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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孙氏三兄弟涉黑”案再审开庭 胡云腾任审判长

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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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长春“孙氏三兄弟涉黑”案再审开庭
  新文化讯(记者 唐奇)9月26日上午9时许,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庭公开审理原审被告人孙宝国、孙宝东、孙宝民等人犯故意杀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罪一案,因孙宝国、孙宝东的亲属及孙宝民不服原生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查后,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决定提审该案。

  2016年9月26日,第二巡回法庭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庭在巡回区设立的11个巡回点之一),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这是第二巡回法庭成立后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起刑事再审案件,也是第二巡回法庭“庭审走进法学院活动第二季”的第一起刑事案件。法庭审理体现了多项改革精神,合议庭首先作出尊重司法权威、恪守司法礼仪、倡导诚信诉讼、排除一切干扰等四项释明,始终贯彻“最后一问”,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法庭审理全程公开进行,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到庭参与诉讼,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执法机关代表,吉林大学法学院、东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近百名师生参加了旁听。

  因本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犯罪事实前后跨越20多年时间,涉及新旧刑事法律适用和刑事政策把握,原判认定的罪名有故意杀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十多个,还涉及防卫过当认定等重大法律争议问题,法庭未当庭宣判。

  据悉,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虞政平,主审法官齐素,组成合议庭,胡云腾担任该案审判长。

  原审情况

  在原审的认定中,其中有三项罪名是,敲诈勒索犯罪事实、故意杀人犯罪事实,还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

  在原审的认定中,被告人孙宝国、孙宝民、孙宝东三兄弟从1990年初开始在长春市凯旋路钢材市场承租门市销售钢材。1996年3月12日,孙宝国、孙宝东等人到辽宁省鞍山市购买钢材,在该市火车站与当地出租车司机及揽客人员发生争执进而厮打,孙宝国、孙宝东二人持刀行凶,造成对方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两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由于当地司法机关工作原因,导致该案被错误定性,孙宝国、孙宝东仅被判处缓刑。被告人孙宝国获释后不思悔改,大肆宣扬其“杀人没事,孙家上面有人”等言论,扬名造势,不断扩大其社会影响。

  在原审的认定中,该组织以长春市凯旋路钢材市场为据点,以经营钢材为掩护,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孙宝国、孙宝民在经营钢材过程中,蓄谋以大额放贷、赊销建材为诱饵,引诱大量被害人与其经济往来,在高利放贷、高价赊销建材给被害人后,又依仗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采取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手段向被害人索取或强占被害人畸高于原有债务之钱物,通过上述手段攫取大量违法利益,聚敛巨额钱财,并将部分钱物用于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成员对孙宝国言听计从,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孙宝国则通过提供经济保障,为成员摆事等手段来拉拢手下成员为其“办事”。孙氏兄弟还通过贿买方式引诱、拉拢个别国家工作人员为其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寻求保护。

  原审孙宝国、孙宝东、孙宝民的判刑情况如下:1.孙宝国,犯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万元。

  2.孙宝东,犯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3.孙宝民,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申诉理由

  孙宝国之子孙某的主要申诉理由:(1)故意杀人部分:原审判决定案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模糊受害方先动手,否定了孙宝国怕巨款被抢持刀自卫的辩解,忽略了孙宝东被扎伤的事实;程序违法。(2)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部分:原审判决认定此部分犯罪的证据不足,孙宝国没有占据整个钢材市场,也没有称霸一方,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结构的证据不充分,认定黑社会组织实施的犯罪也都是拼凑的,把与孙宝国不相关的案件拼凑在一起。(3)敲诈勒索曲某某和非法拘禁曲某某属于同一事实,不应认定为两个罪名,而应按照从一重罪的原则作出处罚等。同时孙宝东之妻郑某某主要申诉理由:(1)故意杀人部分:审理程序存在严重违法,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应当由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同时,该案与其它犯罪行为并案审理同样没有法律依据,属于程序错误。吉林市公安机关无侦查权,其取得的证据均为非法证据。本案定性存在严重错误,孙宝东的行为系故意伤害,属于防卫过当,造成被害人李维民死亡的行为不是孙宝东所为,孙宝东对此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审判决没有考虑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没有考虑已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2)孙宝东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审判决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于2000年初,但孙宝东涉及的鞍山案件和非法拘禁案件分别发生在1996年和1999年。另外的二起犯罪亦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无关。(3)非法拘禁部分,量刑过重;寻衅滋事部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孙宝东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孙宝东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另外,孙宝民的主要申诉理由为有新证据证实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再审重点

  本次开庭审理的重点为:1. 原审被告人孙宝国、孙宝东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原审被告人孙宝国、孙宝东、曲海文、周艳圣、孙福海、高威、周艳秋、邹作佰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原审被告人孙宝民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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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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