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访问量突破20亿次,用户覆盖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最高人民法院30日在京发布此数据。截至8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超过2000万篇,超过5亿的访问量来自海外,其中北美地区的访问量超过1亿。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定在裁判文书公开范围方面有哪些变化?如果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发现已经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技术处理不当或者不应当上网公布等情形的,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应当如何处理?就这一系列问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李亮。
关键词·公开范围
一审裁判文书全面公开
记者:修订后的规定在裁判文书公开范围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2013年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是由于对“生效裁判文书”未明确列举,各地法院理解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执行也不平衡。关于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这次主要作了两点修订,一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应公开的裁判文书种类,要求各类判决书、裁定书等原则上均上网公开,全面覆盖了人民法院各种裁判文书类型。二是将一审裁判文书全面纳入公开范围。按照法律规定,宣判一律公开进行,一审裁判文书依法也应向社会公开。为满足社会各界监督各审级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和裁判情况的现实需求,本次修订司法解释将公开的范围扩展到所有一审裁判文书。同时,为便利社会各界查阅裁判文书,修订后司法解释要求一审裁判文书在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再上网公开,同时不同审级裁判文书间通过技术手段建立关联。
关键词·权利保护
明确删除信息具体内容
记者:修订后的规定在加强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中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护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第一,进一步完善了裁判文书不公开的情形。在继续坚持“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之外,增加了“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这一不公开的情形。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修订后的司法解释明确要求“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
第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裁判文书公开的技术处理规则,确保此项工作更加规范,确保裁判文书公开过程严格保护当事人隐私权。一是明确规定了“隐名处理”的具体范围,同时司法解释还对隐名处理的具体规则进行了规定;二是明确规定了“删除信息”的具体内容。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要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财产信息、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要删除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具体财产信息,要删除商业秘密、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等。
关键词·失误处理
技术处理不当应撤回纠正
记者:如果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发现已经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技术处理不当或者不应当上网公布等情形的,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应当如何处理?
答:按照修订后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区分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判文书中存在笔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补正。补正笔误的裁定书,应当按照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在互联网公布,并与原文书建立关联;
2.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3.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人民法院经审查存在本司法解释第四条列明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按照本司法解释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内部审批并公布相关案件信息。据新华社
裁判文书不公开情形
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未成年人犯罪
以调解方式结案
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离婚诉讼
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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