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村委会主任高某,利用负责本村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以需要交纳10万元才能获取拆迁协议为由向俞某索取10万元。近日,通州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49岁的高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经审理查明,高某在担任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在万福旧村改造项目的拆迁过程中负责本村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以需要交纳10万元才能获取拆迁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14日向俞某索取人民币10万元。去年2月9日,高某被抓获,赃款已全部扣押。
高某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请求对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高某身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高某当庭认罪、悔罪,全部赃款已退缴,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对高某不宜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扣押在案的赃款十万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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