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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公司遭官方违规变更股权 千万资产被转移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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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违规变更股权 擅自解封 致千万资产被转移

  事件焦点

  陈先生与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陆某之间有借贷关系,请求查封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斯凯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价值1000万元)

  事件节点

  10月26日

  陈先生向西安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斯凯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

  10月27日

  西安中院民事裁定冻结

  10月27日17时18分

  西安斯凯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股权变更,28日上午9时03分办完所有手续(该局17时30分下班,上午9时上班)

  10月28日中午12时许

  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西安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后,对西安斯凯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股权实施了全部冻结

  11月10日

  陈先生查询西安斯凯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状态时发现,已被法院冻结的股权已经转让,询问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得知,11月9日该局对法院冻结的股权进行了解封,原因是冻结错了

  华商报11月18日报道“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私自解冻”一事有新进展,华商报记者调查发现,当日西安斯凯达生物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已超过行政法规定的30日期限是违规的,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称,该局事先未发现变更企业的违规行为。

  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工作人员发现错误自行纠错

  11月21日,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华商报书面回复称,初步查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该局协助执行冻结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斯凯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该局工作人员在办理协助执行过程中,粗心大意,审查把关不严,没有注意到协助执行文书中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股权所在公司的差别,冻结了不是被执行人的股权。对于错误冻结行为,在股权所有人提出异议后,才发现错误,随后解除了冻结,自行纠正了错误。

  该局同时强调,需要澄清的是,法院持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要求该局协助执行,不存在“冻结令”这个概念;该局自己错误协助执行,把不是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冻结,错误在该局,发现错误后,自己纠错,解除错误冻结,不是“开封”。

  目前,户县纪委也介入调查。最终认定事实和处理以纪委结论为准。

  疑问一: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有权纠正司法文书?

  律师:其行为违反民诉法

  针对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称,该局发现自己错误协助执行,把不是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冻结,错误在该局,发现错误后,自己纠错,解除错误冻结,不是“开封”,那么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有权更改已生效的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6)陕01财保17号裁定呢?

  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李小东律师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案中西安中院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对被执行人在登记机关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机股权进行冻结,属于司法行为,具有司法强制力,同时,无论基于什么原因作出及撤销执行措施的机关,只能是司法机关即西安中院。

  李小东表示,法律并未规定登记机关拥有对自行发现司法查封冻结措施存在错误的认定权及解除权。因此,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为属于违反民诉法的违法行为。

  疑问二:提请异议的是户县市场监管局吗?

  律师:应由权利人提出执行异议

  虽然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直辩称,系工作人员疏忽导致被冻结错了,然后自己纠错,解除错误冻结。但法定程序是什么呢?是户县市场监管局吗?

  李小东表示,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本案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如冻结确系错误即冻结他人股权,也应由权利人向冻结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由冻结法院作出撤销冻结的司法裁定,同时也可在不予撤销情况下,提起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保护自身权益,但绝不是登记机关拥有行政撤销权以代替司法权。

  记者调查:申请变更登记超过期限违规

  在整个调查中核心的焦点就是,陈先生与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陆某之间有借贷关系,请求查封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斯凯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价值1000万元)。10月28日中午12时许,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西安中院(2016)陕01财保17号协助执行通知后,对通知书中要求的被冻结的公司西安斯凯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股权实施了全部冻结。但过了十多天后发现,西安斯凯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已将原唯一的法人股东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金石邦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时间为10月28日上午9时03分。于是自行纠错解除错误冻结。

  疑问一:股权变更需要多长时间?

  11月17日,华商报记者拿到了西安斯凯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所有资料,上面显示,该公司是2016年10月27日17时18分提起申请,10月28日上午9时03分办完所有手续(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上午9时上班,下午5时30分下班),即从申请到办完手续,只用了15分钟。

  11月18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股权变更需要双方负责人都要到场,且要进行大量的资料核对,按照正常工作流程,需要三到五个工作日。

  但对于西安斯凯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时,变更双方的负责人是否到场的问题,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科工作人员称,只是打电话对变更方身份进行了核实。

  疑问二:超过变更期限的如何通过审核?

  华商报记者核对西安斯凯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股权变更资料发现,该企业提请变更的股东大会是在2016年9月14日申请股权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已经超过30日规定期限的申请,又是如何通过变更的呢?

  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向华商报回复称,西安斯凯达生物有限公司股权申请变更登记提供的材料显示,其股东转让股权是2016年9月14日,2016年10月28日申请变更登记超过了行政法规定的30日期限,是违规的。但是,该局事先未发现其违规行为,该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后,纠正了违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该局未对这种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最新进展

  将依规对相关人员追责

  昨晚23时许,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局工作人员在10月26日、10月27日,相继为西安市中院、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对西安天星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在西安斯凯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依法实施解冻,10月28日,西安市中院再次对该公司股权进行冻结时,这名工作人员想当然地认为,该公司的股东动态没有发生变化,于是实施了冻结。结果冻结了不是被执行人的股权,存在失误、错误。11月18日该局已成立调查小组,将依规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追责,19日户县纪委已介入调查。

news.sohu.com false 华商报 https://ehsb.hsw.cn/shtml/hsb/20161122/620717.shtml report 3491 事件焦点陈先生与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陆某之间有借贷关系,请求查封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斯凯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价值
(责任编辑:肖武岗 UN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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