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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河南人案”进展:一被告提出异议被驳回

来源:综合 作者: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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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辱骂河南人案”有进展 一被告提出异议被驳回

  记者段伟朵

  本报讯“辱骂河南人案”有了新进展!昨日,记者获悉,受理该案的金水区人民法院近日做出民事裁定书,就新浪微博运营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做出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异议。

  一被告提请“换地儿”审

  胡伟,最近成了“名人”。先后被大河报、河南手机报、法制日报等全国范围内、不同的媒体报道,前两天还引起了《纽约时报》的注意。然而,“出名”的原因并不光彩——因其屡次在微博@胡伟HoVi上发出针对河南人的不当言论,反复掀起污浊的网络骂战,8月31日,市民井长水将胡伟告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9月6日,大河报记者获悉,法院已正式立案。9月7日,本报A11版率先以《微博上屡骂河南人胡伟被告了》为题报道此事,引发热议。

  井长水在对胡伟提起诉讼的同时,也把新浪微博的运营公司告了。他认为该公司对胡伟行为放任不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近日,新浪微博运营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北京微梦创科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作为被告,北京微梦创科在北京市海淀区,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侵权行为地判断,本案为网络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即海淀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方阶段性“告捷”

  “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诉求。”昨日下午,原告代理律师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朝辉接到了金水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他有一种阶段性“告捷”的自豪感。

  金水区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原告作为被侵权人提起诉讼,原告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因此金水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驳回被告异议。

  据介绍,北京微梦创科如不服这个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立案后,胡伟本人依然没有停止对河南人的辱骂。”律师段朝辉介绍说,他开了另外一个微博小号,继续冷嘲热讽。最近,网上流传一张在福建举行的秋季全国糖酒会上,有摊位前挂着“河南人免谈”的纸板,说明地域歧视并非极个别,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给予此类事件的操作者理性警告。”别人有误解,作为河南人一方面要礼貌回应,做好自己,让对方消除误解;另一方面要不惧拿起法律武器,给‘陋习’点颜色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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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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