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10月11日,濮阳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该案12名被告将山东某化工公司的600余吨废硫酸运至濮阳县一废弃工厂内,利用4个渗坑,将废硫酸渗入地下。濮阳县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某某等因构成污染环境罪分获不同刑期。
没有资质却敢网上发布收购废硫酸信息
2014年7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在没有处置、收购危险化学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收购废硫酸的信息,被告人孟某某身为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营销部业务员在网上发布销售废硫酸作息,被告人王某见此信息后,明知郭某某没有处置废硫酸资质,仍联系被告人孟某某,孟某某明知郭某某、王某没有处置废硫酸资质,仍联系二人与本公司签订处置废硫酸合同。
被告人白某某、杜某某身为桦超化工有限公司的营业部经理、工作人员,明知王某等人没有处置废硫酸资质仍与其签订处置废硫酸合同。以每吨360元价格让王某进行处置本公司废硫酸。王某又以每吨330元价格让郭某某从该公司拉废硫酸处置,王某、孟某某每吨分别获款15元。被告利用半挂罐车私运千余吨废硫酸
自2014年11月至案发,郭某某雇佣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驾驶郭某某东风牌半挂罐车从山东桦超化工有限公司和范县诚信化工有限公司拉废硫酸千余吨。
在此期间,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作为被告人郭某某朋友、同学受郭某某之邀,明知郭某某为办理拉运废硫酸事宜仍多次陪同前往。所拉废硫酸郭某某以每吨140元价格让楚某某(另案处理)处置废硫酸700余吨。
楚某某将废硫酸倾倒在通过被告人魏某某、王某乙租赁的被告人王某丙位于本村西北废弃厂院内。其余部分废硫酸以每车3500元价格让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赵某某14车约420吨,赵某某等人将废硫酸倾倒在其滨河沙石料场院内,后通过管道排入徒骇河内。小麦大面积受污染,污染场地平态费达1800余万元
2014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丙厂院周边田地小麦大面积被污染受损。王某乙、王某丙、魏某某协助楚某某赔偿群众损失9万元。
2015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高某甲再次将废硫酸拉到王某丙厂院内时,被当场抓获。经有关部门鉴定,倒的废硫酸属于有毒物质中的危险废物。
经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评估,本次污染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污染土壤处置费用,污染场地平态费用等共计1800余万元。该案成为省高院环境资源庭成立后的第一案
该案经合议庭依法评议后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白某某等12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主犯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王某、孟某某、白某某等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犯罪工具一辆红色东风牌半挂罐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濮阳县法院此次公开审理的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达12名,污染波及河南山东两省,属于跨省市有组织作案,人员多、范围广,造成影响十分恶劣,给倾倒地的土壤、水资源等生态环境带来极为严重的破坏,系河南省高院环境资源庭成立以来全省审理并宣判的第一起跨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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