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包头市仲裁委秘书处财务部曹主任在8月2日接受记者采访称,鉴定费是帮鉴定公司代收的,当事人可以拿非正规收据换正式票据。
事件
当事人:交502万仲裁费用 拿到四张非正规票据
王先生向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反映称,他的公司(内蒙古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在2010年开发了30多栋经济适用房项目,其中部分工程由3家公司负责承建,在建设的过程中,因工程款等原因与3家公司先后产生纠纷,纠纷争议总额约为1.9亿元。王先生想尽快结束纠纷以便推进工程项目,于是提交包头市仲裁委裁决。
王先生称,“2014年7月8日和9日,我按照仲裁委要求交了两笔仲裁费,分别为63219元和217530元,包头市仲裁委当时均开具了印有 “财政”字样的正式收据。
过了20天,仲裁委对我说,他们委托了一家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做工程造价鉴定,让我再缴纳30万元工程鉴定费,我们交了,这回拿到的是一张非正式票据。”
“约半年后,2015年1月,仲裁委又要求我补交300多万费用,称不交费无法继续审理。”王先生称,按照仲裁委的说法,他们公司是和三家施工公司发生的纠纷,得分开审理,所以需要分开收费。
王先生只好按照仲裁委要求于2015年1月19日交纳了共计324万余元。
对于这324万余元费用,仲裁委给王先生开具了两张非正规收据,一张金额为87.6万元,名目为"仲裁费";另一张金额为166.8万元,名目为“鉴定费”。 仲裁委对当事人称,鉴定费是代鉴定公司收取的。
同一天,仲裁委委托的鉴定公司——包头市驰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也给王先生开具了一张金额为70万元的“鉴定费”收据,亦为非正规收据。这张收据与仲裁委开出来的那两张收据,金额加起来正好为王先生交纳的324万余元。
从三张非正式票据可以看出,王先生在同一天除了交纳87.6万元仲裁费外,还交了两笔鉴定费,一笔是仲裁委代收的166.8万元,一笔是鉴定公司收取的70万元。
2015年12月,包头仲裁委再次通知王先生交钱,王先生称经济有困难,只能拿房屋抵交仲裁费。仲裁委同意。于是,王先生将两套房屋抵给仲裁委,仲裁委作价119万元。
至此,王先生共计交纳价值502万余元仲裁费用。
两年后才通知拿仲裁结果
据王先生向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反映,他把所有仲裁委要求交的钱都给了,本以为很快会有仲裁结果,但一直等到今年7月底,仲裁委才通知他去拿仲裁结果。
他没有去拿,原因是他认为仲裁委作出的裁决已经超出期限,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他所缴纳的仲裁费及鉴定费,只有2014年7月缴纳的那两笔给了正规票据,其他的费用都给了非正式票据。
仲裁委回应
为什么收费开具非正规票据?
对于为什么仲裁委和鉴定公司收费均开具非正规收据的问题,包头市仲裁委秘书处财务人员接受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采访称,“所有的收费我们都有正规票据,之所以开了收据是因为在没有确认进账之前,我们不能先开票,鸿德公司的要求是必须看到票据才付款,所以我们就先开了收据,当时协商的是拿收据再来换正式票据。”
“鉴定机构的发票也是交到我们这儿的,我们可以拿发票原件复印给对方。”该财务人员称。
为什么同一天收取两笔鉴定费?
对于为何同一天收取两笔鉴定费的问题,包头市仲裁委秘书处财务部曹主任称,“仲裁费用是不包括鉴定费的,那么多栋楼,很多隐性工程,仲裁费根本不够。不找第三方鉴定机构,仲裁委根本鉴定不出来,166.8万余元的鉴定费我们只是代收的,也是要给鉴定机构的,费用不够,鉴定机构才又收取了另一笔鉴定费。”
那么,前后收取266.8万元鉴定费有何法律依据呢?记者就收费依据采访了询问驰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时,该公司总工张先生对记者称,“关于收费标准,仲裁委没告知,我们不能给你提供收费标准,如果是个人及公司来咨询我们可以提供,但是你(指记者)提到了这个项目,不能提供,费点事。”
记者又询问仲裁委代收的166万余元鉴定费是否转交鉴定机构?驰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回复记者称,“应该已经进账了。”
为何两年才出仲裁结果?
包头市仲裁委秘书处财务部曹主任对记者称,“之所以现在才出仲裁结果,是因为在仲裁中,双方对存在的隐性工程有异议,所以负责鉴定的公司一直没鉴定完,导致了仲裁结果推迟了2年。”
法规
仲裁收费 必须开具财政部门收费票据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查询国务院法制办官网看到,国务院印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应当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协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律师接受记者采访称,仲裁机构所有收费都应该开具正式发票,像包头仲裁委这样收费后开出非正规收据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的,明显属于违法。
此外,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收费不开具正规发票,明显违反行业收费规定,有偷税之嫌。
针对仲裁委是否可以代收鉴定费的问题,李学辉律师认为,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第七条规定,案件处理费包括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由此可见,理论上,仲裁机构收取的案件处理费包括鉴定费。
如果仲裁委没有收取鉴定费,则由当事人直接将鉴定费交给鉴定机构。
如果仲裁机构出于方便当事人仲裁考量代收鉴定费,则应及时将鉴定费全部转交,而不是长期留在仲裁机构。
包头仲裁委应当提交鉴定费的转交证明以自证清白,否则涉嫌偷税。当事人既向仲裁委交鉴定费,又向鉴定机构交鉴定费,有违通常做法。
另外,记者根据包头仲裁委公开的《仲裁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收费标准》计算,王先生的三案争议金额为1.93亿,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加起来也不应超过100万元。而本案当事人却交纳502万元仲裁费用,超出标准4倍。包头仲裁委应该向社会公开说明这样收费的理由和依据。
文/记者 陈威
公号主编/杨京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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