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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篡改同学高考志愿案嫌疑人郭某某被释放

来源: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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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篡改同学高考志愿案嫌疑人郭某某被释放,检方决定不起诉

  9月30日上午,(山东省)胶州市检察院依法对胶州篡改同学高考志愿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决定,郭某某随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今年高考期间,胶州市应届考生郭某某因偷改同学高考志愿,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于2016年8月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2日经胶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和相关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召开公开审查会,邀请当事人、法学专家、教育部门代表、新闻媒体等相关人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受害者已被录取,对其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承办人到学校进行调查,老师称其在学校表现良好,郭某某的老师、同学等通过辩护人提交多份请求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因郭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检察机关本着挽救、教育的目的,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既起到社会警示作用,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人权保障的刑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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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篡改同学高考信息,他为何没有被起诉?

  9月30日上午,已经被羁押了58天的郭某某走出胶州市看守所。当天,检察机关宣告了对其作不起诉处理的决定,公安机关将其释放。

  19岁的郭某某正是今年高考后轰动一时的“胶州篡改同学高考志愿”事件中的嫌疑人。郭某某为何没有被起诉?不起诉是否合法合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出于怎样的考量?9月28日,笔者参加了检察机关组织的郭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不起诉公开审查会,并采访了受害者常升的父亲、郭某某的辩护律师、以及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案件背后的“谜团”一一解开。

  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恰当的

  胶州市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9月23日亲笔书写悔过书,认罪、悔罪态度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受害者常升已被录取,对其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并出具书面谅解书;同时,承办人到学校进行调查,老师称其在学校表现良好,其老师、同学等通过辩护人提交多份请求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这些都属于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胶州市检察院决定对郭某某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我认为对郭某某作出不起诉是恰当的。本案做出不起诉有其刑事法规范根据,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人权保障的刑事法理念。”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张爱艳认为,郭某某侵害了特定人的权利,与一般意义上针对网络信息系统和不特定人且危害网络安全的犯罪有着很大不同。其作案手段也相对较轻,虽然起初造成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被录取的严重后果,但最后还是被陕西师大录取了,这个结果必须考虑到。从被害人态度上看,有书面谅解书,并且犯罪嫌疑人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再犯的可能性比较小。客观上已补偿修复了被害人被侵害的权益。目前采取相对不起诉体现了我国法律认罪认罚从轻处理的原则。“本案应重点考虑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即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惩罚犯罪是手段、过程,保护社会是目的,真正达到保护社会的目的,是对犯罪人惩罚的效果。该案嫌疑人如果被判刑,显然不如不起诉对他个人发展更好一些。”

  郭某某的辩护人于华忠认为:“检察机关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和相关情节,对该案做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既起到社会警示作用,也能够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

  两次决定均合法合情

  8月12日作出批捕决定,9月30日又作出不起诉决定,胶州市检察院两次决定是否合法?

  “刑法应当贯彻谦抑原则。相对于普通成年人犯罪,对于青少年犯罪应该更多的关注教育、感化和挽救的问题。对青少年犯罪,打击不是唯一或者主要目的。无论是定罪还是判刑,都要慎之又慎。除非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人身危险性较大,一般都要慎重。”山东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周长军教授认为,从本案来看,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社会危害也不是太大。案发当时社会舆论反响比较大,但目前其社会危害得到了修补,常升已如愿被大学录取。从人身危险性来看,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的师生对他本人在校期间的为人处事、学习训练都有较好的评价,本案受害人及其家属也表示了谅解,提交了谅解书。加上其是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不大。“法律要考虑人性,从特别预防角度来看,郭某某已经深刻反省;从一般预防角度来看,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诉,对社会也是一种警醒。对本案做不起诉处理,发挥了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审查起诉的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审查起诉机关,法律赋予了相对不起诉的权力,检察机关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客观和公正,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周长军认为,检察机关此次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不等于之前的立案、拘留和逮捕是错误的,本案的每个诉讼阶段,案件情况不一样,法律要求也不一样,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立案、批捕措施决定也是依法进行的。

  “看到人掉进水里,我们都会伸手拉一把”

  “胶州篡改同学高考志愿”事件社会关注度高,如今以不起诉郭某某而告终,会带来什么样的社会效果?

  胶州市人大代表、胶州汇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宋屴认为,本案出现后,特别是在网络上披露后引起了广大影响,社会上都比较同情常升,谴责郭某某及其父母,因其误了他人前程,一定要让他受到法律追究。当得知还了常升一个公正,顺利上学,检察机关又批捕羁押郭某某后,社会上又引起了较大反响,觉得对郭处理重了一些,又开始同情郭某某。“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如何,还会在社会上引起不同反响。对该案不仅仅在法律方面要处理好,司法机关更应该注重社会后果的影响,对两个孩子要负责,对两个家庭要负责,还有面对更多的在校学生。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毁掉两个孩子。”宋屴表示,我国刑法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惩罚原则一直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既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从体恤宽大立足教育感化挽救出发,对于人身危害性较小的案件,完全可以采取非刑罚化的方式进行处理。此外,他还提到,本案中郭某某得到了常升的谅解,具备刑法规定非刑罚处罚的情节,能达到刑罚的目的,这样全社会都能从案中得到警示教育。数十名师生都为郭出具了不予起诉请求书,如果案件结果处理不得当,对这部分人将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赵星教授认为,挽救孩子是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讲人道。从实体法角度来看,该案获得谅解等,都是后果不太严重的体现。对犯罪情节轻微,从实体法程序法角度来看都没有问题。赵星同时建议,同学们应该注意自己的准考证号不随意泄露,密码也可设得复杂一点,此类措施,会把我们和谐社会推向前进。

  受害者常升的父亲常世河对于儿子的遭遇,不愿意再多提。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他表示:“虽然他(郭某某)做错了,毕竟他还是个孩子,我同意不起诉处理。”对此,胶州市政协常委、胶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乔昌笙对常世河的大度和心胸表示钦佩。“看到人掉进水里,我们都会伸手拉一把。”他认为,对郭某某不起诉,体现了法律的目的性,不是一棍子打死,打击是次要,挽救是主要的,通过该案达到教育一片的目的。既体现了法律的包容性,又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案件发生后,我非常震惊、痛心。该案如果处理不好,会毁掉两个孩子。” 胶州市教体局招生办王兆仙主任说,关于对郭某某的惩罚,“我想起八个字: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是一棍子打死,而是要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也是符合这个原则的。”

  胶州市市政府督学张启运说,通过这件事,让教育部门感觉到在法律教育方面、社会家庭学校教育方面还是应该加强教育的。据他介绍,最近胶州市教育部门正准备召开“亲子学法惠万家”启动仪式会议,以此进一步加强社会、家庭、学校关于法律方面的学习。

  青岛心康心理咨询中心主任王辉表示,对郭某某而言,相应后续心理辅导也是必须的,社会各界应携起手来,共同帮助他越过人生这个坎。

  (原题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胶州篡改同学高考志愿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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