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7日电(记者徐隽)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再审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与(希腊)阿昌格罗斯投资、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案,并当庭作出了投资公司应向南海救助局支付救助报酬6592913.58元及利息的宣判。
据介绍,投资公司所属希腊籍“加百利(Archangelos Gabriel)”油轮于2011年8月12日在我国琼州海峡中水道附近搁浅,该轮当时船上船员26人并载有卡宾达原油54580吨,可能发生事故,严重威胁人命、财产和海洋环境安全。南海救助局接受投资公司委托对该轮进行救助。最终该轮成功脱险。之后双方就救助费的给付产生纠纷,南海救助局于2012年8月30日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案经该院一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南海救助局不服判决,于2015年向最高法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法裁定提审该案。
本次庭审受到了国内外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法院网、最高法官方微博、新浪网法院频道对庭审进行了全程图文和视频直播。部分人大代表、最高法特邀监督员与特约咨询员、高校法学教授及其研究人员和外国留学生60余人参加旁听。新加坡、印度等国外交使节也应邀旁听了庭审。
据介绍,在国际国内对救助公约适用的某些关键性问题长期存在不确定性认识的背景下,最高法通过该案的审理首次明确了公约及相关国内法条款的具体适用,对于规范全国法院正确审理同类案件、维护公平合理的海上经济秩序、倡导和鼓励海上救助,保护海上人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将起到有力的指引作用。同时,本案判决也为国际司法界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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