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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领域权力集中 中纪委派纪检组专题调研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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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城乡规划领域权力集中 中纪委派驻纪检组专题调研

  尽管中央第六巡视组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的巡视工作仍在进行当中,但掌握巨大审批监管权力的城乡规划系统,或将再次成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领域之一。这条反腐败工作路线,也或将与中央巡视工作平行开展。

  中纪委派驻住建部纪检组已经确定,将在城市规划领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项调研”。这项调研工作将不仅局限于住建部机关,也将在全国城市规划系统展开。在此过程中,中纪委派驻住建部纪检组将协同地方有关部门,执纪问责。

  在此之前,中纪委派驻住建部纪检组已经增设了反腐败协调小组的工作机制,用以协调、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腐败问题。而在此次专项调研中,工作的重点对象范围,业已划定。

  专项调研

  “由纪检条线针对城市规划领域的腐败问题、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之前并不多见。”8月3日上午,一位不愿具名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官员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证实,他们已经收悉,中纪委派驻住建部纪检组将正式开展针对城市规划领域的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专项调研。

  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是由中央纪委派出、驻在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的常设机构。2004年之前,派驻机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但此后,这一权力格局开始改变。

  2004年,根据中央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双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多位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部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中纪委派驻住建部纪检组组长石龙生日前召开了由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传达有关在城市规划领域开展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专项调研工作的精神,并对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出了要求。

  记者了解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南京、成都、长沙、太原、海口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纪检机构负责人参加了这次座谈会,并被要求在座谈会上进行单独发言。一并被要求参加座谈会的,还有住建部规划司。

  按照三定方案,住建部对全国城乡规划有关工作进行业务归口管理。“这里面有两层工作关系,住建部依照法律授权和国务院规定,对城市总体规划方案进行报请,由国务院批准;另外一层工作关系,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方案内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由属地城乡规划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和管理。”前述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部人士表示。

  重点已划

  按照纪检系统的一般工作流程,将对所在领域的廉政风险点进行排查。据了解,这项工作在城市规划领域已经完成。

  廉政风险点排查工作结果显示,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规划实施、规划调整和批后监管等环节,几乎存在于城乡规划的全部重点工作环节。

  “座谈会明确表达了精神,即城市规划工作是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一系列工作的龙头,权力集中,地位重要,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寻租空间,而且社会关注度高,出现的腐败案件频率高、金额大,城市规划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局面十分严峻复杂。”一位参加了座谈会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按照中国当前《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详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详规划则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具体指标,由政府规划部门编制,本级政府予以批准。

  也正因如此,规划部门拥有的调整权力往往对应着巨大的商业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城市规划领域腐败案件的频发。以长沙市为例,从2010年到2015年的5年间,长沙城市规划系统先后已经有20余名不同级别的官员因违纪违法被查处,长沙市规划局也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而被问责。

  此次专项调研工作的重点,目前业已划定。除地方规划职能部门外,中纪委派驻住建部纪检组组长石龙生特别提出,邀请住建系统各级纪检机构密切围绕“三个紧盯”, 协助驻住建部纪检组监督执纪问责,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不断推进住建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记者了解到,所谓三个紧盯,即是紧盯住建部领导班子、紧盯住建部中管干部、紧盯住建部司局级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廉政机制

  “除了反腐败工作,在座谈会上,还重点强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长效机制建设的内容。”前述参加座谈会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在此基础上,座谈会明确:要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加强规划法制建设;要继续推进规划管理领域改革,进一步明确政事、政企分工,推动无限拓展的政府职能向有限职能转变,严格依法行政;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推动规划审批管理全链条公开透明运行,强化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多位地方城乡规划职能部门的人士向记者反映,在实际工作中,规划作为一个法定文件,不能被刚性执行的问题十分普遍。出于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不同的动机,导致规划法定文件不断被修改、突破,而决定是否能够修改、调整规划的权力,又集中在少数领导干部手中,而且,这个调整的过程,并不公开透明。

  按照《关于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控详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详规划的;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然而,基层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反映,上述《办法》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并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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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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