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独家从权威渠道获悉,大连银行原副行长刘国坤因对一地产商贷款及违规使用贷款购买不良资产进行关照,收受该地产商所送宝马牌越野车一辆,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行贿人主动交待
刘国坤受贿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02年至2006年,刘国坤在担任大连市商业银行华昌支行行长、大连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期间,利用审批、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对原大连海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公司”)贷款及违规使用贷款购买不良资产进行关照。海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士涛为表示感谢,于2006年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湾B区B栋,向刘国坤行贿宝马牌越野车1辆,车牌号辽B06668,价值人民币512500元。案发后,上述车辆已被扣押。被告人卢士涛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行贿行为。
公开信息显示,2007年2月13日,中国银监会同意大连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同意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连银行。
上述一审判决书还显示,刘国坤,男,1965年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2015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系大连市委组织部代大连市委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次级债券发行公告显示,该行经营管理层2009年设一名行长,六名副行长,刘国坤担任大连银行副行长,彼时其年龄是44岁。
1984年11月—1989年10月,刘国坤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分行沙河口办事处工作;1989年10月—1995年8月,他又调交通银行业务科、信贷处任副科长、副处长;1995年9月—2004年8月,他先后担任大连市商业银行华昌支行副行长、行长;2004年8月—2007年11月,刘国坤担任大连银行行长助理;2007年11月起,刘国坤又被擢拔升任大连银行副行长。
澎湃新闻记者查阅大连银行年度报告发现,2013年4月公布的大连银行2012年度报告还显示,刘国坤担任该行副行长职务,在主要管理人员中有一名行长、两名副行长;但在2014年4月公布的大连银行2013年度报告中,大连银行主要管理人员中已无刘国坤的名字,只剩下一名行长和一名副行长。
2016年10月17日,澎湃新闻记者多次拨打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电话,联系采访刘国坤受贿案事宜,截至发稿时,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此外,工商资料显示,大连海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11日,注册资金55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执行董事均是卢士涛,卢士涛认缴出资4950万元,占股90%,宫仁美出资550万元,占股10%,该公司于2010年11月23日被吊销。
虽未过户但证据互相印证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刘国坤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是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国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卢士涛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国坤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刘国坤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只有借用车辆的想法,没有占为己有的故意,且案涉车辆没有过户,不能认定犯受贿罪的事实;案涉车辆鉴定价值过高,应当将车辆的剩余残值予以扣除,请求二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发回重审。其辩护人也持相同的辩护意见。
刘国坤上诉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刘国坤涉嫌犯受贿罪、卢士涛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一案,上诉人刘国坤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该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刘国坤及辩护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关于上诉人刘国坤提出只是借用车辆、不构成受贿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其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以借车的名义实际占有该车辆,原审庭审时自愿认罪;原审被告人卢士涛亦供述将该车辆送给上诉人并向其交付所有车辆手续,为了避免被查而未办理过户;证人田丹的证言证实上诉人将该车辆借其使用直至案发,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足见上诉人将案涉车辆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其在长达近十年的时间一直实际使用并支配该车辆,并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具体行为,案涉车辆未变更权属登记不影响受贿的认定,故对此上诉理由和相关辩护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提出车辆鉴定估价过高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价格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客观真实,鉴定结论应予采信,故对此上诉理由和相关辩护意见,该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6年9月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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