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7月16日下午,一篇名为《一名二等退役武警士官真窝火:当兵被戴绿帽,孩子又非亲生》的帖子在汝州市当地微信朋友圈内迅速传播,引发网友转发并评论。
事件发生后,汝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政法委、市人武部 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此事件进行调查。经查,发帖者王某某,男,现年33岁,2001年12月至2013年12月在中国武装警察部队某部服役,其与曹某某于2011年5月1日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年7月26日在云南省个旧市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2012年3月22日,曹某某在汝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产下一名女婴王某。婚后王某某与曹某某因性格不和,王某某先后在2014年9月、2015年3月两次到汝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在起诉离婚过程中,王某某称曹某某与杜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控告杜某某破坏军婚。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受理该案后,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同时对控告人王某某、其妻曹某某、其女儿王某及被控告人杜某某的血样进行了提取,并送往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2015年7月21日,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在排除外源干扰情况下,检验结果支持杜某某、曹某某与王某之间具有生物学上的亲缘关系。汝州市公安局2015年7月27日对王某某诉杜某某破坏军婚一案立案调查。
经公安部门询问曹某某,其称2011年6月中旬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争执,酒后与杜某某发生不正当关系,随后两人没有再发生过关系。曹某某于2012年3月22日足月产下王某,调取曹某某生育王某的住院病历推断,曹某某怀孕王某就是2011年6月份,此时王某某与曹某某虽在老家举行了婚礼但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曹某某与杜某某在2011年6月份发生一次两性关系后生下王某是在王某某、曹某某登记结婚之前的不当行为。公安部门对曹某某婚后生活状况及杜某某生活情况进行询问,无证据证明曹某某与杜某某有非法同居行为。同时经对控告人提供的介绍人闫某某、曹某某的朋友樊某某、曹某某母亲等人进行询问,均无法证实二人发生关系时,杜某某知晓王某某的军人身份。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的确立是以结婚登记为标准,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指与现役军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从而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破坏军婚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结合本案查证情况,第一、曹某某与杜某某发生不正当关系时,曹某某与王某某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曹某某还不是军人配偶;第二,曹某某与杜某某发生不正当关系时,没有证据证明杜某某知晓王某某的军人身份;第三,根据调查,无证据证明曹某某与杜某某有非法同居行为,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2015年8月17日,曹某某到汝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与王某某离婚,汝州市人民法院做出(2015)汝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书。王某某不服判决上诉后,2016年2月24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豫04民终25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中共汝州市委宣传部
201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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