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浙江金华浦江县一烧烤摊主因设摊不规范被当地乡镇干部劝导搬移,双方发生冲突后,该摊主持刀将一名副镇长砍伤,又将另1名上前制止的镇干部陈新荣捅伤致死。
经此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持刀行凶的烧烤摊主陈锦国被该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赔偿26万余元。
由于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被告人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8月9日获悉,浙江高院日前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被告人陈锦国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浙江高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锦国案发前在浦江县檀溪镇盘山村月牙湖畔无证经营烧烤摊。檀溪镇政府决定从2015年7月25日开始,在盘山村月牙湖畔举办美食节,并事先安排地方让陈锦国等将摊位移至指定位置。
2015年7月24日12时许,檀溪镇政府组织曹红岩、陈新荣(被害人,男,殁年52岁)等20多名工作人员前往盘山村月牙湖畔进行摊位搬移规劝工作。曹红岩等人在规劝陈锦国搬移摊位时遭拒,陈锦国右手持菜刀、左手持尖刀,威胁、阻止镇政府工作人员搬移其摊位,双方发生争执。后陈锦国乘曹红岩不备,持刀朝曹红岩脸部等处砍击多刀,致曹红岩轻伤。陈新荣等其他工作人员见状劝陈锦国把刀放下并欲夺刀,陈锦国又持尖刀朝上前劝阻的陈新荣腹部捅刺一刀,致陈新荣腹腔大血管破裂急性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案发后的媒体报道,此案中伤者曹红岩时任浦江县檀溪镇副镇长,遇害者陈新荣生前系檀溪镇经济发展办主任。
浙江高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锦国因不愿意搬离摊位,在公共场所持刀将1名政府工作人员砍致轻伤后,不顾其亲属及在场人员劝阻,继续持刀捅刺政府工作人员并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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