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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伤”案件频出背后的执法乱象

来源:搜狐网 作者:王琪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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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硬伤”案件频出背后的执法乱象

  注销企业离奇赢了官司

  2006年12月1日,内蒙古宝兴煤矿(下称宝兴煤矿)“决议解散”,注销工商登记手续之后,对外签订了一系列合同。

  12月12日,宝兴煤矿与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下称意隆煤业)签订《借款合同》和《合伙开采包尔呼舒高布露天煤矿协议书》,这两份合同约定,意隆煤业向宝兴煤矿借款3000万元,作为等偿条件,意隆煤业划定625万吨的地质储量采区,由宝兴煤矿组织开采,宝兴煤矿享有80%的利润分成。

  这期间,双方签订合作开采的《补充协议》约定:意隆煤业将属于宝兴煤矿开采权益的413万吨煤炭一次性承包开采、管理及经营。意隆煤业向宝兴煤矿按吨缴纳承包费,承包费合计1.239亿元。

  通辽市工商局查询到的工商档案显示,宝兴煤矿在2002年4月1日注册成立,由法定代表人王佰令个人出资50万元。查询该企业现在的状态显示“注销”,注销原因是“决议解散”,注销日期则是2006年12月1日。

  注销的宝兴公司为什么还会和其他公司签订如此多的合同?意隆煤业代理律师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左世民说:“由于意隆煤业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进行尽职调查,才和宝兴煤矿签订了合同。但从法律意义上讲,王佰令用已经注销的宝兴煤矿对外签订合同当属无效合同,这里面可能也涉及刑事犯罪,不排除有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的可能。”

  2011年7月,宝兴煤矿在已经开采包尔呼舒高布煤矿煤炭212万吨的情况下,与意隆煤业在合作经营上发生严重分歧,意隆煤业停止给付宝兴煤矿合作款项。

  2011年10月底,已注销5年多的宝兴煤矿一纸诉状将意隆煤业告上法庭。让人意想不到的是,通辽中院在没有对宝兴煤矿的诉讼资格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将这一案件立案并进入到审判程序。

  11月11日,通辽中院绕过宝兴煤矿的诉讼资格问题,作出民事调解书:“意隆煤业偿还从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31日拖欠宝兴煤矿的承包款2478万元,2011年6月至2011年底承包费欠款1045.5万元,如不能在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则需承担20%的违约金。”调解协议还规定,2012年初开始承包费改为季度给付,每季度为619.5万元。

  经过这番运作,已经注销的“销户”企业宝兴煤矿不仅作为法律主体提起诉讼,还赢了这场官司,这家“死亡”企业从此财源滚滚。

  针对宝兴煤矿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通辽中院回应记者称:“被执行人意隆煤业在一审和执行过程中未提出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又自动向宝兴煤矿履约部分款项;数份协议均由双方签字盖章,说明意隆煤业对宝兴煤矿的诉讼主体资格是认可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内蒙古法学会法律论证中心副主任赵也夫等专家出具的《法律论证意见书》则认为,意隆公司在不知情该案予以调解的情况下,因其确实对宝兴公司履行了部分债务,但其履行依据是《合伙开采包尔呼舒高布露天煤矿补充协议(之三)》约定的义务,而非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不能依据意隆公司履行该协议之三的约定义务,进而认定其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的调解给付义务。”

  数千万执行款流入“销户”企业

  这起“硬伤”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通辽中院迅速查封了意隆煤业的工作区价值近1.6万元的200万吨煤炭、通过法院执行局向宝兴煤矿支付款项达8800万元、意隆煤业名下铁进公司的6400万元股权、9000余万元的分红款、内蒙古锦联公司煤款1200余万元、大连双龙公司煤款19.8万元先后查封冻结,至今已经查封扣押意隆煤业款物合计近3亿元。

  那么,通辽中院是如何把执行款运作到这家已经“销户”公司的账户上?

  通辽中级法院(2015)通民再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中,对为何变更诉讼主体只有一句话:“霍林郭勒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宝兴煤矿、华通煤矿和满都拉煤矿合并重组而成。”这份裁定悄然变更了执行主体,直接把原审原告由宝兴煤矿变更为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记者调查,华兴煤炭公司确实由宝兴煤矿和华通煤矿和满都拉煤矿合并重组而来,但宝兴煤矿注销的时候并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对相应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

  通辽中院是如何将案件的原告由一家公司变成另外一家公司?

  通辽中院在给媒体的《情况说明》中解释说,宝兴煤矿变更为华兴煤炭符合法律规定:“2006年8月,宝兴煤矿与华通煤矿和满都拉煤矿二采区整合为华兴煤矿。工商注销登记是因政策性整合后强制注销的,但事实上宝兴煤矿还在独立经营。”其依据宝兴煤矿在“2007年至2014年之间均以宝兴煤矿的名义正常缴纳税款,至2014年9月27日才注销企业纳税账户。”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内蒙古法学会法律论证中心副主任赵也夫等专家出具的《法律论证意见书》则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宝兴煤矿与霍林郭勒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有民事权利义务的继承关系,再审裁定书却将该公司列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全面继承了宝兴煤矿的权利,构成程序违法。“目前的案卷中,既没有华兴公司继承宝兴煤矿的法律文件,华兴公司也不是宝兴煤矿的投资人、上级单位,并且没有任何政府文件确认华兴公司继承宝兴煤矿的权利义务”,作出华兴公司是由“宝兴煤矿、华通煤矿和满都拉煤矿合并重组,进而继承宝兴煤矿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法律意见书认为,这种一句话就变更原审原告的裁定是“随心所欲”。

  查封3亿元资产后 董事长遭网上通缉

  意隆煤业董事长耿树明直指通辽中院法官渎职枉法判案:将已注销的“死亡”企业当作合法诉讼主体,并蹊跷判其胜诉;通辽中院执行局枉法将8800多万元的执行款划给这家“死亡”企业和其他毫不相干的企业,非法扣押查扣其公司近3亿元资产后,还将其以“拒执罪”在网上通缉……

  耿树明列举了该案执行法官的种种违法行为:通辽执行局副局长张坚、秦燕在执行过程中未着制式服装,乘坐当事人提供车辆;使用涂改过的《拘留决定书》;使用由当事人提供的手铐试图拘留被执行人;接受当事方吃请并进行豪华洗浴。

  通辽中院在发给民主与法制社的《情况说明》中证实了这些违法违纪现象存在:“执行法官张坚和秦燕在执行过程中,违反规定乘坐由当事人提供、驾驶的车辆和会见案件当事人;未经院长批准,未做出拘留决定,违法使用来源不明的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的法院拘留证,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和司法公正。”

  按照相关规定,对张坚、秦燕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同时调离执行岗位。

  记者就通辽中院在该案立案、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诸多程序违法问题,走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该院纪检书记火亮称:“法官接受当事人吃请,这是明显的违纪行为,法院已经处理。目前省高院受理了意隆煤业的申诉申请,但能否提起再审还在走程序。”

  意隆煤业负责人说,明显的“硬伤”案件,申请再审已经提出近1年了,就在高院这边悬着,现在我们一提起申请再审,通辽中院就“加大执行力度”。高院也一拖再拖,一个好好的企业眼看着被拖垮。“这是赤裸裸的威胁,这是讨私债。”

  “硬伤”案频出与队伍乱象

  “硬伤”案件爆出之后,通辽中院陷入更大的舆论漩涡。

  在“死亡”企业宝兴煤矿诉意隆煤业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中,执行局副局长张坚、副局长秦燕违法执法,通辽中院将张、秦二人调离执行岗位。而受到处分的张秦二人则以“处理过重”不断信访。

  2016年4月6日早晨,通辽中院刑一庭庭长米建军在办公楼跳楼自杀,通辽中院对外发布消息称“米建军死亡原因疑为长期工作压力过大导致抑郁自杀”。而一份举报材料则称,米建军此时正身涉一起虚假诉讼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田某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检察机关要求其配合调查。

  通辽中院米建军死亡事件余波未平,7月下旬,更有消息传出,通辽中院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那日松又因涉嫌经济诈骗被科左后旗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记者就法官队伍建设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向通辽中院巴根那院长发出采访请求,截至发稿,一直未等到其正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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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磊 UN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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