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交通局发布《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
(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分别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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