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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起诉生产销售“问题三轮车”企业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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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消协起诉生产销售“问题三轮车”企业

  新京报讯 (记者李婷婷)2014年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实施以来,消协组织被赋予了公益诉讼的职责,来协助维护消费者权益。近日,中消协的这一“权利”得以首次应用。

  昨日上午,记者从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6年7月1日,中消协就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7月25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据了解,这是“新消法”实施以来,中消协首次提起公益诉讼。

  涉事企业生产销售违规摩托车

  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介绍,2015年12月,中消协接到投诉举报函,反映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侵害消费者利益。经调查,2015年11月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设在山东潍坊。

  经初步核实,仅一个省区在2014至2015年期间,由涉案企业违法违规销售的已落户车辆就达400余辆,且使用者大多都是农民。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雷沃重工”生产、销售的“问题三轮车”包括多个车型,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此前,该公司已经被公告撤销70种类型的三轮车,但目前仍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部分已公告撤销的车型车辆。

  对此,中消协成立专门工作组,委托律师事务所开展调查,并组织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等地消协进行区域调查,获取了相关证据,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

  中消协要求停止生产确认“欺诈”

  陈剑介绍,经过调查取证,中消协向法院提交了涉案企业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20余份,这些证据证明,涉案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被公告撤销的车型车辆数量大、范围广,对社会危害大。

  根据中消协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被告包括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诸城车辆厂、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销售分公司和北京天华旭自行车商店。

  诉讼主体中消协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判令被告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型号产品的安全风险;确认被告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公益诉讼支付的费用和本案诉讼费用。

  陈剑表示,此案将于近期开庭,中消协希望通过此案作为一个典型,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追问

  中消协为何对这些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对于此次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因,陈剑解释,一方面是涉案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已被公告撤销车型车辆,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尺寸超长车辆,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更重要的是,涉案车辆大多在维权力量薄弱的农村地区使用,使用者多为农民,他们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该案中尽管消费者多方反映,有关行政部门也采取了相应执法措施,但不法经营者并未从中汲取教训,其不法经营行为及后果仍持续存在,因此中消协需要履行公益诉讼的职责,帮助消费者维权。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介绍,公益诉讼是新消法赋予消协组织的一项“新”权利,通过这个措施能以消协的名义对违规企业提起诉讼,更好地帮助消费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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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龙 UN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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