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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冤戴罪名起诉公检法败诉 法院:不属民案

来源:澎湃 作者:邢丙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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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湖南男子冤戴抢劫罪名11年起诉公检法败诉,法院:不属民案
龙君展示自己2005年和同学的合影以及自己2006年获得的毕业证书。上述时间,另一个“龙君”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判刑。

  自称“冤戴抢劫罪名11年”的湖南男子龙君状告广州白云区公安分局、白云区检察院和白云区法院一案,近日有了结果。

  9月6日,岳阳楼区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龙君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广州白云区公安分局是在行使公权力时影响了龙君的权益,不属于民事案件调整范围,因此龙君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权。

  9月19日,龙君的母亲殷修凤在拿到一审裁定书后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他们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准备提出上诉。

  要求公检法道歉并赔偿遭拒

  澎湃新闻此前曾报道,龙君是一名二级听力残疾人,2015年9月,因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他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却被告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网显示,2005年他因在广州犯下一桩抢劫案,经白云区公安分局侦查、白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被白云区法院判刑4年,因此无法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龙君展示自己2005年和同学的合影以及自己2006年获得的毕业证书。上述时间,另一个“龙君”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判刑。

  但龙君称,他2005年正在岳阳读大学,不可能在广州有犯罪记录。此后,他到白云区公安分局龙井派出所核实相关信息并进行DNA检测,发现该犯罪记录确实有误。

  于是,龙君向白云区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提出和解,要求对方立即删除自己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网资料库中的不良信息记录,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协商未果,龙君遂将上述三部门告上法庭。

  法院:公安职务过错不属民事调整范围

  6月30日,岳阳楼区法院开审本案,广州白云区公、检、法三部门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在庭审当日下午,龙君即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拿到了无犯罪记录证明。

  龙君的代理律师李茨安介绍,庭审中,白云区检察院和白云区法院均认为,起诉书和判决书中都没有列出龙君的身份证号码,站在原告席上的龙君并不是被他们起诉、判刑的“龙君”。至于将龙君的犯罪记录及身份证号码输入到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网资料库,不是其职责范围,故不构成侵权。

  岳阳楼区法院认为,上述三被告在办理“龙君”抢劫案时,白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白云区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均未认定“被告人龙君”的身份证号码与本案原告龙君的身份证号码一致,未实施侵害其权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本案焦点在于白云区公安分局与龙君的关系。

  岳阳楼区法院还确认,白云区公安分局对前述抢劫案实施的侦查行为,未侵害龙君的民事权益,该局的过错在于其将抢劫案“被告人龙君”的违法犯罪信息录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时,将本案原告龙君的身份证号码录入该犯人的个人信息中,导致龙君错误地成为一些列违法犯罪的实施者。

  但该院认为,白云区公安分局错误录入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的行为,并非发生在其与龙君之间发生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而是公安机关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影响公民权益的职务行为,不属于民事案件调整范围。即使龙君认为该职务行为具有过错,且导致其民事权益受损,也不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其权益。

  因此,岳阳楼区法院最终裁定驳回龙君的诉讼请求。

  专家:国家机关侵权优先选择申请国家赔偿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民事法教研室主任王雷说,本案中,广州白云区公安分局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对龙君个人信息产生错误记载,给龙君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甚至对他的名誉权造成损害,这出现了侵害龙君人身权利的行为,可适用侵权责任法来进行保护。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对公民权益造成的损害,这就涉及到国家赔偿法和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王雷说,国家赔偿法是特别法,侵权责任法是一般法,在适用上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龙君应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维护权益。

  获悉龙君的情况后,岳阳残疾人联合会有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愿意协助龙君联系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上诉代理法律服务,支持他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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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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