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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两千余万被扣押十余年 最高法要求公安厅返还

来源: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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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吉林一商人两千余万被扣押十余年,最高法要求省公安厅返还

  申请获立案7个月后,吉林商人牟洋拿到了最高法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2004年,吉林警方在侦查一起偷税案件期间,扣押牟洋2000余万元资金,牟洋随后获罪并被处罚金、没收非法所得等。判决生效后,牟洋认为吉林警方多扣押的2020万元应该返还给他,不想,这一要要了十多年。

  近日,最高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由吉林省公安厅返还牟洋20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730万元。

  法院和检方十年前即认为应退还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2000年,牟洋投资成立吉林省吉林市凌山塑料包装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凌山公司),生产用于储存化工产品的塑料包装桶。

  2003年底,牟洋在凌山公司的基础上又重新创办了一家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名叫昊大橡塑制品厂,后来改制更名为德龙公司。

  2004年5月,牟洋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6月,牟洋因涉嫌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吉林市高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他被批捕当天,吉林省公安厅有组织犯罪侦查队即扣押了凌山公司账户上的人民币2200万余元、美元27万余元以及港币81000元。

  2005年8月,吉林市高新区法院以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牟洋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对凌山公司判处罚金250万元。一审后,牟洋并未上诉。

  牟洋认为,吉林省公安厅扣押了其2400万余元,刑事判决生效后,扣除应交罚金以及移送检察院部分款项,剩余2020万元有应当返还给他。但他发现,2004年7月14日,吉林省公安厅将扣押他及他公司财产中的2020万元,以罚没的形式上缴到了吉林省财政厅的罚没账户。

  2005年9月,吉林市高新区法院在给该市财政局罚没处的“凌山公司剩余款项处理意见书”中称,法院已从先期扣押款中执行150万元人民币,凌山公司又交纳了100万元人民币,此案终结,剩余款项应依法退还凌山公司。

  同年10月,吉林市高新区检察院则在给吉林市财政局罚没处的一份扣押款项决定书中称,凌山公司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随卷移送扣押款计人民币400余万。经审查终结后认定涉案税款合计为1600万余元,已罚没160万元上缴财政。法院判处罚金执行后,剩余扣押款项应退还被告单位法人代表牟洋本人。

  吉林公安厅被要求返还并付利息730万

  但十余年过去了,被扣押的款项始终没有还给牟洋。

  最终,牟洋选择通过律师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人起初为凌山公司和德龙公司,后又加上了牟洋个人。2016年1月28日,最高法立案受理此案。

  牟洋在申请书中称,吉林省公安厅扣押其2400万余元,刑事判决生效后,扣除应交罚金,以及移送检察院部分款项外,剩余2020万元一直未予返还。

  吉林省公安厅则答辩称,侦查过程中扣押的是牟洋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内的钱款,并未扣押其公司的财产,故凌山公司和德龙公司不具备国家赔偿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8月24日,最高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称,牟洋提出追加其个人为本案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吉林省公安厅与凌山、德龙两公司均表示同意。2016年7月,牟洋、吉林省公安厅及两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吉林省公安厅将侦查期间扣押的涉案2020万元返还给原持有人牟洋,并向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730万元。凌山公司、德龙公司不再就该笔钱款提出赔偿申请。

  “最高法的赔偿决定书上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牟洋的代理律师王殿学告诉澎湃新闻,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牟洋有权随时向吉林省公安厅要求支付,吉林省公安厅应当在7日内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在进行必要的审查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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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武岗 UN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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