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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师大杀人案”有可能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吗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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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川师大杀人案”有可能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吗

  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11月21日上午,“川师大血案”被告人滕某被控故意杀人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家属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鉴定专家、媒体记者共计20余人现场旁听了庭审。

  深读注意到,公诉机关认为滕某作案后自动投案,系自首,且经鉴定患有抑郁症,对该违法行为负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北师大刑科院彭新林教授和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叶文波律师均认为,自首是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该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有一定的影响。

一审庭审中 鉴定人通过视频作证
一审庭审中 鉴定人通过视频作证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称,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6日晚,滕某因琐事与同宿舍同学芦某某产生矛盾。28日0时许,滕某在学习室持菜刀连续砍击芦某某,致其当场死亡。0时40分,民警现场抓获滕某。

  经鉴定,滕某患有抑郁症,对该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法庭调查阶段,法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通知鉴定人出庭,通过视频连线方式接受控辨双方的询问。鉴定人就其鉴定资质、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等进行说明。

  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滕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投案,现场未抗拒抓捕,并如实供述,应为自首,且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是由有资质的机构依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公正的,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滕某威胁同学报警,在抓捕现场与民警对峙几分钟,不应当认定为自首。滕某作案时意识清醒,目标明确,有预谋,应是安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请求对其从重处罚。

  因被害人芦某某生母所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没有明确的赔偿数额,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本案的民事部分择日再审。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被害人家属两次提出重新鉴定

  据媒体公开报道,11月17日下午,该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死者芦海清的堂哥芦海强没能进入庭前会议旁听,一直在法院外焦急等待。芦海强说,至今他都无法接受凶手具有自首情节和患抑郁症、负部分刑事责任的结果,希望法院能给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3月28日零时许,四川师范大学大一学生滕某因生活琐事,在该校成龙校区学生公寓学习室里,用白天从超市购买来的菜刀将同寝室室友芦海清杀死。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被害人因头颈离断伤死亡。

  4月15日,成都警方通报称,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滕某已于案发次日被警方刑事拘留。

  5月4日,死者芦海清的堂哥芦海强收到一份关于犯罪嫌疑人精神鉴定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其中显示,被鉴定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8月1日,芦海强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希望对犯罪嫌疑人滕某重新进行精神鉴定。

  案件移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后,10月26日,芦海强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第二次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进行精神鉴定的申请。

  11月2日,芦海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请求从重判处凶手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请求被告人滕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761539.5元人民币。

  法律追问

  1、被害人家属曾向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现在已经开庭,是否说明检察院不准许重新鉴定申请?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彭新林对深读解释,按照法律程序,被害人家属如果对公安侦查阶段作出的对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结果不满,可以在检察公诉前、法院审判中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目前,此案已经一审开庭,说明检察机关不准许被害人家属重新鉴定的申请。

  在审判阶段,被害人家属同样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如果不同意重新鉴定,应该给被害人家属一个书面的不准许申请的文书。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次数,当事人可以当庭提出申请重新鉴定。

  2、什么情况下必须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叶文波律师称,对于何种条件下必须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公安侦查、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阶段的条件是不一样的,但大同小异,即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鉴定程序或者鉴定实体有违法和瑕疵之处。比如材料虚假、鉴定资质有问题等等。

  3、如果到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仍然对精神病鉴定结果不服,还有什么权利?

  彭新林对深读解释,当事人不能自己申请委托精神病鉴定,必须由司机机关委托鉴定。所以,当事人必须接受最终的鉴定结果。

  4、从一审庭审情况来看,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因为患有抑郁症,负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此外还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如果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是否意味着被告人可以不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彭新林称,自首是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即使没有鉴定为负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仅仅只有自首的情节,根据国家对死刑慎重适用的刑事政策,也必然会从轻判处。

  此外,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什么是刑法中的精神病人

  彭新林称,近年来,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一系列典型个案,引发社会热议。其中,争议的焦点是行为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精神病人,应否或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

  如何解释刑法规定的精神病人,既是学术问题,更是实际问题,准确解释刑法规定的精神病人,直接关系到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关系到刑法正义理念的维护。

  什么是刑法规定的精神病人?精神医学中的精神障碍只是确定刑法中精神病的基础,刑法中精神病人的范围应窄于精神医学中精神障碍者的范围。

  至于哪些精神医学中的精神障碍者,才属于刑法中精神病人的范畴,主要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所患疾病是否系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果经鉴定能得出肯定结论,便可直接认定为刑法中的精神病。因为这类精神病人都会致使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心神受到损害,基本会丧失对规范(行为之刑法意义)的理解能力。

  二是在所患疾病系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情形下,应进一步判断该障碍是否致使行为人心神受到损害,进而导致行为人对规范的理解能力丧失或者降低。如能得出肯定结论,也可认定为刑法中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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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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