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微博称,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嘉华公司),因员工未对董事长张明的微博进行评论,近200员工均被罚款50元。张明回应称,这项规定执行四年,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法宝”。如果公司工会决议通过,还会继续执行。
据媒体报道,该网友为嘉华公司刚入职半年的员工,因没有评论老板微博,被罚了50元。据了解,公司员工每天早晨还要读一遍老总微博,“还有员工每天轮流,用喇叭领读。”
公司董事长张明回应称,微博评论相当于考勤,要求员工评论,是公司的一种管理手段。此外公司还有“员工须携带有公司logo的袋子”、“不接电话罚500元”等规定。“罚款数额根据危害大小来定,50元是最低标准。”
新京报记者在张明的微博上看到,他发微博的频率很高,每隔一两天都会发,内容多以鸡汤类型的个人感悟、文章摘录和有关公司旅游项目的宣传软文为主。平均每条微博均有两三百条员工评论,其中,约80%为“点赞”的表情符号。
8月18日起,其微博评论数减少为二三十条。张明表示,事件曝光后引起争议,已暂时关闭微博部分评论功能,“以后有必要时还会再开,或者换一种工具和方式。接下来,工会要开会讨论如何执行规定的事宜”。
此外,有律师指出,微博评论的行为,不属于员工职责范围,不能强制要求。而公司没有处罚权,“不评论就罚款”的规定,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违反《劳动法》规定。
对话
嘉华公司董事长张明:初衷是提醒员工别犯错
在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张明表示,不评论微博就罚钱,是公司的一种管理手段,人事部每天会核查。处罚的初衷是提醒员工不要犯错,具体罚款数额根据危害大小来定,50元是最低标准。
人事部门每天核查
新京报:为什么会设微博评论的规定?
张明:我们必须统一员工的思想和认识。公司领导的想法、未来发展的方向,需要大家知道。微博评论相当于考勤,不然怎么判断员工是否接受或者参与了呢?
四年前,我发布微博时,就和管理层讨论过这个想法,大家都认同,觉得这个方式挺好,就一直延续下来了。我强调不能群龙无首,员工必须知道我的想法。
新京报:员工不评论微博就罚款?
张明:要求员工看(微博),他不看怎么办?这是我们的一种管理手段。其实公司在员工入职时,都会进行专门培训,我要求上层领导的思想,下面必须都知晓。
新京报:罚款措施由谁执行?
张明:由人事部和督查部执行。人员随时有流动,具体谁没评论我是不清楚的,人事部门每天会核对,检查。
新京报:罚款效果如何?
张明:这些措施是由公司管理层统一制定。50元是最低标准,因为不看微博的危害不算大,所以罚50元给一个提示,处罚效果还不错。
该罚款的还是要罚
新京报:还有其他规定吗?
张明:员工8:45的早会,需要晨读公司的经营理念;所有员工上下班必须携带有公司logo的袋子;不接电话罚款500元。这都是成文的规定,是由公司工会通过才执行的。
工会有80多人,由公司各阶层中认同公司文化、表现积极的员工组成。公司一般起草的奖惩措施都由工会讨论、决定通过。
新京报:罚款具体标准怎么定?
张明:企业需要纪律,奖惩有度才能利于管理。比如,不接电话罚500元,因为你不接电话,可能飞机就延误了,旅团就取消了,都是上万的损失。我的初衷是通过这种方式提醒大家不要犯错。
此外,这些规定都是大家认可的。我们为什么能走到今天,就是靠这种半军事化的管理,有严明的纪律,才能统一思想。
新京报:这些措施怎么建立起来的?
张明:我会参考别的单位,会学习,要求自己每天读书,再加上不断摸索感悟,最终由管理层一起商量决定。
新京报:专家谈到,这种处罚违反《劳动法》。
张明:我们接下来会规范,会改正,但该罚款的还是要罚。我一直认为,严格管理很重要,不可能因为个人行为改规则,这是我们公司多年来发展的法宝。
另外,下一步我们准备在入职时就和新员工说清楚公司的规定,你认可就来,不认可就离开。
焦点
企业是否有权强制员工评论?
律师认为评论微博不属于员工职责范围,不能强制要求
张明称,员工必须知道公司领导的想法,“不评论老总微博罚款50元”,是公司成文的规定。
慕公律师事务所刘昌松主任认为,张明的微博大部分是关乎企业形象和企业发展的内容,在日益注重公司形象和品牌文化建设的当下,微博宣传作为一种成本较低的广告,可以扩大公司影响力。因此老总号召员工积极转发,无可厚非。但作为强制性规定来要求,就不妥当,“严格地说,这不是员工职责范围的事,不能强制要求”。
而类似要求员工24小时开机接电话的规定,也涉嫌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和生活安宁权(医生等特殊职业除外)。
心理学专栏作家唐映红解释,如果员工在入职时就被明确规定,评论老总微博是工作内容之一,并且落实到岗位守则或制度性的文件中去,只要有证据表明员工同意,而不仅仅是口头告知,问题不大。
不过,从管理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种强制性的管理手段未必起到积极的效果。尤其容易引起有思想有主张的员工反感,对企业的认同感下降,是一种拙劣的管理手段。
此外,刘昌松律师解释,因员工未评论或点赞老板的微博,即进行处罚,是违法的。
这侵犯了公民言论自由权。公司即使有这样的规章制度及相应的罚款规定,也属于违反《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权,是无效的。
上述“处罚”还侵犯了职工的财产权。《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卓英律师事务所的胡穆之律师也称,罚款没有法律依据。“在劳资关系中,企业是强势方,如果滥权,将会导致罚款盛行,侵害劳动者的劳动所得”。
员工微信宣传企业纳入绩效
新京报记者梳理媒体报道发现,部分公司有“奇葩规定”,如“工作时间上洗手间超过15分钟罚200元”、“女员工不戴假睫毛罚20元”等。
同时,在互联网融入企业日常工作的当下,使用微信、微博传播企业信息,成为员工工作的考核标准。江苏盐城金鹰国际购物中心要求员工把微信头像和签名改成企业宣传内容,并转发朋友圈推广,否则至少罚50元。
传媒、内衣、保险等多行业的企业员工表示,部分单位有不成文规定,要求员工转发微博或微信公号的内容,其中一些公司在考核时,将此项算入个人绩效。“如果不转发,就会被警告一次,下次直接扣两分,一分一块钱。”一位内衣公司直营部经理说。
唐映红认为,公司这种做法侵犯了员工的私人领域。“公司只有在付费的前提下,获得员工同意,才可以要求转发,这相当于买断员工的业余时间和私人空间。”
刘昌松律师称,强制要求员工在朋友圈转发公司宣传内容,同强行要求点评老总微博性质相同,都不妥当,进行处罚更是侵权行为。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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