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条例》,结合各自实际,陆续制定了实施办法。
这其中,湖北、河北等省份已根据《条例》规定,并报中央编办批准,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列为省委工作部门。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条例》规定,“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随后,多个省份党委相继制定了实施巡视工作条例办法。譬如,《河北日报》2015年11月6日全文发布了河北《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湖北日报》2016年5月11日全文发布了《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
这些已公布的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均明确规定,作为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省委巡视办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委。
值得关注的是,近日,河北、湖北等多个省份陆续对外公布,在报中央编办批准后,已将省委巡视办列为省委工作部门,并具体披露了巡视办的内设机构、编制等相关信息。
譬如,《湖北日报》2016年9月2日报道称,“记者近日获悉,中共湖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入列省委工作部门。这是2000年湖北省委机构改革后,16年来首次增设省委工作机构,也标志着湖北省纪检机构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
报道称,根据《条例》有关要求,湖北省向中央编办提出申请,中央编办在批复中同意湖北省委巡视办列为省委工作部门,规格为正厅级,设在省纪委,省委巡视办下设综合处、督办处、巡察处、秘书处,核定24名编制,“至此,2000年湖北省委机构改革确定的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10个机构,刷新为11个”。
在湖北之前,《河北日报》2016年8月5日对外宣布,经河北省委、省政府研究并报中央编办批准,河北省委巡视办列为省委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厅级,设在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整后,省委巡视办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均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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