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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寺庙住持犯罪入狱 这罪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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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西一寺庙住持犯罪入狱,这罪怎么定?

  撰文 | 高语阳 编辑 | 傅凝

  今天(7月23日),人民法院报的一则新闻引起大家关注,江西会昌县吉祥寺住持韩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寺院资金67000余元,会昌县人民法院对韩某某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不少网友对住持获刑感到好奇,“和尚是什么身份,为什么会被判是职务侵占罪?”带着这些疑问,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试着给大家分析分析。

  不少网友对住持获刑感到好奇,“和尚是什么身份,为什么会被判是职务侵占罪?”带着这些疑问,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试着给大家分析分析。

  寺庙住持利用寺院资金炒股旅游

  21日,会昌县人民法院以“和尚不守清规戒律,侵占资金炒股获刑”为题公开报道了此事。

  报道中说,2015年4月7日,韩某某被会昌县小密乡吉祥寺理事会聘任为吉祥寺住持,负责管理吉祥寺资金及日常事务。2015年4月到2015年10月,韩某某在担任吉祥寺住持期间,利用自己管理吉祥寺资金的职务之便,将吉祥寺资金用于个人炒股和旅游。

2015年10月15日上午,韩某某称自己要外出一段时间,最少半个月,并留下530元伙食费给寺庙人员郭某某。伙食费用完后,寺庙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促韩某某早日回到寺庙,但韩某某一直未归,还在2015年11月12日发短信威胁吉祥寺理事会会长游某某不能报警,否则不归还寺庙资金。

  2015年10月15日上午,韩某某称自己要外出一段时间,最少半个月,并留下530元伙食费给寺庙人员郭某某。伙食费用完后,寺庙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促韩某某早日回到寺庙,但韩某某一直未归,还在2015年11月12日发短信威胁吉祥寺理事会会长游某某不能报警,否则不归还寺庙资金。

  2015年12月25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一酒店将韩某某抓获。一审法院认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任小密乡吉祥寺住持管理寺庙资金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寺庙资金共计人民币67359.52元用于个人开销,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寺庙住持并非政府官方人士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其中,“其他单位”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委会等。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告诉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韩某某属于“其他单位”的人员,他的行为确实利用了自己对寺院资金的“主管权”而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需要稍作区分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有不同。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本单位不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

  有网友对住持这一身份的界定有疑问,“住持是什么身份,是政府官方人士吗?”对此,王永杰表示,韩某某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等政府官方人士,可以称为是民间人士。同时,韩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也侧面说明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住持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他犯的就是贪污罪,不是职务侵占罪了。”

  根据刑法: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重要的区别就是主体不同,贪污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上,寺庙和尚包括住持这一群体并没有特殊性。

  住持跟方丈差在哪儿?

  那么在佛教寺院中,住持到底是一种什么身份?

  中国佛教协会研究室原主任徐玉成告诉政知道(微ID:upolitics),住持是寺庙的实际负责人,负责寺庙的日常工作,一般由寺庙出家人自己推选或从外面礼请那些修行好、持戒严、道风好、有威望的僧人担任。根据有关规定,成为住持要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可。“寺庙是一个民间宗教组织,里面有一些常住僧人,住持就是常住僧人这个集体的负责人,他本身是民间宗教人士,没有国家公职,不是国家公职人员。”

  同时,住持经过升座仪式后成为寺院方丈,方丈则是拥有更大影响力的能够进行传法的和尚。例如现在少林寺方丈释永信的经历就可以对此做一个注脚,释永信1981年在河南少林寺出家,1987年成为少林寺住持,1999年释永信正式举行升座仪式后成为少林方丈。

这是曾经当过住持的方丈
这是曾经当过住持的方丈

  针对新闻中提到的“理事会”,徐玉成表示,传统寺庙中并没有“理事会”这种提法。一般来说,传统寺庙中有由常住出家人组成的寺庙管理组织。有些情况下,落实宗教政策时,有些文化、园林部门管理的寺庙交给佛教管理使用,原来负责管理的工作人员随寺庙一起交给佛教界,一个寺庙有出家人和在家人在一起,为了便于管理,一般成立有僧人和在家人代表共同组成的“寺务委员会”,主任由寺庙方丈兼任。此外,藏传佛教寺院由于经过民主改革,保留有“民主管理委员会”。“从来没有听说过佛教寺院有理事会组织的提法。”

  对于韩某某行为的后果,徐玉成表示,韩某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佛教戒律,还触犯了国家法律,除了受到法律制裁之外,“作为住持,在佛教的戒律中对他的要求会更高,他严重违反佛教戒律,住持的位置是肯定没有了。”

  此外,至于是否还有其他处理,徐玉成说,需要当地佛教协会进行调查后做出决定。

  资料 | 人民法院报 会昌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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