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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电影可能引未成年人不适 应及时提示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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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可能引未成年人不适 电影应提示

  《电影产业促进法》被称为“中国电影第一法”,2003年启动起草。去年10月,《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首次面世,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

  昨日,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对一审稿,二审稿新增电影从业人员应德艺双馨,制造虚假交易误导观众最高罚50万元,不得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等内容。

  变化1

  制造虚假交易误导观众将被罚

  “偷票房”被视为电影业毒瘤之一。一审稿对此作出限制规定: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统计销售收入。

  一审稿同时明确罚则:电影院偷漏瞒报票房,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审议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加强对票房收入的监管,加大对虚报瞒报收入行为的处罚。

  二审稿在保留前述规定的同时,新增原则性条款: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应当统计、提供真实准确的电影销售收入,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不过,在处罚力度上仍维持一审稿的设计,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变化2

  可能引未成年人不适应提示

  相对一审稿,二审稿增加了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内容。

  一审稿提出,放映的电影可能引起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二审稿将此调整为: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此外,电影内容审查标准也有调整。一审稿规定,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二审稿明确了专家数量: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三名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

  在明令禁止的内容中,二审稿新增规定:电影不得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内容。

  变化3

  要求艺人自律德艺双馨

  去年10月一审时,任茂东、刘政奎、刘振来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于有劣迹行为的演员特别是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演员,应处以限时“禁演”甚至是终身“禁演”的处罚。

  “这些年个别演艺人员自律不严,违法犯罪等事情屡屡发生”,刘振来说,草案中应增加加强演艺人员自律的内容,对那些自身形象太差,违法犯罪或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制定一定时期禁演、禁映等惩罚办法。

  对此,二审稿采纳部分建议,新增“演员自律”条款: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变化4

  取消电影摄制资质许可

  在电影摄制许可方面,一审稿规定:企业、其他组织符合电影摄制所需的资金、人员等条件,可以提出申请。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受理后,符合条件的发放《电影摄制许可证》,经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对上述规定,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对于拍摄管理,可通过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或者审批把住“入口关”,建议取消摄制电影资质许可方面的规定。

  二审稿采纳上述建议,删除摄制电影的前置条件——经过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和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取消资质许可,加强电影立项阶段审查,既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又能维护文化安全。

  变化5

  国家安全等重大题材应审查

  在电影剧本管理制度方面,一审稿将电影剧本分为一般题材、特殊题材两类,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只需将剧本梗概备案;特殊题材需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二审稿取消了上述分类,规定: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其他题材只需要向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备案、审查后,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颁发备案证明或批准文件。也就是说,取消拍摄电影的资质许可后,通过加强对电影剧本的管理,颁发电影剧本的备案证明或批准文件,把住“入口关”。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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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彪 UN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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