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北京地质印刷厂原厂长罗长友、副厂长黄飞、总会计师樊某(案发前已去世)利用职务之便,在与另一企业合作建设综合楼的过程中,为对方企业谋取利益并索要300万元。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罗长友有期徒刑11年,判处黄飞有期徒刑10年,二人均不服上诉。此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实施,致贪污贿赂罪的量刑标准发生变化,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近日,市高院二审予以改判。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1月间,在北京地质印刷厂与北京华鑫中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合作建设综合楼过程中,被告人罗长友、黄飞与樊某为华鑫公司在综合楼经营管理权比例上谋取利益,向该公司索要人民币300万元。案发后,罗长友和黄飞在亲属的帮助下各退赔人民币100万元。
一中院认为,黄飞、罗长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从重处罚。罗长友具有自首情节,且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黄飞向他人索取贿赂的事实,并在亲属的帮助下退缴了部分赃款,依法应予从轻处罚。黄飞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在亲属的帮助下退缴了部分赃款,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2015年11月20日,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黄飞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罗长友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00万元予以没收。责令黄飞、罗长友退赔樊某受贿的100万元,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黄飞、罗长友认为自己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向市高院提出上诉。此外,黄飞还认为,樊某受贿的100万元应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应责令其和罗长友退赔。
市高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已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影响对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追究连带退赔责任。鉴于在法院审理期间,《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实施,致贪污贿赂罪的量刑标准发生变化,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和上诉人的实际分赃数额,依法予以改判。
今年7月7日,市高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中的第三项、第四项,及扣押在案的200万元予以没收;责令黄飞、罗长友退赔100万元,予以没收。撤销一审判决的其他内容,终审以受贿罪判处黄飞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罗长友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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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网上查询得知,北京地质印刷厂隶属于国土资源部地质出版社,地处北京市海淀区,主要从事地质书刊、图册及大中专教材、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读物、社会大众读物的彩色黑白印制加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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