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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院前急救条例通过 急救应含搬抬服务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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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院前急救条例通过 急救应含搬抬服务

  经过一年审议,《北京市院前急救服务条例》昨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正式表决通过。这也是北京市近年来首次进行四次审议后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明年3月1日起实施。

  在表决稿中,对保护急救呼叫号码、市红十字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性质、患者转运规则和 急救车上的人员配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立法的目的就是满足广大市民的院前急救需求,提高北京市院前急救服务的能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立法目的在于,明确院前急救服务的性质、服务规范、公众权利等方面的问题。

  焦点1

  市红会可提供部分院前急救服务

  昨日下午,《北京市院前急救服务条例(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介绍,审议草案修改三稿时,有委员就保护急救呼叫号码提出,原本规定的“不得因非医疗急救需求拨打'120,呼叫号码”,该情形主观上不好判断,禁止的实际意义不大。

  因此,该部分内容删去后,修改体现在另一款规定中,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拨打、占用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

  至于市红十字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性质,《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市红十字会提供的服务如何定性、是否遵守统一规划、统一的服务规范,并接受统一的监管等问题。

  根据《红十字会法》,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据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最终在《条例》中明确,999为市红十字会履行“救护、救助、救灾”职责的呼叫号码。市红十字会可以协助政府提供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同时,市红十字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遵守统一的服务规范,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

  焦点2

  院前救护车应配担架员等急救人员

  在《条例》过去一年的审议过程中,患者转运原则是备受关注的内容。

  李小娟介绍,在上一次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在不影响救治的情况下,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也应当作为转运原则,而不仅仅是酌情考虑的因素,且“不影响救治”在实践中不好判断。

  因此,《条例》最终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原则,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同样进行修改的,还有救护车上的人员配备情况。李小娟介绍,在审议草案修改三稿时,有委员提出,关于救护车上应当配备4人的规定不够灵活,急救人员的配备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随时调整。

  考虑到实践中患者的急救需求确实存在多种情形,最终《条例》规定,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齐包括驾驶员、医师、护士、担架员等急救人员,具备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务的能力。

  追访

  社会参与院前急救必须接受政府监管

  市法制办主任刘振刚在阐述立法理由时,透露2014年北京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呼叫满足率仅达到87.13%,与发达国家、城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呼叫满足率多在95%以上存在差距,需要通过立法,带动急救事业发展。

  北京市急救事业起步于1955年成立的北京市120急救服务中心,2001年市红会创办了“999”急救系统。

  如何为院前急救事业定性,成为立法必须明确的内容,同时还要考虑到满足患者对急救的需求,为院前急救事业确定规范。

  这些都需要审议讨论解决,草案二审稿中,将“公共卫生服务”修改为“基本公共服务”;三审稿中再次明确院前急救事业的公益性,“必须由政府负责和保障,而不能靠市场机制、靠竞争和营利去激活”。

  但这不排斥社会参与,但是社会参与提供服务必须坚持服务的公益性,必须接受政府监管。

  这一原则维持到了表决稿中,市红十字会可以协助政府提供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但要接受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监管。

  转运、搬抬原则等问题数次修改

  “服务规范与患者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说,立法时除了对基本问题进行规定,还考虑写入了一部分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把比较集中的问题规定一下,更能让大家了解这个问题”,其关键在于,让老百姓看了以后能知道,我有这个权利。

  例如在三审稿中,便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利用社会力量,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有偿的担架搬抬服务。

  这一表述在四审稿中,吸纳部分委员建议后,修改为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备医师1名、驾驶员1名,并根据需要配备护士、医疗救护员或担架员等急救人员2名。

  在表决稿中,相关表述再次修改为,应当具备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务的能力。

  每次修改背后都是委员们的讨论,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四次审议中,共收集到了常委和列席代表建议130余条,包括急救流程在内的,有关急救自身的问题较受关注。

  释疑

  审议次数为何达四次

  院前急救争议多,充分讨论才能达成共识

  从2015年7月24日首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到2016年7月22日表决通过,《北京市院前急救条例(草案)》在一年期间,审议次数达到了四次。审次增加,也意味着讨论和调研空间的增加。

  “主要是因为,审议过程中大家发现存在一些认识不太统一的问题”,前述市人大会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这些需要大家在参考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初步共识。

  调研也伴随着每次审议进行。在审议有关急救事业规划布局的内容时,法制委员会曾去朝阳、丰台、通州等地调研和暗访,“就直接去看,每次都选择不同类型的机构,比如急救中心的、医院里的、社区的”。

  同时还要关注社会热点,“委员们也会讨论这些问题”,他记得,南航急救门发生后,舆论关注点之一便是转运原则,之后便强调不得在转运中,谋取个人或单位利益,否则将处以相应处罚。经历四次审议和四次修改后,《北京市院前急救条例(草案)》昨日走到了表决程序。

  与北京市以往的“两审三通过”,或是去年起实行的草案三审制度,北京市人大代表、当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卫爱民分析,这实际上是因为院前急救领域争议太多,实践中遇到的一些主要矛盾、意见只有充分讨论才能达成共识。

  总体而言,卫爱民认为,《条例》的四审是个好事情,因为能够把事情讨论清楚,让代表委员充分讨论自己的意愿。但他也指出,并非所有法律都适用,“如果经过三审对法律基本问题搞明白了,三审后表决也没有问题”。

  “其实就是在立法过程中,跟社会、急救机构、人大代表进行充分交流”,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说,重点并不是审次,而在于体现出立法过程是在征求公众意见的最大公约数,并非一个部门的拍板定论。

  新京报记者 黄颖 实习生 卢心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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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龙 UN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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