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青海西宁市北城区的孕妇张丽(化名),在受到城西公安分局胜利路派出所传唤近8个小时后流产。
她向公安机关申请赔偿却遭到拒绝,6月29日,西宁中院作出赔偿决定,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赔偿张丽医疗费损失233.10元。
赔偿决定书显示,2015年7月10日9时40分许,城西公安分局胜利路派出所接到西宁市城西区地税局工作人员的电话报警,称前一天其在西宁市地税局上班期间,发现一张冒用其单位印制的假发票,持有人已经被控制住。胜利路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将涉嫌持有伪造发票的张丽等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当天下午17时30分许,张丽上完厕所后称其下体流血,后被送往青海省交通医院。经检查诊断为:阴道出血待查,完全流产,尿妊娠试验结果为阳性。
张丽在赔偿申请中称,在被传唤期间,民警不仅不让她休息,反而让她坐在审讯椅子上,同时铐住她的手脚,且对她怀孕一事置之不理。
张丽称,当天下午17时30分左右,由于长时间未被允许吃饭、喝水,不允许休息,她头晕恶心、流汗,心跳突然加快,肚子疼痛难忍下身开始流血,最后流产。
赔偿决定书显示,张丽先向城西公安分局申请赔偿,城西公安分局认为胜利路派出所行使职权时程序合法,无违法及过错行为,决定不予赔偿。西宁市公安局复议后维持了不予赔偿的决定。
张丽遂向西宁中院提出赔偿申请,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不予赔偿局决定,赔偿其医疗费466.20元,误工费34683元, 并责令城西公安分局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城西公安分局答辩称,办案民警对张丽没有实施任何人身伤害及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候问期间,张丽发生流产的客观事实,不排除其自身原因所致,即张丽之前曾有过流产史。并且其流产与民警执法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西宁中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对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赔偿决定书显示,城西公安分局在口头传唤张丽时没有出示工作证件,到胜利路派出所办公区内候问期间,发生了张丽流产的损害后果。城西公安分局的行为与张丽流产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西宁中院认为,由于张丽本身有流产史,也是此次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因此,城西公安分局应当承担张丽的部分医疗费损失,张丽提出的误工费损失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无法确定具体损失,故对其提出赔偿误工费34683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西宁中院还认为,城西公安分局干警得知张丽身体不适时立即拨打120急救并陪同张丽到医院进行诊治,故张丽请求责令城西公安分局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以书面形式登报向其赔礼道歉不符合法律规定。
6月29日,西宁中院作出赔偿决定,撤销公安机关此前不予赔偿决定,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赔偿张丽医疗费损失233.10元,驳回张丽的其他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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