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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通嫌犯钱增德被控受贿30万 外逃9年获苏丹国籍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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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红通嫌犯钱增德被控受贿30万 外逃9年获苏丹国籍
2015年7月25日,埃塞俄比亚航空ET684航班降落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钱增德被带出舱门。 资料图
  2015年7月25日,埃塞俄比亚航空ET684航班降落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钱增德被带出舱门。 资料图

  从被立案侦查到被遣返逮捕,“百名红通”名单上的嫌犯钱增德在非洲呆了9年,还“获得了苏丹国籍”。

  7月13日,钱增德涉嫌受贿一案在江苏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1995年3月至1999年下半年,钱增德在担任原淮阴市第三建筑公司经理、江苏中淮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工作人员贿赂共计30万元。

  2006年3月,身为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钱增德出走至非洲,此前,其下属被检察机关带走调查。当年8月1日,淮安市检察院以钱增德涉受贿罪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因其在逃而未执行。

  2015年4月,钱增德成为“百名红通”排名第九十三的嫌犯,三个月后,他被肯尼亚警方遣返回国。

  在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今年4月,淮安市清河区检察院对钱增德提起公诉。钱增德在庭上否认了检方所有指控,称“不符合实际”。

  “风生水起”

  1983年,20岁的钱增德从南京建工学院毕业后,在淮阴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主要从事技术员工作。七年后,钱增德出任淮阴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经理(以下简称三建)。1995年下半年,他回到二建担任经理。

  之后公司改制,国有股份逐渐退出,公司也陆续改名为清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江苏中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淮公司),钱增德先后担任总经理、董事长至2006年。

  据钱增德供述,2006年3月8日,因其下属副总经理宗纯被调查,他怀疑检察机关的矛头是对准自己,在随代表团一起出国后便留在了国外,先到几内亚,后到苏丹。2008年,他加入了苏丹国籍。

  出逃后的钱增德还负责着中淮公司在苏丹和肯尼亚两地的工程业务,并通过电话、网络与国内公司同事联系,安排工作事务。工商资料显示,钱增德至今仍为公司股东。

  除此之外,根据《新华日报》报道,钱增德在非洲混得“风生水起”,在肯尼亚开有高档酒店、餐厅、赌场等,还“聪明”地与当地上层搞好关系,甚至戴上了“荣誉公民”的光环。

  钱增德称,因为逮捕令、红色通缉没有撤销,又对自己的安全担心,所以一直没有下决心回国。2015年4月,红色通缉令一出来,钱增德觉得自己受到了影响,多次安排其妻子和女儿去中国驻苏丹大使馆沟通协调。在非洲期间,钱增德通过多种渠道跟检察机关沟通,并且通过其弟弟向检察机关递交了50万,此举得到检方证实。

  钱的辩护律师杨大飞告诉澎湃新闻,在检方作出的讯问笔录中,钱增德提出,自己是外国国籍公民,检察机关对其侦查羁押,是否违反中国法律?检方的回答是:“你作为中国公民是在淮安涉嫌违法犯罪,我们中国法律对你依法享有管辖权。”

  在钱增德讯问笔录中,住址一栏为“苏丹国籍”。

  钱增德在庭审中也提出,自己是苏丹国籍,为何会遭中国警方全球通缉?检方表示,中国驻苏丹大使馆给钱增德开具的回国证明等证实,钱增德仍为中国国籍。

  上述《新华日报》的报道称,鉴于钱增德主动投案诚意不足,“中央、江苏及淮安市有关部门,在中央追逃办、外交部、公安部指挥下,决定采取果断措施将其抓捕并遣返回国。”

  2015年7月25日下午,埃塞俄比亚航空ET684航班降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钱增德被法警押下舷梯、押进警车。

  报道引用中央追逃办有关人员说法称:“钱增德案是‘百名红通’发布以来,外逃人员被强制遣返的典型案件,是国际合作追逃的成功范例,意义非同小可,表明‘劝返’之外还有‘遣返’。”

  “以借为名”

  检方指控,在担任国有企业三建经理一职时,1995年3月,钱增德以借为名向时任水电队队长梁立东索要20万元。

  针对这20万元,钱增德与梁立东存在完全不同的说法。钱增德称,这20万元是梁立东前任水电队长左步高欠自己的钱。钱增德称,左步高因为工程需要用钱,他就多次借给左30万元左右,双方没有打欠条、立字据等。

  后左步高因为意外事故死亡,梁立东接手左步高承包工程之后,钱增德主动向梁立东要这笔20万。钱增德称,自己曾跟梁立东提过,左步高借过自己二三十万,“我让梁立东有钱了就把钱还给我”。

  而检方指出,左步高所承包的工程有甲方的预付款,不存在因为工程向钱增德借钱的前提。

  对于钱增德的说法,其辩护律师提交了左步高妻子的一本现金日记账,其中有一笔载明,收张煜(钱增德之妻)25000元,另有几笔现金后面打了问号,辩护律师认为这些钱不排除是从钱增德处获得的可能。

  另据辩护律师庭上举证的《左步高同志不幸因故逝世善后处理纪要》,其中提到,将水电队交三建的部分利润中取部分作为左步高侄女的生活补偿,并提到,经抚养人委托,钱增德为抚养监护人。

  辩护律师杨大飞认为,由此证明双方朋友关系已是生死之交,借钱不需要打欠条。而检方认为,左步高之死是意外,不存在生前托孤,这只是公司领导对下属的关心,并且左步高之妻对借款一事不知情。

  另一方面,梁立东在出庭作证时称,钱增德让其帮忙筹20万,有急用,自己便从工程款中拿了20万给他。之后双方都没有再提过这笔钱。他对这笔钱的态度是“他给我,我就收着,不给,我也不要”。他明确表示20万元钱是“借款”。检方借此反问,钱增德为什么不还呢?

  梁立东证言显示,钱增德在收20万元之后,并未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中给予其补偿。

  杨大飞认为,根据承包协议,水电队属于对外承包的实体,不管是账务账目还是人员工资等,都是水电队自行承担全部义务。三建除了收取6.4%管理费之外,对水电队无任何管理权。因此,钱增德不具备利用职务之便索贿的条件。

  杨大飞称,加上左步高之妻的账本与钱增德还欠款一说相互印证,属于一个合理怀疑。而排除义务在控方,否则就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

  “穿越证据”

  检方指控,1999年下半年,清江建筑安装公司(后更名为中淮公司)下属安装公司职工梁学国,到三个材料供应单位结算贷款后带回10万返利款,后将该款交给时任公司财务经理、安装公司经理宗纯。宗纯为了得到钱增德关照,在钱办公室将此款送给了钱增德。

  钱增德称,1999年确实收到过宗纯10万元,但这是当时自己要到国外出差,让分管财务的宗纯给自己准备的出差费。他在庭审中表示,自己完全不知道回扣款的事儿。

  杨大飞称,根据案卷资料,梁学国在2015年12月29日所作的笔录称,他是1998年下半年某一天在上海拿了回扣款之后回程,第二天就把报纸包好的10万元现金装在档案袋里送到宗纯办公室,宗纯拿过钱后上楼了,回来以后手上是空的。但对于钱去哪里了以及是否送给了钱增德,他表示不清楚。不过,案卷显示,宗纯回忆称是1999年年底将回扣款送给钱增德的,这与梁学国所说的1998年相差一年。

  杨大飞表示,1998年底收的钱,当天就送给钱增德用于1999年底的差旅费用,与事实不符,属于一种预知未来的“穿越证据”,当然形不成刑诉法上的证据链标准。

  而检方认为,“穿越证据”是因为钱增德“出差费”的辩解导致的。“指控的是受贿,准备出差费是被告人的辩解,这本身就是两回事,如果说穿越,是被告人让其穿越。”

  杨大飞还认为,宗纯如果不承认把钱送给了钱增德,就等于这10万元钱宗辰自己收下了。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对证人证言,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应着重审查。此外,加上宗纯证言多次反复,应予以证据排除。

  杨大飞指出,宗纯所作多份询问笔录显示,宗纯对回扣款项的数目表述存在偏差,先是16万,后又在16万和10万之间变换,最终确定为10万。庭审中,检方认为这是证人记忆存在偏差。

  检方认为,证据足以证实起诉书所指控内容,钱增德在身为国家国有公司负责人期间,收受他人贿赂30万,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鉴于其家人的退赃行为,建议从轻处罚。

  辩护律师则认为该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检方撤诉。

  法庭最后表示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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