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山东泰安中院二审终审认定,53岁的访民徐学玲以进京上访为要挟,向山东省新泰市泉沟镇政府负责稳控的工作人员索要37700元,维持新泰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徐学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徐学玲供述称自己没有主动要过钱,是政府工作人员怕她上访主动给的,并不是“强拿硬要”。法院采纳的泉沟镇政府相关人员的证言显示,镇政府迫于稳控、通报考核等压力给徐学玲钱,有些钱是镇政府工作人员向领导汇报后经审批而给。
徐学玲的代理律师张生贵认为,镇政府给徐学玲钱款是为完成稳控任务,经过镇政府领导批准,不属于“被威胁”产生压迫感恐惧感,且政府享有拒绝付款的权力和自由,徐学玲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徐学玲早年上访时,曾两次被送入精神病院,后来“被精神病”成为她上访的主要理由之一;而在该案一审判决前,她又被鉴定为“无精神病表现”。
徐学玲的弟弟徐加生表示,将就此案向山东高院申诉。
镇政府给的3.77万被认定“强拿硬要”
2016年4月1日,53岁的徐学玲一审被山东省新泰市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理由是其在“非正常上访”过程中“强拿硬要”新泰市泉沟镇镇政府37700元现金。
徐学玲的家属不服,上诉至泰安中院。
7月12日,泰安中院直接向徐学玲家属及律师寄送了判决书,其中显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
判决书认定, 徐学玲因其妹妹被打、其被鉴定为“癔症”及其子张平辉无证驾驶被行政处罚等事项,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非正常上访,多次受到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后不思悔改,仍以此为要挟向负责稳控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
与一审判决相同,山东泰安中院的判决书,共采信了12名泉沟镇政府及信访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词,均称徐学玲以上访中被打及关精神病院为由去北京上访,并以此为要挟向负有稳控责任的泉沟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索要财物,镇政府迫于稳控、通报考核等压力给她钱,有些钱是镇政府工作人员向领导汇报后经审批而给。
徐学玲的供述则称自己没有主动要过钱,是政府工作人员怕她上访主动给的,并不是“强拿硬要”。徐学玲还称,泉沟镇一名工作人员“劝自己在家里治病不要到北京上访,说镇里要处理自己的事,并安排人在泉沟镇信访办公室给自己1万元现金”。
张生贵称,二审下达判决之前,泰安中院一赵姓法官曾约见他,并出示泉沟镇政府的相关账页, “其中有三张是与徐学玲有关的款项,写的是处理信访案件款,除此之外,还有两张徐学玲打的借条”。
泰安中院二审判决显示,徐学玲分别于2008年3月3日、2009年4月29日以借款的名义,从泉沟镇财政所分别领取现金14000元和5000元。
张生贵律师始终认为,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而相关证言显示,泉沟镇政府给上诉人费用以治病费用的形式给付,接访行为本身是完成稳控任务;给徐学玲钱款是经过镇政府领导批准,不属于“被威胁”产生压迫感恐惧感,且政府享有拒绝付款的权力和自由,徐学玲取得钱款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因“被精神病”上访,判刑前被鉴定“无精神病”
除此之外,徐加生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存在明显过错,在徐学玲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精神疾病鉴定,才致使徐学玲不停上访,“不能将政府的过错转嫁给徐学玲”。
2016年6月13日,澎湃新闻曾就徐学玲曾在上访中被两次送入精神病院,却在判刑前被鉴定“无精神病表现”一事进行了报道。
10年前,山东省新泰市泉沟镇人徐学玲为了给被打伤的妹妹讨一个公道,开始上访。2008年3月,她被鉴定为患有“癔症”,并被镇政府送入精神病院治疗。等到妹妹的事情协议解决之后,徐学玲再次上访,这次的原因是:她认为自己是“被精神病”,要讨一个说法。2009年,她第二次被送入精神病院。
2015年5月,上访多年的徐学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随后,鉴定书给了她一个证明:无精神病表现。这一鉴定被新泰市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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