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8日表决通过。其中针对女性遭遇的性骚扰和家庭暴力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对共同生活的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十日以内的救助。有条件的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提供心理辅导。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临时庇护场所和救助。
条例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用人单位、公安机关投诉。受理投诉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此外,为了保障妇女的特殊需求,条例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每年在为职工安排健康检查时,应当为女职工安排妇科健康检查,并承担检查所需费用。各级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保障妇女的特殊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机场、车站、港口、商场、医院和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增加女厕厕位数量。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女职工卫生保健制度;根据需要,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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