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贿罪被控受贿超2亿,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不得减刑假释。此前,安阳市中院于今年6月16日审理了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观海解局注意到,自今年4月18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终身监禁适用条件后,白恩培成为落马高官中被判此刑的首例。
受贿近2.5亿 一审被判终身监禁
安阳中院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观海解局(ID:guanhaijieju)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恩培先后利用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获取矿权、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764511亿元。白恩培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恩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白恩培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
其中,白恩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同时,根据白恩培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其落马前后 云南多高官被调查
今年6月16日,安阳市中院审理了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白恩培被控利用其担任青海、云南省委书记等职务上便利收受财物共计折合近2.5亿元。其家庭财产和支出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白恩培当庭认罪,并表示悔罪。
白恩培,1946年生人,1970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云南省委书记等职。据公开资料显示,白恩培曾经主政云南10年,于2001年10月起任云南省委书记,直至2011年8月被任命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年8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白恩培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被调查。2015年1月,白恩培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14年8月,白恩培接受组织调查,而在他落马的前后,与他在云南共事的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云南省原副书记仇和、昆明市委书记张田欣先后接受组织调查。
曾被实名举报贱卖国家资产
讽刺的是,2001年12月,白恩培任职云南省委书记不久,曾针对前云南省长李嘉廷用职权收受贿赂,为儿子及情妇非法谋取利益一案表态称,“腐败不除,事业难兴。云南在党风廉政建设上是有深刻教训的。因此,对反腐败斗争的态度一定要坚决,处理问题一要依法依纪,确保反腐败斗争的顺利进行。”白恩培还表示,要重点查处“以各种手段侵吞国有资产”等腐败行为。
据了解,白恩培在落马之前,曾被实名举报贱卖国资给四川富商刘汉、刘维兄弟。2013年8月11日,91岁高龄的云南省原政协副主席杨维骏通过网络实名举报云南省多起贱卖矿产案,其中就点名白恩培。杨维骏在举报信中称,白恩培和另一位官员的主持下,云南许多宝贵矿藏资源如兰坪铅锌矿、东川博卡金矿、大红山铜铁矿、兰拉、普朝铜矿、文山铜矿、大平掌铜矿都没按市场规则进行交易。“价值5000亿的兰坪铅锌矿,让四川私人老板刘氏以10亿就控股百分之六十。”
根据《财经》报道,2003年1月24日,宏达股份以1.53亿元获得51%的股权,入主潜在经济价值过千亿元的兰坪铅锌矿,掌控了这个亚洲最大、全球第四大的超级矿区。
6名省部级以上落马官员受贿过亿
另外,据观海解局(ID:guanhaijieju)统计,十八大以来全国共有26名省部级以上官员获刑。在受审的落马省部级以上官员中,6人受贿金额过亿, 其中,白恩培的2.5亿受贿金额“创下记录”。6人分别为:白恩培(2.4676亿)、朱明国(1.41亿)、周永康(1.3亿)、金道铭(1.2亿)、万庆良(1.1亿)、毛小兵(1.05亿)。
在法院对于部分贪腐官员的相关表述中,都出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字样。那么“数额特别巨大”到底是多少钱?在量刑方面又有何规定呢?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成为落马官员中被判终身监禁第一人
观海解局注意到,自上述司法解释通过后,白恩培成为落马官员中被判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首例。
上述司法解释指出,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指出,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于无期徒刑与死刑是两个不同刑种,为了更准确的适用死刑,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
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此外,司法解释同时依法规定,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司法解释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了明确: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二是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观海解局记者/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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