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担任北京航天新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物资采购主管的职务便利,甄某为航天物流有限公司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提供帮助,从而收受该公司物资二处处长孙某53万余元,并将该款用于购买了一辆沃尔沃越野车。近日,海淀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甄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20万元。甄某随后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5月间,甄某利用担任北京航天新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员负责该厂物资材料的对外采购、联系、协调、货款结算及预付等职务便利,为航天物流有限公司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提供帮助,从而收受航天物流有限公司物资二处处长孙某给予的钱款人民币53万余元,并将该款用于购买沃尔沃XC60越野车一辆。
2015年10月15日,甄某被侦查人员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二院纪委带回接受调查。
甄某供述称,他是采购主管,负责解决疑难短周期物资的采购,程序是计划员把计划下给自己的徒弟,徒弟再往下派单子,如果出现不满足周期的物料,他负责去协调满足不了周期的物料的采购。他还负责紧急物料的协调、解决和采购。他2011年认识孙某,当时孙某担任航天物流中心物资二处的副处长,孙某曾给他报销过一些吃饭的发票,还出钱买了一辆价值50多万元的沃尔沃越野车,他一直在使用该车。他曾跟孙某说过还车,但孙某让他先开着。孙某出事后,他着急把车卖出变现,把钱给孙某家里。他准备把车卖了,车款定在40万以内,后买车的人多次提出将车款给他,但因为他没想好怎么处理车款,就一直没收。
孙某则称,在工作中他主要是和甄某对接,2013年三四月,甄某对他说手上有几个闲置的买车指标,问他需不需要,孙某称不需要。几天后,甄某又问了他同样的问题,孙某还是说不需要。后来甄某建议孙某的部门买一辆车,并称如果孙某的部门不用,可以给甄某用。此时孙某就明白了甄某是想让他给买车,孙某于是说可以买一辆,就先给甄某用,甄某当时表示可以。随后,孙某提出了一些适合单位使用的公务车或商务车,但甄某都不同意,甄某提出的都是适合家庭或个人使用的车。最后,甄某看上了一辆沃尔沃轿车,就给孙某打电话,让孙某去4S店订车。孙某称,甄某在业务上给过他帮助,一是从开展业务以来其的业务量一直不断扩大,二是在整个业务过程中甄某起到了重要的协调沟通作用,三是汇款结算的时候比较及时。
对于这辆车,孙某说后来他从没有开过此车,也没见过此车,甄某也没有向他提过此车。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受贿罪判处甄某有期徒刑4年4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甄某随后上诉到一中院,他认为自己只是向孙某借车,不能认定为受贿。一中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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