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网北京9月27日电(记者 李盈盈)“对于多次实施犯罪的不满14周岁的青少年,在其年满14周岁之后又实施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时,以前的多次违法犯罪记录,可作为刑罚轻重的参考。”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彭新林教授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若未成年人一贯表现差、屡教不改,以前有实施过多次违法犯罪记录的,当然可以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变“杀人魔头”震惊社会
日前,山东省东营市一所警察学院特警班的未成年学生扈强因持刀捅死同学曾被判有期徒刑17年,后来因检察院抗诉,日前,扈强被改判为无期徒刑。此案的改判结果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案子?杀人者是个什么样的孩子?什么情况下,14岁的孩子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3年12月1日,14岁的扈强持刀将同学捅死。同年7月,他持刀将另外一名同学捅成重伤的案子还在鉴定期。距离上次事发不足5个月,扈强再次持刀将同学捅死。
2014年12月3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扈强有期徒刑17年。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日前,扈强被改判无期徒刑。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扈强把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当作他知法犯法的“护身符”。
两次犯案都体现了扈强人身危险性大、可改造性差、主观恶性极深,且死者亲属强烈要求对其从重处罚,法院决定改判扈强无期徒刑。
记者梳理发现,2016年还有几起影响比较大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
2016年7月18日,广西岑溪市诚谏镇石桥村一个13岁的少年杀害分别为8岁、7岁和4岁的儿童,性质相当恶劣,因他不满14周岁免于刑罚,仅被送收容所教养3年。
2016年6月13日晚9点左右,四川阿坝藏族自治州金川县毛日乡中心校的教师杨冬玲在回住处的路上,被一个13岁的少年方某迎面泼上汽油,被烧成“碳人”。年幼的方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当地警方把他交给其父看管。为防止儿子再闯祸,方某的父亲用一根铁链将肇事的儿子锁在家里。
2016年1月18日,刚刚出狱2个月的广西青年韦某木在广州番禺奸杀一名11岁的女童。据媒体报道,2010年13岁的韦某木掐死同村一名男童,因案发时韦某木不满14岁,未承担刑事责任;2011年,14岁的韦某木又在家乡持刀捅伤女童,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木被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再次奸杀女童。据村民讲,韦某木无直接证据的伤害孩童事件还有4宗,造成2死2伤。
对于韦某木的行为,彭新林评价“可谓劣迹斑斑、毫无悔改,罪行极其严重。”
专家:韦某木案件性质极其恶劣 应当判处死刑
韦某木的种种恶行会对其量刑有何影响?
彭新林认为,根据韦某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韦某木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改造可能性微乎其微,且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幼童、幼女,社会危害极大,理当适用死刑。
“对于韦某这样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韦某木涉嫌将一名11岁女孩性侵后杀害时,其已满18周岁,不属于未成年人,不存在不能适用死刑的问题。”彭新林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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