,将不利于打击犯罪与儿童最终利益保护。并且,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人的行为取消“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收买人一律追究刑责,处罚打击力度加强,本案尽管对收买人可以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的规定作不诉处理,但将婴儿继续寄养在收买人处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及立法精神。
在个案效果、个体利益与社会效果、整体利益的衡量上,怀着同情心与眼下的便利放任孩子继续留在收买人处,将不利于买方市场的打击与类案的平衡,个案处理的放松势必将有损社会整体利益。
对于收买人来讲,不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而采取非法收买方式实现得到一个孩子的目的,最终都将面临“人财两失”的结局。最终,我们依法纠正了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督促他们将寄养在涉案收买人处的婴儿依法送当地福利院安置,并同时寻找婴儿生父母。如果找不到亲生父母,也会由福利院筛选合适的家庭进行收养。
鼓励监督:加强打拐解救儿童安置工作
本案起诉后,所看到的是纸媒、网络、电视等各类媒体争相报道,所受到的关注度,可以用周星驰电影《功夫》中的一句台词形容“一支穿云箭,千军万马来相见”。
这种媒体传播报道阵势是我在起诉之前未曾预料到的,也深深感受到当前社会对儿童权益保障的重视度与敏感度,对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深恶痛绝。
媒体的关注是对司法行为的鼓励,也是一种监督、督促。鼓励是我们在办案中所付出的辛苦有人看到、有人给予正面传播,监督、督促是会激励我们去进一步思考如何更好地延伸职能,达到办案效果最大化。
本案在指控犯罪、解救安置婴儿的同时,也积极利用各大媒体力量,登载传播被解救婴儿的照片、信息,希望借助网民、群众的力量去帮助寻找婴儿生父母。
同时本案也折射出现存的三大社会问题:
一、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的建设欠缺,导致部分打拐解救儿童无处安置。
二、事前监管预防措施未到位,特别是对农村低文化水平民众的法制宣传不够。本案很多被告人来自偏远农村,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怀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三、事后打击力度仍不够,特别是对买方市场的打击。本案查明的犯罪部分只是冰山一角,但此小小的冰山一角也反映出了拐卖儿童市场卖方的肆意与买方的旺盛需求。利益的诱人,导致很多人长期以拐卖儿童为生,甚至拉上家人、朋友专门从事该犯罪行为。而现实中放任被拐儿童继续寄养在收买人处等做法也是对买方市场的纵容。
对此,从本案出发,类案思考,结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性质,个人建议:一、对于那些本地区欠缺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的,可以通过上层沟通协商的方式联系其他福利救助设施较完善的附近地区帮忙安置。二、选取典型案例,以拐卖儿童案件办理为题材,拍摄教育短片,依托媒体向大众播放传播,同时联系政府部门,在“六一”儿童节等特殊节假日针对偏远农村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猖獗的地区进行义务播放,同时鼓励、呼吁当地广大群众对打拐犯罪进行监督、举报。做好普法宣传与犯罪预防。三、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尤其是对打拐解救儿童的安置工作,应严格按照民政部、公安部的上述文件规定实行。
“打拐”需要全社会的联合努力,从思想上到行动上,从司法活动到政府配套救助体系的建设,从个人到媒体、网络的共同帮助。
有人看了本案的报道说:你们的工作挺有意义的。我想,要做得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司法工作,只要用心,是可以更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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