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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执行中出现大问题?人大回应

来源: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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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基本法执行中出现大问题?人大回应

  10月31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正在审议网络安全法草案、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等。 据全国人大网7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今日(11月7日)10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主持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

  发布会文字直播如下:

  [何绍仁]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55人出席,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以155票赞成,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会议以15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网络安全法。会议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8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电影产业促进法。会议以124票赞成、7票反对、2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会议以15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今天的会议是上述法律、决定和法律解释的专题新闻发布会。

  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9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这9位嘉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先生,李主任负责回答与释法有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先生、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先生、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先生,他们三位共同回答与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有关的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阎晓宏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王瑞贺先生,他们两位共同回答与电影产业促进法有关的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局长赵泽良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先生,他们两位共同回答与网络安全法有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先生,他负责回答与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有关的问题。

  今天到场的记者比较多,之前我们在接受记者报名时了解到,记者们非常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次释法,下面先请李飞主任就这次释法讲几句。有请李主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回答记者提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回答记者提问。

  [李飞]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很抱歉我晚到了几分钟,因为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闭幕会要表决通过的议题比较多,我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能缺席。会议刚刚闭幕,我才能赶过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一个很庄严的地方,我们受全国人民的委托行使权力,所以我们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是守规矩的,不像有些地方不守规矩。所以,请大家原谅。

  下面我讲几句。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宪制权力作出的与基本法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总有一些人当然是少数人,挑战“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故意曲解基本法,特别是一些立法会候任议员,不按照基本法第104条以及落实第104条的香港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真诚、庄严宣誓,反而利用宣誓平台从事违反基本法的活动,一直没有得到依法处理。今年以来,在香港第六届立法会选举和议员宣誓过程中,一些参选人以及候任议员公然煽动“港独”以及具有“港独”性质的主张,公开声称要利用立法会平台推动“港独”活动。

  其中有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仪式上公然侮辱国家和民族,严重破坏宣誓仪式,严重干扰立法会的正常运作,充分暴露了他们企图分裂国家、破坏香港繁荣稳定的政治本质。“港独”分子的恶劣言行及丑陋表演,触犯了众怒,激起了民愤,遭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和海外华人华侨的强烈谴责。

  “港独”的本质是分裂国家,严重违反“一国两制”方针,严重违反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严重违反香港特区有关法律。如果不及时加以遏制和打击,将严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危及香港的繁荣稳定。中央高度关注“港独”势力对国家和香港带来的巨大危害,在依法遏制和打击“港独”势力、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香港特区根本利益的问题上,中央的态度是坚定和明确的,绝不含糊,绝不手软。针对香港特区立法会选举和宣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基本法第104条作出解释,明确了参选和出任相关法定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明确了相关法定公职人员宣誓就职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和内容,明确了违反法定宣誓要求,以及作出虚假宣誓及宣誓后从事违法誓言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符合基本法第104条所包含的立法原意和法律原则,全国人大通过这个解释以后,新华社已经公开发表了释法的内容。新闻局的同事也第一时间向记者们印发了这个文件。我建议大家要很好地、认真地把这个文件读一读,我也希望一会提问时不要受这几天在香港有一些貌似法律权威的人歪曲基本法、自己肆意捏造出来的那些所谓法理的影响。代表了包括广大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回应了广大香港居民和内地公众的强烈呼声,将有利于保障“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是非常及时的,也是十分必要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新华社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新华社的记者,这个问题提给李飞主任。刚刚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了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我也看了这个解释,我个人的理解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其实质是一个政治效忠的问题,世界各国的宪法都规定法定的公职人员必须拥护宪法、效忠国家,这是天经地义的。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实际上做出的是同样性质的规定。我想请问的是,这么一个基本性的问题为什么还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专门的解释、以及是不是基本法在执行当中的相关制度和执行当中出现了什么大的问题?谢谢。
新华社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提问。

  [李飞]

  首先,你这个问题我认为反映出你确实看懂了第一百零四条。确实是这样,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本质就是政治效忠问题,要求法定公职人员政治效忠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在香港基本法序言一开始就已经写得非常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以后,香港的宪制体制发生了根本转变,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直辖下的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各个政权机关的法定公职人员必须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必须履行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效忠义务。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这也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立法目的。

  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和拥护“一国”,坚持和拥护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坚持和拥护香港特区的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敌视、颠覆、分裂中华人民共和国、煽动“港独”的人骨子里是不可能拥护香港基本法的,这是最浅显的道理。第一百零四条当中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样关乎“一国”,大家看这个条文在讲特别行政区之前明确写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效忠特区本身就是必须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果说效忠特区而不效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质上就是把香港特区视为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政治实体,明显违反“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基本法。基本法要求香港特区有关公职人员政治效忠是基本法的必然要求,是天经地义的。

  这些年香港出现了“港独”思潮,其中一种表现是一些人公开打出“港独”旗号。昨天晚上在香港也发生了一件事,也有人公开打出“港独”旗号,公然煽动香港独立、香港建国。另一种表现是散布香港 “民族自决”之类的主张,本质上也是“港独”。这些人罔顾“香港属于中国”的历史事实和现实法律地位,公然挑战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直接危害国家统一、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在香港的直接影响后果就是冲击香港法治,破坏香港社会秩序,阻碍经济民生发展,扰乱居民正常生活,甚至用暴力手段制造流血冲突,损毁香港的营商环境和国际声誉。这些“港独”分子骨子里就是反对国家、分裂国家,他怎么能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特区呢?香港社会居然还有一些人为这些“港独”分子张目,造成立法会宣誓仪式混乱,致使立法会不能正常运作,他们的言行给香港带来的破坏大家都有目共睹。对于那些热爱自己国家和民族的中国人来说,对国家进行政治效忠是不言自明的道理。但是香港有些人存心搞分裂,又挖空心思找一些似是而非的法律理由,极力掩盖他们企图分裂国家的本质,希望大家能看清这些人的真实面目。

  为了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权威,保证“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得到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为了使立法会选举和候任议员宣誓过程中引发的重大法律争议得到正确解决,确保立法会正常运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其宪制权力,通过释法重申和强调相关法定公职人员的政治效忠义务,规范其宣誓行为是非常及时,也是必要的。刚才我在开始的时候也讲了这个意思,我想有必要在这再重申一下,谢谢新华社记者,我佩服你这个年轻人对基本法有深入的研究。

  [成都商报记者]

  这个问题提给法工委和教育部。这次我们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有一条大家都很关注,就是在民办教育法修正案中禁止举办营利性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这一条规定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现有的这些民办学校特别是有营利性质的民办学校之后会怎样处理?谢谢。

  [朱之文]

  我来回答这位记者提出的问题。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需要说明的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

  [人民日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有个问题关于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把电影的备案审批工作下放到地方管理以后,会不会存在各地标准不一样的问题?对审查标准会不会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如何加强这方面的管理?谢谢。

  [阎晓宏]

  这是一个重要问题,简政放权、激活市场的活力是电影产业改革推动的重要方向。这次通过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把实践中已经推行的改革举措写入了电影产业促进法,比如减少审批项目、降低准入门槛等,电影产业促进法没有新增设行政审批项目,同时还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单片)许可证审批等行政审批的项目,这是取消和减少审批项目。

  刚才记者讲的放权问题,在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之前,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使的权限,包括电影片的审查、电影剧本的备案与批准举办电影节(展)等多项审批事项,这次大部分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为了防止各地审查管理和审查结果标准与尺度在把握上不一致,电影产业促进法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规范了电影审查标准的制定和公开的程序,在本法第18条还设置了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再审的条款。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后,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的监管。在简政放权的同时,电影产业促进法也注重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力度。在本法第46条明确了监管责任,要求实施信用制度。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认真贯彻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下放以后的审查、审批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并且加强对有关机构特别是审查人员的培训工作,规范各地的审查、审批事项,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谢谢。

  [北京青年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想问一下电影产业促进法相关的问题。在加大电影产业扶持力度和支持引导电影产业做大做强方面,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了哪些措施?谢谢。

  [王瑞贺]

  感谢北京青年报的这位记者女士,终于有人提出了电影产业促进法的问题,而且居然提出了第二个。我个人认为电影产业促进法比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其他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重要性,一点不亚于其他法律,这是我们在文化领域方面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非常重要。我试着回答这位记者提出的问题。

  电影产业促进法,顾名思义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重在引导、规范、支持、保障电影产业的发展。应该说,这部法律绝大多数内容都是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当然有一部分内容也是加强行业管理的,但是这些内容是围绕着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的规定。理解这个问题,我想可以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来理解:第一,加大扶持。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了很多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在2003年以来对电影进行了产业化改革,这十几年来的努力带来了丰硕的成果,我们的电影数量、电影市场规模都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同时一个重要的成果,是我们取得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这次立法我们把这些行之有效的又比较成熟的政策提炼、上升为法律,比如我们要求国务院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把电影产业纳进去,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把电影产业纳进去,同时我们在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各个方面规定了很多扶持产业的措施。

  第二,刚才广电总局阎局长讲的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的具体内容和措施,我就不再多讲了。这部法律的一个重点,就是我们始终在围绕着怎样进行行政审批改革,延续电影行业近几年以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的改革措施。该管的管、该放的放,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活,既能够激发电影市场的活力,同时又能保证我们国家的文化安全,促进电影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规范电影市场秩序。这部法律从电影活动包括电影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等方面,规定了一些行政管理的程序。这些程序和标准是公开的、公正的、透明的,而且设计了一些很合理、很科学的程序和机制。比如电影审查方面,我们建立了专家评审和再评审制度,明确了电影审查的标准,要求下一步有关的主管部门广电总局要把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

  第四,这部法律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特点,把产业发展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很好地结合在一块。虽然电影不像电视那样公共文化产品属性那么鲜明,但是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与公共文化结合在一起的,比如我们对农村电影的公益放映,要求政府出资建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服务网络,将来很多农村电影的公益放映措施要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我们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观影需求,也作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我个人从四个方面理解这位记者提出的问题。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的问题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我们都知道,我们国家对海洋环境一直以来都是非常重视的,但是在现实层面也出现了一些情况,对我们国家海洋环境的保护造成了一些非常大的挑战,特别是近些年来发生的一些问题,比如渤海湾溢油事件,它似乎也表明了现行法律出现了一些问题或者有一些不足。这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主要作出了哪些修改?我特别想知道的是这次修改是不是真正对一些现实的问题作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修改?谢谢。

  [童卫东]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首先谢谢主持人,如果不提示一下,这个问题还提不出来,我真要无言地上来、无言地下去了。今天这个发布会,热点问题很多,海洋环境保护法显然不在这个热点之内,但是我们是干什么吆喝什么。我们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也非常重要。我们既是一个陆地大国,也是一个海洋大国。在这个陆地上我们祖先生存了数千年,辛勤地耕耘,我们很多资源已经接近枯竭,但是海洋中蕴含巨大的人类生存需要的丰富资源,对我们未来的生存来说非常关键、非常重要。所以,海洋不仅为我们,也为整个人类未来的生存发展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我们保护海洋也不仅是为了我们中国,为了我们自己,也是为了人类,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大国的责任和承担。所以,这部法修改是非常重要的。

  刚才记者提到,由于渤海溢油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海洋环境污染的关注,多数人生活在陆地上,对海洋的体验和关注比较少。实际上,我们的海洋污染形势也不容乐观,由于我国30年工业的高度发展,大量的陆源污染物通过河流排到海洋里。有的重化工业在海边上建设,有的超标、超总量地直排到海里,农业污染也是从河流排到海里。这些情况导致我们现在在近海局部海域海洋污染比较严重。针对这种情况,这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也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第一,中央近年来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海洋也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来推进。所以,这次修改按照陆海统筹的思路增加了一些制度,比如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明确重要的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要划定生态红线,实行严格的保护。还提出要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划确定海洋功能区规划,要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另外,对于一些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超标的重点海域和一些没有完成环保目标任务的海域,要对其进行环评限批。这都是中央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作出的规定。

  第二,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部法修改的直接动因就是2011年康菲溢油事件,按照海环法的规定最高只能罚30万,有人认为这是杯水车薪。所以,这次海环法的修改一个重点的内容就是加大处罚力度,将原来最高30万罚款上限取消了,就是一般的、较大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20%罚款,重大的和特大的按照30%罚款。当然,大家不要小看20%、30%直接损失的罚款,实际上其民事赔偿是大头,这只是一部分。另外,环保法规定了按日计罚,对于一些超标、超总量向海洋非法排污的,还有一些违法向海洋倾废以及发生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措施的规定要按日计罚,这个措施也是非常厉害、非常严厉的。还有一些严厉的措施,比如发生重大污染事故不仅要罚单位,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按照一年在本单位收入50%以下罚款,要罚个人。另外,对于海洋工程未批先建的,也要按照投资总额1%至5%进行罚款,这些措施打击力度非常大。另外,为了便于社会对海洋污染的监督,也明确要求环保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公布海洋环境信息,排污企业要公布排污信息,让社会监督。我相信通过这些措施,能够对它的贯彻实施、严格执法对于我们改善海洋环境的污染有积极的作用,实现我们国家提出的海洋强国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谢谢。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谢谢主持人。提一个关于网络安全法的问题。我们知道网络安全法从初审时就受到舆论关注,国际上也有不少担忧的声音,认为法条当中有关开展国家安全申斥要求进入中国市场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等等这样一些强制性的规定,会限制国外产品和服务进入中国市场,怎样回应这种担忧?这是立法的本意吗?谢谢。

  [赵泽良]

  你这个问题也是许多朋友特别是国外朋友关注的问题,我想要回答你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看看网络安全法立法的宗旨或者我们的出发点是什么。这个问题杨合庆先生已经作了答复,我再作点解释。大家知道,中国有7亿网民,中国经济和社会已经高度依赖于信息网络,网络安全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影响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迫切需要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措施来保障国家的网络安全。所以,我们制定网络安全法就是要维护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就是要维护网络空间的国家安全,就是要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网络安全法是中国网络安全首部综合性、框架性的法律,这部法内容非常全面,每一个条款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论证,每一个条款都广泛地征求了意见,每一个条款应该说都符合国际贸易规则。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的网络安全法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产品的进入。

  从第二个方面来讲,看看我们大的政策环境,大家都非常清楚,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基本国策,改革开放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习近平主席讲,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不会关上,也不能关上。习近平主席进一步要求我们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趋势,要准确把握、准确判断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要深刻把握中国改革开放的新要求。要采取更加积极的行动,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这也是对网络安全工作的总要求,这也是我们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遵循。

  实际上,网络安全法作为一部关于网络安全的专用法律,其在通篇都贯彻了发展和安全的辩证思维。网络安全法一开头就讲到我们要做到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并重,网络安全法也提出要促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要鼓励技术创新和应用,网络安全法还强调,要应用网络新技术提高网络安全水平。所以,作为网络安全工作来讲,我们要贯彻习近平主席的指示精神,要贯彻网络安全法的基本要求,要立足全球化,立足互联互通,维护网络安全,要坚持以安全保发展,通过发展来谋安全。现在的网络安全问题已经不局限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内部,它也不是哪一个国家所能单独应对网络安全是各国面对的挑战,我们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共同应对,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的网络安全法也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产品,也不是要搞贸易壁垒。

  刚才记者朋友提到对于网络安全法有一些担心,从第三个方面来讲,网络安全法的确提到推广安全可信的技术产品,我们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我们也对我们国家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留存作出了规定。我想这些规定和要求都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和标准,比如我们提出安全可信的要求,现在一些朋友特别是国外的朋友,只要我们一提安全可信、一提自主可控、安全可控,他们头都大了,他就认为“安全可控、自主可控、安全可信”和贸易壁垒划等号,他认为是同义词,这也是一种误解、一种偏见。无论我们的自主可控、安全可控还是安全可信,我们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我们的基本要求也是一致的。有的朋友问,那么基本含义、基本要求是什么?我理解最起码我们的安全可信、自主可控或者安全可控有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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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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