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53岁的孙路伟原系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院长,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关照他人中标工程项目,并多次索取、收受他人钱物共计72万余元。昨天,孙路伟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案件在顺义区法院审理。顺义法院院长李旭辉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就一笔50万元款项的性质展开辩论,控方认为,该笔款项系索贿,而孙路伟辩护人则认为50万系购房借款。最终顺义法院认定50万元系索贿,一审判处孙路伟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索取、收受财物72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路伟于2005年担任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所长,2013年该检验所更名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孙路伟任院长。2009年北京市质检所顺义园区建设过程中,园区内一检验中心需要采购一批检测试验设备,在设备项目采购招标之前,孙路伟利用职权,安排某公司人员王某帮忙做前期调研,王某在此过程中知悉北京市质检所在设备选型、价格等方面的意向。2010年,王某所在公司投标北京市质检所检测试验设备项目并中标。此后,孙路伟以购房借款为名,向王某索取人民币50万元。一段时间后,又收取王某送来的红包8000元。
2011年,某公司人员张某请求孙路伟在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关照。后该公司中标北京质检所某工程,孙路伟两次收取张某送来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此外,某公司负责人支付孙路伟女儿机票款1万余元,后公司中标北京质检所工程,孙路伟收受购物卡共计1万元。
除了在招投标方面,利用职权收取贿赂外,某公司还因为与质检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送给孙路伟9万元。此外,孙路伟还安排某区质监局局长亲属在质检所实习,收受贿赂5000元。被告人孙路伟后被查获,赃款已全部退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路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2万余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0万元是受贿还是借款?
昨天庭审期间,孙路伟当庭认罪,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该案辩论焦点集中在孙路伟收取王某的50万元款项的性质认定。孙路伟当庭表示,“跟王某借钱,是因为买房的时候,我的现金不够,我跟他借钱,他也同意了,在购房2个月后,2013年年初,我找过他一次,我提出要还钱,后来他提出不着急用钱,我当时就没有给他。”
孙路伟辩护人表示,认可孙路伟与王某发生的50万借款。但当时孙路伟确实急于购买顺义的房产,手头上资金不够,购房属于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此外,双方私交很好。孙路伟曾找过王某还钱,但王某并没有要。这是双方的借钱行为,和中标没有关系。50万元系购房借款,不应认定为索贿。
公诉人认为,判断被告人孙路伟向王某借款是属于正常的借贷关系还是索贿,需要综合判断。孙路伟借50万元时,正好处于质检院与王某公司的合同履行期间,此外,借款时,二人并未签订借款协议等书面手续,也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利息等。可见这并非正常的借贷关系。
此外,根据王某证言,两人私交不多,在这样的前提下一次性出借50万元不符合常理。从借款事由来看,孙路伟在朝阳区已有一套房产,而本次借款购买的房产位于顺义,即本次购买的房产非生活必需。
从事后是否归还的行为来看,自2013年1月借款至2015年9月本案案发,其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没有还款。从是否有还款能力来看,在借款半年后即2013年6月,孙路伟将理财产品赎回账户余额在60万元以上,足以归还其向王某的借款,但其并未将钱归还王某,而是继续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这进一步说明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还款的意愿。
索贿系重判依据之一
顺义区法院认为,孙路伟受贿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所提孙路伟收取王某50万元系借款不应认定为索贿的意见,本院认为,30万元系以借款之名行索贿之实,应认定为索贿,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孙路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依法对被告人孙路伟从轻处罚。顺义区法院一审认定孙路伟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该案由顺义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旭辉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这是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要求,推动院庭长办案常态化。
李院长接受采访时就判决结果进行了阐释,按照《贪污贿赂解释》的规定,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索贿的应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孙路伟受贿金额达72万余元,其中50万元系索贿,且考虑受贿5次的情节,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同时,孙路伟到案后除对第一起事实中的50万元钱款性质有所辩解外,对其余犯罪事实均能够如实供述,并且主动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受贿19.5万元的事实,并且案发后孙路伟家属在侦查期间就代为退缴全部赃款,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这些情节我们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综合本案具体情节及全市类似案件量刑均衡情况,合议庭作出以上判决。
文/本报记者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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