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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宣判 被告人被判八个月

来源:新京报 作者:左燕燕 李禹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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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研究生考试组织“枪手”替考 北京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宣判

  房山法院院长邵明艳担任审判长;被告人当庭认罪,被判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新京报快讯(记者左燕燕 李禹僮)组织“枪手”代替考生参加去年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湖南省某专修学院的职员匡某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提起公诉。昨日下午,该案在房山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匡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据了解,这是自去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来,北京首起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新类型案件。

  案件受关注 法院院长任审判长

  去年12月26日,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首场考试开考,位于房山区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考场中,查获三名替考者。据替考者交代,组织者为湖南省某专修学院的职员匡某,该人组织20余人来北京考试,其中有多个替考人员。匡某于次日被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并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提起公诉。

  昨日下午两点,此案在房山法院开庭审理,并由房山法院院长邵明艳担任审判长,身着灰色立领上衣的被告人匡某,被法警带入法庭。由于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来,北京首起涉嫌组织考试作弊案,吸引多家媒体旁听。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48岁的匡某此前曾因抢劫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两次被判刑。检方认为,匡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组织’的含义,就是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寻找联系替考人员;考前让替考人员现场确认;安排替考人员行程及住宿;安排发放准考证和身份证。这四点已经表明匡某在替考过程中,积极组织者的作用。”公诉人说道,建议合议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半。

  当庭认罪 称为人情“帮学生”

  2015年7月,匡某在湖南开办了一家在职研究生培训班,负责招生、租赁教室等事务性工作,并带领班级学生到京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

  因为开办的培训班报名人数不够无法拿提成,便给其妻子曾某报名凑数,妻子并未进班学习。

  后以转为正式职工为条件,找到职工康某代替妻子参加考试,并给了康某1000元作为考试期间的花销。

  三名被替考学生中,匡某称,另两人曾某(乙)、谢某也是培训班的学员。“他们找到我,担心考试通不过。我和曾某(乙)父亲关系不错,便联系了胡某、马某代替两人参加考试,后在参加考试的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发现。”

  庭审过程中,匡某表示认罪。对于帮着学生找替考人的理由,他一直坚称是“人情”。“都是学生,本意是想帮他们,没想到触犯刑法。”

  合议庭休庭15分钟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匡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判处被告人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宣判后,匡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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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彪 UN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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