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洋,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彭真的四子,曾任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第三、四、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近日,傅洋接受了“深读”的专访。在采访过程中,谈起父亲,傅洋说:“父亲经常教导我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我们都谨记于心。”
傅洋表示,在当下依法治国大环境下,不论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案件,只要发现了错误就应该纠正,不应当有‘官无悔判’的思想。一起冤案、错案,与全国的整体案件相比来说,甚至不到千分之一,但对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影响却是全部。
受到软禁的几年 是父亲最清闲的几年
彭真, 1902年10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曲沃县侯马镇垤上村一个贫苦农民家庭,取名傅懋恭,1923年走上革命道路。新中国成立后,彭真同志长期担任党和国家的领导职务。
“我是1949年出生的。童年时父亲在我眼中就是不停地忙,回到家也是办公。我印象深刻的是,父亲的桌子上永远堆积着一两尺高的一摞摞文件。”傅洋说。
傅洋告诉“深读”,父亲的工作几乎涵盖了党和国家的工作的几乎所有重要领域。
“每次父亲回到家中,我都很少去跟他聊天,因为从父亲的言谈举止中,我能看出他特别的疲惫,不忍心去打扰他。”傅洋称。
在“文化大革命”中,彭真受到了错误的批判,遭受林彪、江青一伙的残酷迫害,失去党内外一切职务和人身自由。随后,彭真被送进了秦城监狱。
1975年,彭真被从秦城监狱放出,流放到陕西的商洛地区,住在一个干休所的几间简陋平房中。
“尽管在商洛时还受到软禁,但那几年,是父亲最清闲的几年了。”傅洋称。
1979年,彭真恢复工作,被任命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之后,常常为考虑立法问题彻夜难眠。82宪法之前,彭真已担任副委员长。“我有些对于宪法修改的意见想向他反映,但看到他这么辛劳,不忍心再和他面谈,只好写了封信给母亲,让她在父亲不太累的时候给他看。”傅洋告诉“深读”。
每制定一部新法律,彭真都会反复调查研究。在制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时,80多岁的彭真去了10多个省市,不知召开了多少座谈会。
傅洋说,父亲在人大常委会上谈自己对法律草案的意见时,最爱讲“我今天讲的又算又不算”,意思是,既然是在人大的会议上讲,当然是他在调研基础上负责地谈意见,但那只是个人意见,必须经过大家畅所欲言的讨论,充分发扬民主,最后依照法定程序形成表决意见,那才算数。
父亲批评我嗜酒:人怎么能被酒控制?
“我感觉父亲是一个非常平易近人的人。父亲教育我们的方法很特殊,也很别致,不说教、不打骂,而是和风细雨,润物无声。”傅洋称。
彭真经常写些条幅,分赠给傅洋等孩子们。“实事求是”,“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等都是他爱写的。
他还经常给孩子们讲一些历史、文学故事,引导他们树立唯物主义历史观、价值观、人生观。京戏《打渔杀家》、《空城计》、《斩马谡》等都是他爱用的“教材”。
他认为“空城计”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值得记取的教训是马谡只知书本不懂实际而打了败仗;而诸葛亮斩马谡则有些文过饰非,因为他明知马谡无能却让其担当重任。
傅洋记得在他上初中时,忘记是何缘起,父亲问他:“你要是被敌人严刑拷打,会不会当叛徒?”傅洋大概太“客观”,觉得没有经历过的事不好吹牛,就回答:“不知道。”父亲大怒:“你这个人,连这点决心都没有?!”
后来傅洋想,父亲是希望他明白一个道理:意志磨练,并非一定要直面考验。平时未雨绸缪,不断思索如何面对人生考验,当考验来临时才能随时以坚韧的意志从容应对。记忆中,父亲只对他发过这一次脾气。
“我有两大嗜好,多次遭到父亲的批评。其中一个是嗜酒,现在都还爱喝,但不像之前,比较控制了。”傅洋笑着说。
傅洋回忆说,记得是1967年底,父亲受难,学校停课。原来滴酒不沾的他,一次与好友小聚,被劝喝了些酒,发现自己颇有酒量,从此“一喝不可收拾”。为此,父亲说他,“人怎么能被酒控制?”
父亲曾亲口告诉傅洋,他年轻时曾喝过一瓶半白兰地不醉。有些父亲的老同事告诉他,上世纪50年代招待前苏联专家,苏联人喝酒也不是父亲的对手。可傅洋从记事起,一次也没有见到父亲像他那样“喝大酒”。
“我另一个嗜好就是酷爱围棋,瘾头上来可以废寝忘食、夜以继日地下,现在已经不怎么下了。”傅洋称。
父亲曾对他说,不能这么下棋!他说他年轻时象棋下得很好,后来觉得太耽误工夫了,说不下就不下了。他还多次讲,有人问鲁迅怎么有那么多时间写作,鲁迅答,他只是把别人喝咖啡闲谈的时光也用来写作了。
“父亲教育我的事例还有很多,如今,这些教诲犹在耳边,激励我找准自己的方向和道路。”傅洋称。
父亲说:你们要违法,罪加一等,我们一听不干了
“父亲最早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针对新中国首部宪法提出的。”
据资料显示,1954年9月17日,彭真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作《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发言。在发言中,他就宪法确定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条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作了深刻阐述。
彭真说:“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实际行动的指针。在我们这里,不允许言行不符,不允许有任何超脱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分子。”
据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规定曾被写入54宪法,但在75宪法和78宪法中都被去除了,82宪法又再次加入该条规定。
1982 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公布施行,彭真主持了修改工作。这一天,在此后成为了全国普法日。
“父亲强调,修改后的宪法,是根本大法,任何人不能超越。”傅洋称。
傅洋表示,父亲曾说,如果十亿人民人人都养成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的习惯,同违法和破坏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争斗,这将是一股伟大的力量。
“记得有一次,父亲回到家对我们说:‘记住,你们要违法,罪加一等!’我们一听不干了,回他:‘不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傅洋笑着说。
“父亲还教导我们‘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对就是对、错就是错,实事求是,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傅洋说,在文革期间,父亲首先因为这句话而遭到批判。他们认为我父亲提出的“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是抹杀阶级界限,说资产阶级从来也不与无产阶级讲平等。父亲指出:1954年《宪法》通过时,毛泽东是赞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毛泽东讲:“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那还不就是“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吗?正面反面的意见都要听,正面反面的意见都要允许充分发表,畅所欲言地发表,发表完了,谁的意见正确听谁的,大家都服从真理。真理都不讲怎么行?
在生活中,父亲不断地提醒傅洋,要把自己当做客观事物对待,随时修正错误,他自己也决不讳言自己的错误。
谈“呼格”案:发现错误就应当纠正
“父亲曾说,一个冤案、错案,与全国的整体案件对比来说,甚至不到百分之五,但对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影响却是全部。”
傅洋提到,父亲在1956年3月的第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就曾指出:“错捕、错判要坚决纠正、平反,因为我们的国家是代表人民的,是实事求是、光明正大的,不冤枉好人。”“不要认为有百分之五的错案不要紧,就是百分之一错了也了不得,在你看是百分之一,对被冤枉的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不要看是一个人,一个人就是一家,还有周围的亲戚朋友。一个错案在一个工厂、一个乡,周围十里八里的群众都晓得,影响很坏。因此,我们要严肃对待,该判的一定要判,冤枉的一定要纠正。”
傅洋表示,父亲在1956年4月的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指出:“法制健全起来了还会不会发生错误?错误可以减少是肯定的,会不会一件不错呢?不可能。公安机关做第一道工序,错误可能多一些,检察机关做第二道工序,错误就会少些,法院做第三道工序,错误会更少些。公安机关是不是可以捕一个对一个,一个不错?这作为奋斗目标是可以的,事实上不可能做到。正因为公安机关可能有错误,才要有检察机关的检察起诉。检察机关起诉了,是不是就一定没有错误呢?也不可能。检察机关起诉了,法院还要审判……那么,是不是法院的判决就一定都对呢?也不一定。如果判决都对,为什么还要规定可以上诉呢?就是由于估计到事实上可能有判错的。经过上级法院是不是就一定不错呢?也可能发生错误,所以要有监督程序。”
“父亲的法律功底,是蹲国民党6年半监狱时打下的。在狱中,别的书看不到,《六法全书》却允许看。父亲看《六法全书》首先是为了运用法律武器与敌人斗争,同时也开始熟悉法律知识。”傅洋称。
傅洋表示,新中国成立后到1966年“文革”前夕,父亲不仅一直负责立法工作,也一直主管执法工作。他一方面领导执法机关坚决依法惩治犯罪,另一方面始终强调必须严禁“逼供信”,批判“官无悔判”的封建执法观。
傅洋指出,有些冤案的发生,主要是没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去做。党的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后,对于“冤假错案”都特别地重视,认真纠正以往的错误,比如内蒙的呼格吉勒图案等等。聂树斌案也已经准备再审。不论结果如何,都是中国法制的一种进步。
“不论民事还是刑事案件,不管是否终结,只要发现了错误就应该纠正,不应当有‘官无悔判’的思想。”傅洋称。
主张将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写入宪法1979年彭真恢复工作后,77岁的他,被任命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在短短4个月里,他主持制定了7部重要法律,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获通过。
“我们家院子里有一间大会议室。上世纪80年代初,经历了‘文革’十年浩劫的中国,开始清算林彪、‘四人帮’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罪行,父亲受命指导审判工作。就是在这个大会议室里,父亲夜以继日地主持了‘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的许多会议。”
法晚“深读”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1980年3月17日,中央书记处决定,成立中央“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两案”的审判工作。彭真任主任。
原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复之的回忆录中曾记载道:从开始预审到最后审判长达八个多月。参加预审和审判的人员,严格按照中央指示,依法办案,既贯彻了党中央对特别重大案件的政治领导,又保证了公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回忆起那段日子,傅洋说,父亲感到十分自豪的有两件事,一是指导了1980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的审判工作;二是主持了1982年《宪法》的修订工作,在1954年宪法基础上确立了改革开放、一国两制等一系列新的宪法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父亲主持制定的1982年《宪法》,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这一项公民的重要权利写入其中。父亲在指导‘两案’审判工作时,也完全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的。”傅洋说。
傅洋指出,“文革”期间,是不允许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的,把辩护说成是“抗拒”,结果出了许多冤假错案。吸取这个教训,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委托律师、近亲属、监护人或所在单位的人为他辩护。
不应把做律师当做谋生手段
1979年傅洋随父亲回到北京后,当组织上要落实政策时,他提出要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作,参与重建中国法制的工作,因为父亲在国家法制建设方面的思想深深影响了他。
1988年,傅洋辞去法工委的工作,跟父亲说要去当律师。当时全国律师只有2万多人,远不像现在这样受到社会理解和重视。父亲没有反对,只对他讲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律师不像执法机关,没有什么可以凭借的权力。”
傅洋做律师以后,父亲跟他说起一个他亲身经历的故事:在旧社会有个名律师,跟蒋介石比较熟识。有人被抓找他求情,他不问案情,收了金条,找蒋说一下,就能放人。新中国成立后,他又为一个坏人向毛主席求情,主席要我处理。我把那人的案卷调来,有2尺多厚。我看了一天,看完心中有了底,把全部案卷送去给他看,请他自己说那人怎么样。结果,他再也不说什么了。你们当律师,可不能不问事实乱说情。父亲的寓意,不言自明。
父亲曾说,法律规定是很清楚很严格的。拘留、逮捕、审讯、判决,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执行,而且要符合法律程序。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党委机关在内,都不能做,做了就犯法。不能无法无天。法律是我们自己制定的,怎么能随便破坏?
傅洋说,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承担辩护任务,绝不能认为自己是在走过场。我们恪尽职守做好辩护工作,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也是在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维护政法中心工作的健康发展,保障稳准狠地打击犯罪。
“我从事律师行业以来,一直也在跟我的律师朋友讲,法律赋予律师刑事辩护的职责,我们一定要‘十分谨慎、十分郑重’地去履行,一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傅洋说。
傅洋表示,因为种种原因,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两个问题,常常不愿去碰。一个是程序违法问题,一个是刑讯逼供问题。
关于刑讯逼供,父亲曾在1979年7月的公检法会议上讲:“过去,林彪、‘四人帮’控制的一部分专案组,完全违反了党的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特别是严禁逼供信的传统,随意侵犯人民的人身权利,大搞刑讯逼供,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同志应该认真负起责任,彻底肃清刑讯逼供这种封建的法西斯的残余和影响。不要以为这一条是整公安机关的,不是,它是反对任何人、任何机关搞刑讯逼供的。它不仅是保护人民的,也是保护公安人员的。”
“我们的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有少数律师,还存在违法执行辩护任务的问题。我认为,做律师不能仅仅把律师当做自己的谋生手段,要真正以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己任。”傅洋说。
文/记者 陈威
摄/实习生 宫主
编辑 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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